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邦仪器: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来源:深交所 2016-09-08 18:56: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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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天元(深圳)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

北京市天元(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理邦精密仪器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六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

2016 年 9 月

北京市天元(深圳)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

北京市天元(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理邦精密仪器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六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致:深圳市理邦精密仪器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天元(深圳)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接受深圳市理邦精密仪器

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2016年第一次临时

股东大会(下称“本次股东大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

“《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下称“《股东大会规则》”)

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现行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和列席会议人员资格、

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

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

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

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

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在对公

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充分核查验证的基础上,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为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公司董事会于2016年8月23日在《公司章程》规定的

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了会议通知。该通知载明了会议的召开方式、召开时间和召

开地点,对会议议题的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说明了股东有权出席并可委托代理

北京市天元(深圳)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

人出席和行使表决权,明确了会议的登记办法、有权出席会议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会议联系人姓名和电话号码,符合《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要求。

本次会议采用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本次会议的现场会议

于2016年9月8日(周四)下午15:30在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蛇口南海大道1019

号南山医疗器械园三楼B座会议室如期召开。公司股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

系 统 进 行 网 络 投 票 的 具 体 时 间 为 : 2016 年 9 月 8 日 上 午 9:30-11:30 , 下 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年9

月7日下午15:00至2016年9月8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

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出席、列席人员的资格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股东的会议登记册,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

代理人共5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321,711,908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54.9935%。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出具的网络表决结果显示,在本次股东大会确定

的网络投票时段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股东

(或股东代理人)共0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

3.参加会议的中小投资者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共计2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为2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 000034%。中小投资者是指除公司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4.出席、列席会议的其他人员包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本

所律师。

北京市天元(深圳)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资格均合法有效。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为:

1、审议《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以记名投票方式对本次股东大会的上述

议案进行了书面投票表决,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了监票、验票和计票,

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没有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并当场公布现场表决结

果。

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向股

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

供了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表决权总数和统计数据。

本次股东大会投票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

果,具体情况如下:

1、 审议《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321,711,908股同意,0股反对,0股弃权。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有表决权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200股同意,0股反对,0股弃权。同意股数占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本议案属于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需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

权的 2/3 以上审议通过。

表决结果: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

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

北京市天元(深圳)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

场会议的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正本三份。

北京市天元(深圳)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天元(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理邦精密仪

器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之签署页)

北京市天元(深圳)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

李怡星

经办律师:

刘春城

钟文海

二〇一六年 月 日

本所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2012 号深圳证券交易所广场写字楼 3401

邮编:5180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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