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苏试试验仪器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2016-2018 年)股东回报规划
为完善和健全苏州苏试试验仪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科学、
持续、稳定的分红决策和监督机制,积极回报投资者,引导投资者树立长期投资
和理性投资理念,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发的《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
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2012]37 号)以及《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证监会公告[2013]43 号)等文件精神,公司董事会
制定了《未来三年(2016-2018 年)股东回报规划》(以下简称“股东回报规划”
或“本规划”),具体内容如下:
一、公司制定股东回报规划的原则
本规划的制定在符合《公司章程》及有关利润分配规定的基础上,充分考虑
对投资者的回报,兼顾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公司长远利益及可持续发展,建立
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规划与机制,保持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
和稳定性。
二、公司制定股东回报规划考虑的因素
本规划是在综合分析公司经营发展规划、股东回报、社会资金成本及外部融
资环境等因素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公司目前及未来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发
展所处阶段、项目投资资金需求、银行信贷及债权融资环境等情况,并平衡股东
的合理投资回报和公司长远发展而做出的安排。
三、规划的制定周期和相关决策机制
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长期发展的需要或因外部经营环境、自
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需要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公司董事会需结合公司实
际情况调整规划并报股东大会审批。董事会需确保每三年重新审阅一次规划,确
保其提议修改的规划内容不违反《公司章程》确定的利润分配政策。
四、未来三年(2016-2018 年)股东回报规划
1、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
他方式分配利润,公司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
2、根据《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在公司盈利且
现金能够满足公司持续经营和长期发展的前提下,2016 年—2018 年每年以现金
方式分配的利润应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20%;
3、除《公司章程》中规定的特殊情况之外,未来三年在公司盈利且现金能
够满足公司持续经营的前提下,公司原则上每年度进行一次现金分红,公司董事
会可以根据公司盈利情况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4、如果未来三年公司净利润保持持续稳定增长,公司可提高现金分红比例
或者实施股票股利分配,加大对投资者的回报力度;
5、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
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
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
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若公司当年实现盈利符合利润分配条件,公司董事会根据生产经营情况、 投
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等需要未提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未分
红原因,还应说明未用于分红的留存资金用途。独立董事应当对以上事项及上年
度未分红留存资金使用情况发表独立意见并公开披露。
五、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的决策程序和机制
1、在公司实现盈利符合利润分配条件时,由董事会在综合考虑、分析公司
章程的规定、经营情况、现金流情况、公司发展战略、社会资金成本、外部融资
环境、股东要求和意愿等因素的基础上,制定利润分配预案。董事会审议现金分
红具体方案时,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
整的条件及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应对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审核并发表独
立明确的意见,董事会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均有权向
公司提出利润分配方案相关的提案,董事会、监事会以及股东大会在制定利润分
配方案的论证及决策过程中,应充分听取独立董事及中小股东的意见;董事会、
独立董事和符合一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向公司股东征集其在股东大会的投票权。独
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股东
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应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
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包括但不限于电话、传真和邮件沟通或邀请中小股东参会等
方式,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2、公司因特殊情况而不进行现金分红或分红水平较低时,公司应在董事会
决议公告和年度报告中详细说明未进行现金分红或现金分配低于规定比例的原
因,公司留存未分配利润的确切用途及使用计划、预计收益等事项,经独立董事
发表意见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3、董事会审议制定或修改利润分配相关政策时,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表决
通过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股东大会审议制定或修改利润分配相关政策时,须
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
通过。
4、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
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六、股东回报规划的生效机制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股东
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订时亦同。
苏州苏试试验仪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 年 9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