证券代码:600165 股票简称:新日恒力 编号:临 2016-078
宁夏新日恒力钢丝绳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公司问询函回复事项
的事后审核意见函》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宁夏新日恒力钢丝绳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于 2016 年 9 月
9 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关于对宁夏新日恒力钢丝绳
股份有限公司问询函回复事项的事后审核意见函》(上证公函【2016】1023 号)
(以下简称:“审核意见函”)。根据相关规定,现将《审核意见函》内容公告如
下:
你公司于 2016 年 9 月 8 日对我所《关于对宁夏新日恒力钢丝绳股份有限公
司问询函回复事项的事后审核意见函》中所涉及的问题进行了回复,在对你公司
回函的事后审核中,我部发现部分问题的回复内容不够充分,请你公司就以下事
项作进一步说明和解释:
一、请公司补充披露电解铜采购合同中关于所有权、控制权及风险转移的主
要条款,并提供合同文件。
二、公司回复称,国贸公司电解铜贸易的客户是埃姆依公司,2015 年贸易
额为 2.47 亿元,2016 年上半年贸易额为 12.35 亿元。请补充披露电解铜贸易的
唯一客户埃姆依公司的有关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该公司的主营业务、股东、与
上市公司的关系及其与公司之间电解铜贸易的发生情况等,并提供相应的出库单
和资金流水证明。
三、公司答复称,“2016 年上半年博雅干细胞公司实现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
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 1294 万元,较 2015 年上半年的 798 万元同比
增长 58%,没有达到 2016 年承诺业绩的一半,存在减值迹象。”请公司补充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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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已经出现减值迹象的情况下不对大额商誉进行减值测试,是否会导致公司资产
虚增,是否违背会计准则的谨慎性原则,并请会计师发表意见,同时就我部前期
审核函中要求会计师发表意见的事项,一并予以回复。
四、公司回复称,博雅干细胞 2015 年度未完成业绩承诺,公司要求许晓椿
将差额补偿款汇入博雅干细胞的银行账户,并计入博雅干细胞的资本公积。请公
司结合对博雅干细胞的股权比例,说明将补偿款汇入博雅干细胞之后归属于上市
公司的实际补偿款金额,并说明是否充分履行了业绩承诺。
五、公司回复称,英科赛尔向博雅干细胞支付的技术咨询费用中包含了英科
赛尔申请 FACT 标准的申请和认证费用。请公司补充披露申请 FACT 标准的申请
和认证费用的具体金额,英科赛尔作为 FACT 的申请方,不直接支付申请和认证
费用,而是包含在对博雅干细胞的技术咨询费用中由博雅干细胞向 FACT 支付该
笔费用的原因。
请你公司于 2016 年 9 月 12 日之前,以书面形式回复我部。
本公司将根据上交所的要求,对《审核意见函》中涉及的问题进行逐项回复,
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宁夏新日恒力钢丝绳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 O 一六年九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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