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富控股: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公司问询函回复的公告

来源:深交所 2016-09-1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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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266 证券简称:浙富控股 公告编号:2016-079

浙富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公司问询函回复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

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浙富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于 2016 年 8 月 30

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下发的《关于对浙富控股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的问询函》(中小板问询函【2016】第 402 号)。公司组织相关人员经过认

真核实,现对问询函中的有关问题回复如下:

问题 1、巴丹图鲁项目需投资 16.68 亿美元的投资测算参数与结果,项目投

资金额的合理性,是否存在高估项目造价以获得更多贷款的情况。

回复:

巴丹图鲁水电站项目投资测算主要根据项目工程量、并参照印度尼西亚

市场类似工程的承包价格水平等参数,对项目的投资进行测算最终形成总投

资 16.68 亿美元。

项目投资金额的合理性,主要基于:

1、2014 年 12 月由巴丹图鲁项目公司(NSHE)提交印度尼西亚国家电力公

司(PLN)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2、2015 年 11 月 NSHE 与中国水电建设集团国际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的 EPC

合同;

3、2015 年 12 月 NSHE 与 PLN 签订的巴丹图鲁水电站项目购电协议(PPA);

4、印度尼西亚类似工程的承包价格水平;

5、中国境内商业银行以及保险公司为本项目出具的融资及保险的条件和报价;

6、具备资质的第三方独立机构出具的技术、法律以及财务尽职调查报告。

因此,参数的选择合理,不存在高估项目造价以获得更多贷款的情况。

注:投资建设巴丹图鲁水电站项目,已经公司 2016 年 7 月 6 日召开的第三

1

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公司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全

资子公司拟投资建设巴丹图鲁 510MW 水电站项目的议案》,同意公司全资子公

司 Asia Ecoenergy Development Ltd.投资建设巴丹图鲁 510MW 水电站项目,项目

总投资额约 16.68 亿美金(约合人民币 109.5175 亿元)(公告编号:2016-051、

2016-059)。详见公司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

问题 2、你公司于 2015 年 8 月 8 日与印尼 NOVA 公司签署了 MOU《关于

投资印尼水电项目》的协议,于 2015 年 10 月 10 日签订了“补充 MOU”,请详

细自查并说明你公司签订该协议的情况、是否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回复:

(1)签订协议情况:

截止本公告披露日,我公司与印尼 NOVA 公司签署的文件如下:

①《印度尼西亚苏门答腊水电投资开发项目群合作备忘录》(以下称为“备

忘录”),签署时间为 2015 年 8 月 18 日;

②《印度尼西亚苏门答腊水电投资开发项目群补充备忘录》(以下称为“补

充备忘录”),签署时间为 2015 年 10 月 8 日。

(2)主要内容

备忘录及补充备忘录记载了公司与 NOVA 公司在满足一定前置条件的情况

下,就特定项目开展合作的意向。

① 目的:双方拟合资开发印度尼西亚电力项目群,涉及金额 1200 万美元;

② 主要职责:

NOVA 的主要职责: 向浙富提供项目所需的尽职调查资料、协调提供股

权变更文件、取得项目所需的印度尼西亚各类许可、为项目融资提供必

要的支持性文件等;

浙富的主要职责:在 NOVA 公司履行其职责的前提下,主导项目落实、

债务融资、建设及运营工作。

受限于备忘录及补充备忘录中的保密条款对公司的法律约束,故协议的其

他细节内容不便公开。

(3)披露要求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九章 应披露的交

2

易 9.2之规定,公司签订备忘录及补充备忘录涉及金额,未达到及时披露下限,

故不存在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情况。

问题 3、在 2016 年 6 月 24 日你公司披露收购 DHN 公司及投资建设巴丹图

鲁项目前,你公司与 NOVA 公司的合作相关进展情况,以及你公司是否就相关

进展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回复:

特别提示:印尼巴丹图鲁项目与印尼 NOVA 公司、备忘录及补充备忘录不

存在任何关联,不属于公司与印尼 NOVA 公司在备忘录及补充备忘录中有意向

合作的项目之一,NOVA 公司从始至终也未对印尼巴丹图鲁项目有任何参与。

我公司自 2015 年 8 月 18 日与印尼 NOVA 公司签署备忘录以来,依照备忘

录和补充备忘录中的约定积极落实合作的前置条件,并敦促 NOVA 公司依照约

定提供配合。在 NOVA 公司未能履行基本义务的情况下,仍积极寻求探讨补救

措施。

截止本报告披露日,NOVA 公司仍不能提供证明其为意向合作项目的合法拥

有者的法律文件,也未能使我公司基于合理证据相信其有能力安排或推进项目的

继续交易,以至于导致目前公司与 NOVA 公司的合作未能取得实质性进展,也

未能达到备忘录中描述的目标。

因此,我公司与 NOVA 公司正在就协议的合作或者终止事宜进行友好协商,

如有必要,我方将根据备忘录约定的争端处理方式依法处理。

鉴于公司签订备忘录及补充备忘录涉及金额未达到《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九章 应披露的交易 9.2之规定,故不存在就相关进

展情况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问题 4、你公司是否存在终止与 NOVA 合作投资事项及涉及法律诉讼的风

险,以及该事项对公司可能造成的影响。

回复:

公司自 2015 年 8 月 18 日与印尼 NOVA 公司签署备忘录以来,一直认真执

行备忘录和补充备忘录的内容,并积极推进相关合作事宜。

我公司与 NOVA 公司正在就协议的合作或者终止事宜进行友好协商,如有

必要,我方将根据备忘录约定的争端处理方式依法处理。

3

问题 5、请认真自查是否存在应披露未披露的关联关系与关联交易。

回复:

公司经过认真自查,不存在应披露未披露的关联关系与关联交易。

特此公告。

浙富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 年 9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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