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海磁材:2016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之律师见证法律意见书

来源:深交所 2016-09-09 17:2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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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晟宇律师事务所

关于烟台正海磁性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之

律师见证法律意见书

致:烟台正海磁性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山东晟宇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烟台正海磁性材

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王建洲律师、赵

志远律师(以下合称“本所律师”)列席并见证公司 2016 年第五次临

时股东大会(下称“本次股东大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

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所律师

按照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

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出具法律意见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就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召集、召开程序是否合法及是否符合公

司《章程》、出席会议人员资格的合法有效性、会议表决程序、表决

方式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意见。

本所在此同意贵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必备

文件予以公告,并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承担责任。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程序

1

1、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的公司三届

董事会。

2、公司董事会于 2016 年 8 月 24 日召开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

议,决定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3、公司已于 2016 年 8 月 24 日在巨潮资讯网刊登了《烟台正海

磁性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6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以下简称“《通知》”)。《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时间、

地点、网络投票时间、网络投票程序、股权登记日、审议事项、参加

人员、参加会议的登记办法等事项。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

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公司于 2016 年 9 月 9 日 14:30 在公司会议室按《通知》的内

容与要求召开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由公司副董事长曲祝利先生主持,

并就《通知》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进行审议,完成全部会议议程。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召

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为 2016 年 9 月 1 日。经本所律师核

查: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代理人共 138 名,代表有表决权

股份 322,554,46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63.7186%。其中,参

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4 名,代表股份数

2

269,310,83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3.2006%,其均为截止

股权登记日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登

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

东大会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134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53,243,629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10.5179%,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参加表

决的股东资格,其身份已经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认证。

2、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经本所律师审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均符合《公司

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就以下议案进行审议表决:

1、审议《关于公司调整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

2、审议《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第二次修订稿)的议

案》。

3、审议《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

报告(第二次修订稿)的议案》。

4、审议《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第

二次修订稿)的议案》。

5、审议《关于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涉及关联交易事项的议

案》。

6、审议《关于公司与正海集团有限公司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份

3

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的议案》。

7、审议《关于公司分别与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长城资本管

理有限公司、上海汽车集团股权投资有限公司、山东省国有资产投资

控股有限公司签署附条件生效的非公开发行股票股份认购协议之补

充协议的议案》。

8、审议《关于调整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非公

开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

9、审议《关于调整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决议有效期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与《通知》所述内容

相符,未出现修改原议案或提出临时议案的情形。议案的审议符合《公

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关联股东情况、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因议案 1、议案 2、议案 3、议案 4、议案 5、议案 6、议案 8、议

案 9 涉及正海集团有限公司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构成关联交

易事项,正海集团有限公司(持有 269,188,336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53.1764%)作为关联股东对以上议案回避表决。

经本所律师现场核查,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

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列入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事项逐项进行了表

决,通过了由董事会提出的《通知》载明的议案,会议投票由本所律

师、两名股东代表与两名监事共同负责计票和监票,经合并统计现场

会议投票和网络投票结果,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各项议案的表决结果

4

如下:

1、审议《关于公司调整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53,177,129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含

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数的 99.6458%;反对 189,000 股,占出

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数的 0.3542%;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

股份数的 0.00%;本项议案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通过,

本项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以外的股

东)的表决情况:同意 53,177,129 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

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458%,反对 189,000 股,

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542%,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

2、审议《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第二次修订稿)的议

案》

表决结果:同意 53,177,129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含

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数的 99.6458%;反对 189,000 股,占出

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数的 0.3542%;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

股份数的 0.00%;本项议案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通过,

本项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以外的股

东)的表决情况:同意 53,177,129 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

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458%,反对 189,000 股,

5

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542%,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

3、审议《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

报告(第二次修订稿)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53,177,129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含

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数的 99.6458%;反对 189,000 股,占出

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数的 0.3542%;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

股份数的 0.00%;本项议案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通过,

本项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以外的股

东)的表决情况:同意 53,177,129 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

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458%,反对 189,000 股,

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542%,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

4、审议《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第

二次修订稿)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53,177,129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含

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数的 99.6458%;反对 189,000 股,占出

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数的 0.3542%;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

股份数的 0.00%;本项议案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通过,

6

本项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以外的股

东)的表决情况:同意 53,177,129 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

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458%,反对 189,000 股,

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542%,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

5、审议《关于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涉及关联交易事项的议

案》

表决结果:同意 53,177,129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含

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数的 99.6458%;反对 189,000 股,占出

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数的 0.3542%;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

股份数的 0.00%;本项议案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通过,

本项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以外的股

东)的表决情况:同意 53,177,129 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

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458%,反对 189,000 股,

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542%,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

6、审议《关于公司与正海集团有限公司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份

7

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53,177,129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含

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数的 99.6458%;反对 189,000 股,占出

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数的 0.3542%;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

股份数的 0.00%;本项议案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通过,

本项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以外的股

东)的表决情况:同意 53,177,129 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

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458%,反对 189,000 股,

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542%,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

7、审议《关于公司分别与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长城资本管

理有限公司、上海汽车集团股权投资有限公司、山东省国有资产投资

控股有限公司签署附条件生效的非公开发行股票股份认购协议之补

充协议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22,365,56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含

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数的 99.9414%;反对 188,900 股,占出

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数的 0.0586%;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

股份数的 0.00%;本项议案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通过,

8

本项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以外的股

东)的表决情况:同意 53,177,229 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

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460%,反对 188,900 股,

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54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

8、审议《关于调整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非公

开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53,177,229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含

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数的 99.6460%;反对 188,900 股,占出

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数的 0.3540%;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

股份数的 0.00%;本项议案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通过,

本项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以外的股

东)的表决情况:同意 53,177,229 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

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460%,反对 188,900 股,

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54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

9、审议《关于调整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决议有效期的议案》

9

表决结果:同意 53,177,229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含

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数的 99.6460%;反对 188,900 股,占出

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数的 0.3540%;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

股份数的 0.00%;本项议案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通过,

本项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以外的股

东)的表决情况:同意 53,177,229 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

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460%,反对 188,900 股,

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54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方式符合《公司

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集人资

格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和表决程序

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

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

有效。

10

本法律意见书经本所盖章和本所律师签名后生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两份。

山东晟宇律师事务所

律师:

王建洲

律师:

赵志远

法定代表人:

程德玺

二〇一六年九月九日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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