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关于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修订稿)的审核意见
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乐视网”)
监事会根据《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
导意见》”)等要求,经认真审阅《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第一
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修订稿)》(以下简称“员工持股计划(修订稿)”)相
关资料及全体监事充分全面的讨论与分析,就乐视网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修订
稿)相关事项发表如下意见:
1、公司不存在《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实施员工持股计划(修
订稿)的情形。
2、公司编制《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
(草案修订稿)》的程序合法、有效。员工持股计划内容符合《指导意见》等有
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3、公司审议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相关议案的程序和决策合法、有效,不存在
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亦不存在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与
本员工持股计划的情形,不存在公司向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提供贷款、贷款担保
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4、公司本次员工持股计划(修订稿)目前拟定的持有人符合《指导意见》
及其他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持有人条件,符合员工持股计划规定的持
有人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员工持股计划(修订稿)持有人的主体资格合法、有
效。
5、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有利于建立和完善劳动者与所有者的利益共享机
制,使员工利益与公司长远发展更紧密地结合,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水平,
提高员工的凝聚力和公司竞争力,充分调动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实现公司可
持续发展。
我们认为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不会损害公司及其全体股东的利益并符合
公司长远发展的需要,同意公司实施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修订稿)。
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二〇一六年九月八日
(本页无正文,为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第一期员
工持股计划(修订稿)的审核意见签署页)
吴 孟: 田炳信:
吉晓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