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519 证券简称:江南红箭 公告编号:2016-79
湖南江南红箭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一致行动人股份锁定承诺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
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湖南江南红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或
“公司”)以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的方式分别向豫西工业集
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豫西集团”)、山东特种工业集团
有限公司以及吉林江北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购买其各自
所持标的公司的股权,并同时向包括中兵投资管理有限责任
公司(以下简称“中兵投资”)及豫西集团在内的不超过 10
名特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配套资金(上述统称为
“本次交易”)。
公司已于2016年7月29日收到中国证监监督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证监会”)出具的《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
审查一次反馈意见通知书》(161741号)。根据证监会的反
馈意见,公司会同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金杜(成都)
律师事务所、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中联资
产评估集团有限公司对反馈意见所提出的有关问题逐项进
行了落实,对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申请文件有关内容进行了必
要的修改、补充说明和解释,详见公司2016年9月6日刊登于
《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上的相关公告。
一、股份锁定承诺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九十八条及《上市公
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豫西集团、中兵投资、
上海迅邦投资有限公司、江南工业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北方
工业公司、西安现代控制技术研究所作为一致行动人,针对
在本次交易前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就本次交易分别出具了
《股份锁定承诺函》,承诺自本次交易中发行股份购买资产
的新增股份发行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将不转让其在本次交
易前取得并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在前述锁定期内因上市公
司分配股票股利、资本公积转增等原因而基于上述股份衍生
取得的股份亦遵守前述锁定安排。但上述一致行动人所持上
述上市公司股份在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不同主体之间进
行转让不受前述12个月的限制。若证券监管部门的监管意见
或相关规定要求的锁定期长于上述承诺的锁定期的,保证将
根据相关证券监管部门的监管意见和相关规定进行相应调
整。
二、公司董事会的责任
公司董事会将督促上述一致行动人严格遵守承诺,若其
违反承诺减持股份,将要求其遵照有关规定承担责任。
三、备查文件
一致行动人出具的《股份锁定承诺函》。
特此公告。
湖南江南红箭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6年9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