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利华电: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一)

来源:深交所 2016-09-0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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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金利华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一)

上市公司名称: 浙江金利华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金利华电

股票代码:300069

信息披露义务人:赵坚、赵康

通讯地址:浙江省金华市金东经济开发区傅村镇华丰东路 1088 号

股权变动性质:减少

签署日期:二〇一六年九月八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本报告书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

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5 号—

权益变动报告书》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编写。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

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浙江金利华电气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利华电” )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上述信息

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金利华电中拥有

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本信息披

露义务人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其它任何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列载

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目 录

第一节 释义……………………………………………………………………4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5

第三节 权益变动目的及持股计划……………………………………………5

第四节 权益变动的方式………………………………………………………6

第五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前 6 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9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9

第七节 备查文件………………………………………………………………10

附件: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12

第一节 释 义

本报告书中,除非文章另有所指,下列简称具有如下特定含义:

信息披露义务人 指赵坚、赵康先生

上市公司、金利华电、

指浙江金利华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

报告书、本报告书 指浙江金利华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深交所 指深圳证券交易所

《公司法》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上市规则》 指《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元 指人民币元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一)姓名:赵坚

性别:男

通讯地址:浙江省金华市金东经济开发区傅村镇华丰东路 1088 号

国籍:中国,未取得其他国家居留权

在公司任职情况:董事长兼总经理

(二)姓名:赵康

性别:男

通讯地址:浙江省金华市金东经济开发区傅村镇华丰东路 1088 号

国籍:中国,未取得其他国家居留权

在公司任职情况:未在公司任职

赵坚先生系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兼总经理;赵康先生系赵坚

与公司董事吴兰燕女士之子,以及公司高管赵晓红先生之侄(赵晓红直接持有公

司930,963股份,占总股本的0.80%)。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

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 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赵坚、赵康先生未持有在境内、

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 5%。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之间的关系

赵坚先生为金利华电董事长兼总经理、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赵康先生为

赵坚之子,上述两人构成一致行动人情形。

第三节 权益变动目的及持股计划

一、权益变动目的

通过本次协议转让,优化公司股权结构。

二、持股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排除在未来 12 个月内继续转让

其持有的金利华电股份的可能,并将按照相关法律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

第四节 权益变动的方式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和比例

(一)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赵坚直接持有公司股份为

42,758,238 股,占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 36.55%,为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赵坚直接持有公司股份为 32,803,238 股,占上

市公司股份总数的 28.04%,仍为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二)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赵康直接持有公司无限售流通股份

为20,465,048股,占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17.49%,为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本次

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赵康直接持有公司股份为10,000,048股,占上市公司

股份总数的8.55%,仍为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

综上,本次权益变动前,一致行动人赵坚、赵康、赵晓红合计持有公司股

份 64,154,249 股,占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 54.83%,本次权益本次权益变动后,

一致行动人赵坚、赵康、赵晓红合计持有公司股份 43,734,249 股,占上市公司

股份总数的 37.38%。

二、本次权益变动方式

(一)减持

股东 变动 变动均价 变动

变动方式 变动期间 变动数量(股)

姓名 方向 (元/股) 比例

减持 大宗交易(注 1) 2016-8-11 979,283 29.54 0.84%

赵坚

减持 协议转让 2016-9-8 9,955,000 43 8.51%

减持 大宗交易 2016-5-5 2,700,000 28.70 2.31%

赵康 减持 大宗交易 2016-8-30 205,000 33.47 0.18%

减持 协议转让 2016-9-8 7,560,000 43 6.46%

合计 21,399,283 18.30%

(二)增持

股东 变动 变动均价 变动

变动方式 变动期间 变动数量(股)

姓名 方向 (元/股) 比例

增持 集中竞价(注 1) 2015-8-5 220,000 25.64 0.19%

赵坚

增持 集中竞价(注 1) 2015-8-6 759,283 25.89 0.65%

合计 979,283 0.84%

注1:赵坚先生于2016年8月11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系统以大宗交易方式减

持其本人间接持有的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股份979,283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84%。本次赵

坚先生减持的股份是由其本人于2015年8月5日-6日认购南华期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南华期货” )成立的南华期货华富23号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华富23号” ),并委

托南华期货(代“华富23号”)通过与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泰证券”)签订

的收益互换合同进行专业化投资管理,由华泰证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在股票二级市场上买

入处于公开交易中的公司股票。

三、本次权益变动情况

本次变动前持有股份 本次变动后持有股份

股东姓名 股份性质 占总股 占总股

股数(股) 股数(股)

本比例 本比例

高管锁定股 35,968,678 30.74% 32,068,678 27.41%

赵坚 无限售流通股 6,789,560 5.81% 734,560 0.63%

合计 42,758,238 36.55% 32,803,238 28.04%

赵康 无限售流通股 20,465,048 17.49% 10,000,048 8.55%

注 2:上述赵坚本次变动前持股股份,根据赵坚首次变动前即 2015 年 8 月 5 日增持前

的持股情况列示。

四、本次权益变动方式中为协议转让的,《股份转让协议》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协议主体

甲方:珠海安赐成长股权投资基金企业(有限合伙)

乙方一:赵坚

乙方二:赵康

在《珠海安赐成长股权投资基金企业(有限合伙)与赵坚、赵康之股份转

让协议书》(以下简称“《股份转让协议书》”或“协议”)及本报告中,乙方一

和乙方二合称为“乙方”;甲方与乙方单称为“一方”、合称为“双方”。

(二)股份转让数量、对价

1、乙方一拟将其持有的上市公司的 9,955,000 无限售流通股转让给甲方,

乙方二拟将其持有的 7,560,000 无限售流通股转让给甲方。

乙方合计出让 17,515,000 无限售流通股,占上市公司股份总额的 14.97%。

2、在协议全部条款生效后,甲方同意根据协议约定以 753,145,000 元人民

币现金(以下简称“交易总价”)为对价,受让乙方持有的上市公司 17,515,000

股股份(占上市公司股份总额的 14.97%),相应每股价格为 43 元人民币。

(三)交易步骤

1、在协议签署当日,甲方应将人民币 8,000 万元支付至双方共同指定的银

行监管账户,作为交易保证金(以下简称“保证金”)。保证金在甲方依照协议

出具对尽调结果满意的书面确认且协议全部条款生效后将自动转为甲方所需支

付的股份转让价款的一部分。

2、甲方支付保证金后,乙方应立刻安排甲方的专业顾问对上市公司进行尽

职调查。

3、在乙方及上市公司充分配合且甲方及其专业顾问机构已取得完成尽职调

查工作所需的文件资料的情况下,甲方应在协议签署之日后七个工作日内完成

尽职调查工作并出具对尽职调查结果是否满意的书面确认。甲方尽职调查完成

及出具对尽职调查结果满意的书面确认时,协议全部条款即时生效。

4、协议全部条款生效后五个工作日内,甲方应将全部交易总价的剩余部分

673,145,000 元(交易总价为 753,145,000 元,保证金自动转化的交易对价为

80,000,000 元)划付至双方共同指定的银行监管账户,甲、乙双方同时配合及

指示双方共同指定的监管银行将保存于前述监管账户 30%的交易总价(即

225,943,500 元)划付至乙方指定账户。

在完成股份过户手续后五个工作日内,甲、乙双方配合及指示双方共同指

定的监管银行将保存于上述监管账户的 40%的交易总价(即 301,258,000 元)支

付至乙方指定的账户。

在完成股份过户手续后三十个工作日内,甲、乙双方配合及指示双方共同

指定的监管银行将保存于上述监管账户的 30%的交易总价(即 225,943,500 元)

支付至乙方指定的账户。

(四)生效时间及条件

协议自甲方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或其合法授权代表人签字及甲方盖章、

乙方签字之日起成立。协议成立且甲方将保证金全额支付至双方共同指定的银

行监管账户后,除第一条第 1 款(即本报告书第四节第二款第(二)项第 2 点)、

第二条第 4 款(即关于股份转让方式及程序的约定)外的其他条款生效;自甲

方依照协议约定出具对尽调结果满意的书面确认后,全部条款生效。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发行人中拥有权益的股份权利限制情况

截止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赵坚、赵康股份权利限制情况如下,

包括但不限于股份被质押、冻结。

姓名 限制股份数量 占总股本比例 限制方式

赵坚 10,000,000 8.55% 质押

赵康 4,670,000 3.99% 质押

第五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前 6 个月内买卖

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自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前六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除本次权益变动外,没有

发生过买卖公司股票情况。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一、其他应披露的事项

1、除本次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协议转让方式直接转让浙江金利华电气股份

有限公司5%以上股份给珠海安赐成长股权投资基金企业(有限合伙)外,截止

目前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21号:上市公司与专

业投资机构合作投资》中规定的合作投资事项及安排:包括金利华电与珠海安赐

成长股权投资基金企业(有限合伙)共同设立并购基金或产业基金等投资基金,

以及金利华电与珠海安赐成长股权投资基金企业(有限合伙)进行后续资产交易;

金利华电与珠海安赐成长股权投资基金企业(有限合伙)签订战略合作、市值管

理、财务顾问、业务咨询等合作协议;珠海安赐成长股权投资基金企业(有限合

伙)投资金利华电,直接或间接持有金利华电已发行股份比例达到或超过5%(除

本次外);其他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合作投资事项。

2、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

的相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根据法律及相关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

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信息。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

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的法律责任。

第七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1、 信息披露义务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2、《珠海安赐成长股权投资基金企业(有限合伙)与赵坚、赵康之股份转让

协议书》

二、备查文件置备地点

1、金利华电董事会秘书办公室

2、联系人:葛美华

3、联系电话:0579-82913599

信息披露义务人姓名:

赵 坚

日 期:2016 年 9 月 8 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姓名:

赵 康

日 期:2016 年 9 月 8 日

附表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基本情况

浙江金利华电气股份有限公

上市公司名称 上市公司所在地 浙江金东经济开发区

股票简称 金利华电 股票代码 300069

信息披露义务人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 赵坚、赵康 无

注册地

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变 增加 □ 减少 √

有无一致行动人 有 √ 无 □

化 不变,但持股人发生变化□

信息披露义务人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

是 √ 否□ 是 否 为 上 市 公 司是 √ 否 □

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

实际控制人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 √ 协议转让 √

国有股行政划转或变更 □ 间接方式转让 □

权益变动方式(可多选) 取得上市公司发行的新股 □ 执行法院裁定 □

继承 □ 赠与 □ 其他 √大宗交易 (请注

明)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前 赵坚先生持股数为 42,758,238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 36.55%;

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及 赵康先生持股数为 20,465,048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 17.49%;

占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 本次权益变动前,一致行动人赵坚、赵康、赵晓红合计持有公司股

比例

份 64,154,249 股,占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 54.83%,

变动数量及比例:

赵坚通过资管计划间接增持 979,283 股,占公司总股本 0.84%。

赵坚减持无限售流通股 10,934,283 股,占公司总股本 9.35%(减持

含通过资管计划间接增持的股份)。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

赵康减持无限售流通股 10,465,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 8.95%。

披露义务人拥有权益的

本次权益变动后持股数量及比例:

股份数量及变动比例

赵坚持有公司股份数量为 32,803,238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28.04%。

赵康持有公司股份数量为 10,000,048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8.55%。

本次权益本次权益变动后,一致行动人赵坚、赵康、赵晓红合计持

有公司股份 43,734,249 股,占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 37.38%。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拟

不排除在未来 12 个月内继续转让其持有的金利华电股份的可能,并将按照相

于未来 12 个月内继续

关法律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是 □ 否 □

减持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此前

6 个月是否在二级市场 是 □ 否 √

买卖该上市公司股票

涉及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股份的,信息披露义务人还应当就以下内容予以说明: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

减持时是否存在侵害上

是 □ 否 √

市公司和股东权益的问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

减持时是否存在未清偿

其对公司的负债,未解 是 □ 否 √

除公司为其负债提供的 (如是,请注明具体情况)

担保,或者损害公司利

益的其他情形

本次权益变动是否需取

是 □ 否 √

得批准

是否已得到批准 是 □ 否 □ 不适用 √

填表说明:

1、存在对照表所列事项的按“是或否”填写核对情况,选择“否”的,必须在栏目中

加备注予以说明;

2、不存在对照表所列事项的按“无”填写核对情况;

3、需要加注说明的,可在栏目中注明并填写;

4、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多人的,可以推选

其中一人作为指定代表以共同名义制作并报送权益变动报告书。

信息披露义务人姓名:

赵 坚

日 期:2016 年 9 月 8 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姓名:

赵 康

日 期:2016 年 9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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