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918 证券简称:嘉凯城 公告编号:2016-073
嘉凯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预计2016年度公司与控股股东发生关联交易的公告
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所载资料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日常关联交易基本情况
(一)关联交易概述
嘉凯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原大股东浙江省商业集团
有限公司、杭州钢铁集团公司和浙江国大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将其持有的公司
952,292,202 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 52.78%)转让给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恒大集团”),已于 2016 年 8 月 1 日完成过户登记手续,公司控股股
东变更为恒大集团。为提高公司的融资能力,满足业务发展的资金需求,公司提
请控股股东恒大集团为部分融资提供担保,恒大集团为公司融资提供担保总额不
超过 120 亿元,公司按不超过 1‰/月的担保费率向恒大集团支付担保费,预计
2016 年公司需向恒大集团支付担保费总额不超过 0.45 亿元;通过银行委托贷款
或资金拆借方式向恒大集团借款不超过 100 亿元,公司按不高于 10%/年支付贷
款利息,预计 2016 年需支付利息总额不超过 2.75 亿元。以上关联交易总额预计
不超过 3.2 亿元。
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八十二次会议于 2016 年 9 月 8 日召开,出席会议的非
关联董事以 9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预计 2016 年度公司
与控股股东发生关联交易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该关联交易事项发表了事前
认可意见和独立意见。该事项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预计关联交易类别和金额
上年实际发生
合同签订金额
关联交易类别 关联人 占同类业务比
或预计金额 发生金额
例(%)
1
向关联人支付担保
恒大集团 0.45 亿 0 0
费
向关联人支付委托
贷款利息或资金拆 恒大集团 2.75 亿 0 0
借利息
二、关联方介绍
(一)关联方基本信息
1、公司名称: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2、法定代表人:赵长龙
3、主营业务:房地产开发、物业投资及物业管理
4、住所:广州市天河区黄埔大道西 78 号 3801 房
5、主要财务数据:截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总资产 6503.61 亿元,净资产
745.23 亿元,2015 年度营业收入 1175.15 亿元,净利润 185.24 亿元。
(二)与上市公司的关联关系
恒大集团为公司控股股东,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 10.1.3
条第(一)款规定,恒大集团为公司的关联法人。公司向恒大集团支付担保费及
借款利息的行为构成关联交易。
(三)履约能力分析
恒大集团主要财务指标稳步增长,经营稳健,履约情况良好,不存在履约
能力障碍。
三、关联交易主要内容
(一)关联交易主要内容
2016 年度,恒大集团为公司融资提供担保总额不超过 120 亿元,公司按不
超过 1‰/月的担保费率向恒大集团支付担保费,预计 2016 年公司需向恒大集团
支付担保费总额不超过 0.45 亿元;通过银行委托贷款或资金拆借方式向恒大集
团借款不超过 100 亿元,公司按不高于 10%/年支付贷款利息,预计 2016 年需支
付利息总额不超过 2.75 亿元。
预计 2016 年度,公司与恒大集团发生的关联交易总额不超过 3.2 亿元。
(二)定价原则和定价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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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关联交易依据市场价格定价,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则。担保费率根据市
场价格定价,按不超过 1‰/月征收;贷款利率是根据恒大集团对下属成员企业的
标准确定,且低于公司通过基金、信托等方式融资的平均水平。单笔具体交易价
格依据前述定价原则,由双方在签订具体合同时约定。
四、关联交易的目的和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控股股东恒大集团为公司部分融资提供担保能有效提升公司的融资能
力;恒大集团通过委托贷款或资金拆借方式向公司提供借款,能够解决公司发展
部分资金需求。以上担保费及借款利息对公司当期业绩不会产生大的影响。
五、独立董事的事前认可情况和独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贾生华、陈三联、李尊农事前对上述关联交易事项进行了审
查,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并在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八十二次会议审议该关联事
项时发表了独立意见。
(一)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
1、恒大集团为公司提供担保能有效提高公司的融资能力,公司向恒大集团
支付的担保费及费率符合公允、合理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合法权
益的情形;
恒大集团通过银行委托贷款或资金拆借方式向公司提供借款,有利于公司
的发展,公司向控股股东支付的利率低于公司通过基金、信托等方式融资的平均
水平,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
2、上述关联交易符合公司经营发展的需要,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
程、制度的规定。
基于此,我们同意将《关于预计 2016 年度公司与控股股东发生关联交易的
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二)独立意见
1、公司董事会在审议该议案前取得了我们的事前认可;
2、公司董事会在审议该议案时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3、恒大集团为公司提供担保,能增强公司的融资能力,担保费率定价公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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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理,未发现损害公司及公司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
4、恒大集团通过银行委托贷款或资金拆借方式向公司提供借款,有利于公
司的发展,公司向控股股东支付的利率低于公司通过基金、信托等方式融资的平
均水平,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
六、备查文件目录
(一)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八十二次会议决议;
(二)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
(三)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
嘉凯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六年九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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