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业矿业:公司与正镶白旗乾金达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股东之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之补充协议

来源:深交所 2016-09-09 12:31: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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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兴业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正镶白旗乾金达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股东

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之补充协议

二○一六年九月

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之补充协议

本《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之补充协议》(以下简称“本补充协议”)由以下各方于

2016 年 9 月 8 日在赤峰市共同签署:

甲方:内蒙古兴业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吉兴业

注册地址: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新城区玉龙大街路北、天义路西兴业集团办公楼

乙方:正镶白旗乾金达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股东

乙方一:李献来

身份证号:622630195403200017

乙方二:李佩

身份证号:620502198211070765

乙方三:李佳

身份证号:620502198706140761

在本补充协议中,以上各方单独称为“一方”,合并称为“各方”。

鉴于:

1. 2016 年 2 月 19 日,本补充协议各方共同签署《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各方同

意,由甲方采用发行股份的方式收购正镶白旗乾金达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

称“白旗乾金达”)100%股权。

2. 经各方协商一致,各方同意调整乙方通过本次交易获得的甲方股份的锁定期。

为此,协议各方通过友好协商,达成如下补充协议,以资各方共同信守。

第一条 新增股份的锁定期

1.1 各方同意,将《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第 2.3.6 条修改为:

乙方通过本次收购获得的甲方的新增股份,自该等新增股份上市之日起至 36 个月

届满之日前将不以任何方式进行转让,包括但不限于通过证券市场公开转让或通

过协议方式转让。

各方同意,在白旗乾金达所持有的内蒙古自治区正镶白旗东胡银多金属勘探探矿

权完成探矿权转采矿权、白旗乾金达取得采矿许可证之日前,李献来通过本次收

购获得的甲方的新增股份不得设定质押或进行其他融资。

如果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等监管机构对前述锁定期另有要求的,乙方同意根据

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监管机构的要求进行相应调整。

前述锁定期届满后,乙方通过本次重组获得的甲方新增股份的出售或转让,按中

国证监会和深交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条 附则

2.1 除非本补充协议另有约定外,本补充协议中的用语及其定义、解释与《发行股份

购买资产协议》中的相关用语及其定义、解释一致。

2.2 除上述内容外,《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的其他内容均不作调整。《发行股份

购买资产协议》及本补充协议生效后,《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中与本补充协

议存在不一致的内容均以本补充协议的相应约定为准,本补充协议未作约定的与

本次交易相关的事项,适用《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的相关约定。

2.3 本补充协议为《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发行股份购买

资产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并与《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同时生效、同时

终止。

2.4 本补充协议一式十份,协议各方各执一份,其余用于申请报批、备案及信息披露

等法律手续之用,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为签署页)

(本页无正文,为《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之补充协议》之签署页。)

甲方:内蒙古兴业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_______________

(本页无正文,为《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之补充协议》之签署页。)

乙方:

乙方一:李献来(签字):_______________

乙方二:李 佩(签字):_______________

乙方三:李 佳(签字):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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