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苏大维格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与
常州市建金投资有限公司、江苏沿海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合
伙)、常州华日升投资有限公司、万载率然基石投资中心(有
限合伙)
之
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暨业绩补偿协议
之
补充协议
二〇一六年九月
本协议由下述各方于2016年9月8日在中国苏州市签署:
1、苏州苏大维格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大维格”)
注册地址: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苏虹东路北钟南街 478 号
法定代表人:陈林森
2、常州市建金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金投资”)
注册地址:常州市武进区邹区镇名城嘉苑 A 区 12 号
法定代表人:陆亚建
3、江苏沿海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沿海基金”)
注册地址: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 359 号国睿大厦一号楼 B 区 4 楼 A506 室
执行事务合伙人:江苏沿海创新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委派代表:徐锦荣)
4、常州华日升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日升投资”)
注册地址:常州市武进区邹区镇东方绿岛花园 38 幢
法定代表人: 金伟
5、万载率然基石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万载率然”)
注册地址:万载县罗城镇政府文化站附 18 号
执行事务合伙人:率然投资管理(上海)有限公司(委派代表:王天才)
在本协议中,以上主体单独称“一方”,合并称“各方”。
鉴于:
1、各方已于 2016 年 5 月 13 日签署了《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暨业绩补偿协
议》(以下简称为“《购买资产暨业绩补偿协议》”)
2、本着诚实守信的原则,各方确认,截至本补充协议签署之日,均不存在违反《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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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资产暨业绩补偿协议》的情形。
各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友好协商,依据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就有关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宜达成本补充协议,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 业绩承诺的范围
1.1 各方确认:本次交易的配套募集资金投入所产生的利息收入以及所节约的资金成
本将不计入华日升在业绩承诺期间内的实际净利润。
1.2 在利润承诺期间内,配套募集资金投入所带来的收益按以下方法确定:
(1)募集资金投入使用前,募集资金存储在募集资金专户或现金管理所产生的
利息收入;
(2)募集资金投入使用后,因募集资金投入而节约的相关借款利息等收益。计
算该等借款利息时,利率将参考同期借款利率水平确定。
上述(1)和(2)对应的收益在扣除所得税的影响后,不计入标的资产在业绩承
诺期间内的实际净利润。
第二条 其他
2.1 本补充协议自各方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成立。
2.2 本补充协议为《购买资产暨业绩补偿协议》的组成部分,与《购买资产暨业绩补
偿协议》同时生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如果本补充协议与《购买资产暨业绩补
偿协议》不一致或发生冲突时,应以本补充协议为准。本补充协议未尽事宜,遵
循《购买资产暨业绩补偿协议》的约定。
2.3 若《购买资产暨业绩补偿协议》被解除或终止的,本补充协议应自动解除或终止。
2.4 本协议正本一式陆份,由双方各持一份,其余用于甲方留存作报有关部门审批/
报备之用。[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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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仅为《苏州苏大维格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
买资产暨业绩补偿协议之补充协议》之签署页]
苏州苏大维格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_____________
常州市建金投资有限公司(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_____________
常州华日升投资有限公司(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_____________
江苏沿海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公章)
执行事务合伙人(或授权代表):_____________
万载率然基石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公章)
执行事务合伙人(或授权代表):____________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