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青集团:关于就荣成市长青环保能源有限公司股权转让事项签署《资金占用费支付协议》的公告

来源:深交所 2016-09-0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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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616 证券简称:长青集团 公告编号:2016-131

广东长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就荣成市长青环保能源有限公司股权转让事项签署

《资金占用费支付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支付协议签署概况

1、广东长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甲方”)与威

海昊阳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威海昊阳”或“乙方”)于 2016 年 9 月 7

日就荣成市长青环保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荣成长青”)股权转让事项签署

《资金占用费支付协议》(以下简称“支付协议”)。

2、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的

规定,该项目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3、本次投资不构成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二、支付协议签署背景

1、公司、荣成长青、威海锴泽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威海锴泽”)与王

炳阳四方于 2015 年 4 月 1 日签署了《荣成市长青环保能源有限公司合作协议书》

(以下简称“《合作协议书》”)公司拟向威海锴泽转让所持荣成长青 8%的股权。

(详见分别于 2015 年 4 月 9 日和 2015 年 4 月 10 日披露的《关于签订荣成市长

青环保能源有限公司合作协议暨转让荣成市长青环保能源有限公司 8%股权的公

告》和《<关于签订荣成市长青环保能源有限公司合作协议暨转让荣成市长青环

保能源有限公司 8%股权的公告>的补充公告》,公告编号:2015-046、2015-048)

上述股权转让事项已经 2015 年 4 月 8 日召开的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

会议和 2015 年 4 月 24 日召开的公司 201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荣

1

成长青已完成该次股权转让手续及相关工商注册变更。(详见于 2015 年 12 月

29 日披露的《关于荣成市长青环保能源有限公司完成工商变更登记的公告》,

公告编号:2015-183)

2、公司、荣成长青、威海锴泽、王炳阳以及王炳阳的关联方王锴硕(王炳

阳的儿子)、威海昊阳于 2016 年 1 月 3 日签署了《荣成市长青环保能源有限公

司股权转让合同》(以下简称“《股权转让合同》”),公司拟将所持荣成长青剩

余的 92%的股权转让给威海昊阳(详见于 2016 年 1 月 5 日披露的《关于转让荣

成市长青环保能源有限公司所有股权的公告》,公告编号:2016-005)。本次

股权转让完成后,荣成长青将由王炳阳及其儿子王锴硕控制的威海锴泽和威海昊

阳实际控制。

上述股权转让事项已经 2016 年 1 月 4 日召开的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九

次会议和 2016 年 1 月 20 日召开的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截至

公告日,《股权转让合同》仍在执行中。

3、公司、荣成长青、威海锴泽与王炳阳四方于 2016 年 1 月 3 日同时签署了

《荣成市长青环保能源有限公司合作协议书之补充协议》(以下简称“补充协

议”),就各方于 2015 年 4 月 1 日签署的《合作协议书》部分条款的修改达成

一致意见(详见于 2016 年 1 月 5 日披露的《关于签署荣成市长青环保能源有限

公司合作协议书之补充协议的公告》,公告编号:2016-006)。该《补充协议》

的签订已经 2016 年 1 月 4 日召开的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和 2016

年 1 月 20 日召开的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4、由于在前述《股权转让合同》执行过程中情况发生变化,甲乙双方同意

签订本《支付协议》。

三、交易对手介绍

名称:威海昊阳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住所:山东省威海市荣成市崂山南路 688 号

法定代表人:王锴硕

注册资本: 伍仟万元整

2

成立日期: 2012 年 06 月 18 日

经营范围:热力产品的生产与销售;热力设施的安装与维修;河水的取水与

供水;污泥、炉渣的处理应用与搬运;供热设备、保温材料和热量表的批发、零

售与安装;市政工程建设,制冷、给排水、供暖工程建设、制冷设备、水暖管材

管件安装及销售;合同能源管理、分布式能源系统建设与运营,从事能源科技、

节能环保科技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转让、技术服务;焚烧可燃生

活垃圾与工业垃圾发电、供热,销售焚烧后废金属、飞灰与炉渣。(依法须经批

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四、支付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乙双方与威海锴泽、王炳阳、王锴硕、荣成长青于 2016 年 1 月签订了《荣

成市长青环保能源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合同》,甲方将所持荣成长青 92%的股权转

让给乙方,乙方需向甲方支付股权转让款贰亿伍仟肆佰万元(¥254,000,000)。

在前述股份转让合同执行过程中情况发生变化,甲乙双方同意,若在本协议

签署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乙方能向甲方支付资金占用费肆佰肆拾玖万伍仟元

(¥4,495,000),则甲方不再收取乙方其他资金占用费、违约金、赔偿款;但

若乙方逾期支付前述资金占用费,则本协议终止,乙方仍需按《荣成市长青环保

能源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合同》的约定向甲方计付资金占用费、违约金、赔偿款。

本协议经双方签字盖章即生效。

五、支付协议对公司的影响

1、本协议的实施以及威海昊阳一次性将所有股权转让款支付给公司,有利

于荣成长青管理权的移交以及工商变更登记手续的办理。

2、公司的主要业务不会因履行本协议而受到影响。

六、风险提示

本协议的签署可能存在以下风险:

1、存在因威海昊阳未能在规定时间内向公司支付资金占用费,造成本协议

终止而给公司造成负面影响的风险。

3

2、在荣成长青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办理前,存在因荣成长青经营不善被处罚、

起诉而给公司造成负面影响的风险。

特此公告。

备查文件

1、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四十一次会议决议

2、资金占用费支付协议

广东长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 年 9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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