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兴业矿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调整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方案
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内蒙古兴业矿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
我们作为内蒙古兴业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认真
审阅了公司调整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方案
的相关材料,现就相关事宜发表如下事先认可意见:
1. 根据公司 201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董事会经审慎研究,
结合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具体情况,为了更好地保护公司及其股东的利益,规范
交易对方在本次交易完成后的股份转让行为,推动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顺利进
行,经与交易对方协商,公司董事会决定将本次交易对方中上海铭望投资合伙企
业(有限合伙)等 8 家合伙企业、李献来、李佩、李佳通过本次交易取得公司股
份的锁定期由 12 个月延长至 36 个月,本次调整后的相关交易对方的股份锁定期
安排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则的要求,符合公司的长远发展和公司全体股东
的利益。
2. 公司董事会决定不实施本次交易方案中的价格调整机制,不对本次重大资
产重组发行价格进行调整,符合当前市场环境情况,有利于保护上市公司及其全
体股东的利益。
3. 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本次调整后的交易方
案仍构成关联交易。董事会会议在审议与本次调整相关议案时,关联董事应依法
回避表决。
4. 本次调整事宜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方案调整后本次交易尚需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核准。
5. 独立董事同意将本次调整相关事宜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独立董事:丁春泽 杨兵 隋景祥
二〇一六年九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