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简称:劲嘉股份 证券代码:002191 公告编号:2016-089
深圳劲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的特定对象不存在减持情况或减持计划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劲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劲嘉股份”)于 2016 年 8
月 25 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中国
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一次反馈意见通知书》(161917 号)(以下简称“反馈意
见”)。参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份认购的特定对象公司控股股东深圳市劲嘉创业投
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劲嘉创投”)及董事、实际控制人乔鲁予,董事侯旭东、
李德华、张明义就反馈意见涉及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参与本次非公开发行
股份认购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联方从定价基准日前六个月至本次
发行完成后六个月内是否存在减持情况或减持计划,分别向公司出具了《关于不
存在减持情况或减持计划的承诺函》。参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份认购的特定对象
亚东复星瑞哲安泰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复星安泰”)就反馈意见涉及的从定
价基准日前六个月至本次发行完成后六个月内是否存在减持情况或减持计划,向
公司出具了《亚东复星瑞哲安泰发展有限公司关于认购深圳劲嘉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的承诺函》。
控股股东劲嘉创投承诺内容如下:
1、自本次非公开发行定价基准日(2016 年 6 月 14 日)前六个月至本承诺
函出具之日,劲嘉创投及劲嘉创投的关联方不存在减持劲嘉股份股票的情形;
2、自本承诺函出具之日起至劲嘉股份本次非公开发行完成后六个月内,劲
嘉创投及劲嘉创投的关联方将不减持所持有的劲嘉股份股份,也不存在减持劲嘉
股份股份的计划;
3、劲嘉创投及劲嘉创投的关联方不存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
四十七条以及《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七)项规定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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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如劲嘉创投及劲嘉创投的关联方违反上述承诺而发生减持情况,劲嘉创
投及劲嘉创投的关联方承诺因减持所得全部收益归劲嘉股份所有,并依法承担由
此产生的全部法律责任。”
董事、实际控制人乔鲁予,董事侯旭东、李德华、张明义承诺内容如下:
1、自劲嘉股份本次非公开发行定价基准日(2016 年 6 月 14 日)前六个月
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本人及本人的关联方不存在减持劲嘉股份股票的情形;
2、自本承诺函出具之日起至劲嘉股份本次非公开发行完成后六个月内,本
人及本人的关联方将不减持所持有的劲嘉股份股份,也不存在减持劲嘉股份股份
的计划;
3、本人及本人的关联方不存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四十七条
以及《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七)项规定的情形;
4、如本人及本人的关联方违反上述承诺而发生减持情况,本人及本人的关
联方承诺因减持所得全部收益归劲嘉股份所有,并依法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法律
责任。
复星安泰承诺相关内容如下:
复星安泰保证自本次认购结束之日起,在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所规
定的限制股票转让期限内,不转让本次认购的股票,全体股东保证不通过转让亚
东复星瑞哲安泰发展有限公司股权间接转让本次认购的股票。本承诺函出具日
(2016 年 6 月 13 日)前 6 个月内,复星安泰及全体股东未有买卖劲嘉股份股票
的情形;本承诺函出具日至本次非公开发行结束后 6 个月内不存在减持劲嘉股份
股票的情形或减持计划。
特此公告。
深圳劲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六年九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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