坚瑞消防:关于公司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来源:深交所 2016-09-08 20:5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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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0116 股票简称:坚瑞消防 公告编号:2016-089

陕西坚瑞消防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性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陕西坚瑞消防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甲方”)经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6〕1611 号文核准,公司已向宁波坚瑞新能源投资

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上海国泰君安君彤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兴业财富资产管

理有限公司、上海郁泰登硕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南昌市水投投资有限责任公

司 非 公 开 发 行 252,525,252 股 A 股 股 票 , 募 集 配 套 资 金 总 额 为 人 民 币

2,499,999,994.80 元,扣除与发行有关的费用人民币 47,075,471.70 元(不含税),

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2,452,924,523.10 元。经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

伙)出具的大华验字[2016]000746 号《验资报告》审验确认,公司本次非公开

发行股份募集的配套资金已划入公司开立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募集资金已全部

到位。公司已对募集资金进行专户存储管理。

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签署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

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

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

则》的规定,公司与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及华夏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西安西影路支行、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四家银行(以下合称“乙

方”)分别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募集资金

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的开户和存储情况如下:

1

序号 开户 开户银行 募集资金专户 金额(元)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主体

华夏银行股份有 支付本次重组的现

1 公司 11460000000110656 1,221,000,000

限公司西安分行 金对价及交易费用

用于沃特玛圆柱形

南京银行股份有 锂电池生产线项目

2 公司 03150120210002397 400,000,000

限公司上海分行 (临汾)及部分沃特

玛补充流动资金

招商银行股份有 用于沃特玛圆柱形

3 公司 限公司西安西影 129904694710605 200,000,000 锂电池生产线项目

路支行 (渭南)

浙商银行股份有 7910000210120100030 用于偿还沃特玛银

4 公司 628,999,994.8

限公司西安分行 342 行贷款

三、协议主要条款: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专户,该专户仅用于公司对应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

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独立财务顾问,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独立财务顾问主

办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

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

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乙方

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季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

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独立财务顾问主办人杨志杰、业敬轩可以随时到乙

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

专户的资料。

2

独立财务顾问主办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

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

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 5 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

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 12 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1,000 万元或募集资

金净额的百分之十的(以较低者为准),乙方应及时以电话或传真方式通知丙方,

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独立财务顾问主办人。丙方更换独立

财务顾问主办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

联系方式书面通知更换后的独立财务顾问主办人联系方式。更换独立财务顾问主

办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

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

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

时向发行人所在地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0、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

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丙方义务至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解除。

特此公告。

陕西坚瑞消防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六年九月八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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