昇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
相关事项的事前确认意见
昇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于 2016 年 9 月 7 日召开第
二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审议与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温州博德科技
有限公司 70%股权并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本次重组”)有关的议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
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昇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
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基于独立的立场
及判断,已于会前获得并认真审阅了与本次重组相关的全部议案,并就相关事宜
与公司董事会、管理层进行了问询与讨论。
本次重组总体方案为公司向温州博德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德科技”)
全体股东以非公开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的方式购买其合计持有的博德科技 70%
股权,同时,公司拟向不超过 10 名特定投资者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在全面
了解公司前述交易方案后,我们认定该等交易事项未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
组。在保证所获得的资料真实、准确、完整的基础上,基于独立判断,我们认为
公司本次重组的相关议案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符合公司的长远发展规划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因此,我们对该等交易事
项表示事前认可,同意将相关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下接签字页)
(本页无正文,为《昇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
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相关事项的事前确认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徐开翟:
胡继荣:
刘微芳: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