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深工具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制度
(2007 年 12 月制定,2013 年 9 月第一次修订,2016 年 9 月第二次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促进博深工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规范运作,维护公司整
体利益,保障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博深工具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参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
“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
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不存
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
第三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义务。独立董事应当按照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要
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
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第四条 公司聘任的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五家上市公司兼任独立董事,其每年应确保
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第五条 根据《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以
及实际需要,公司设独立董事三名。
第六条 独立董事出现不符合独立性条件或其他不适宜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的情形,由此
造成公司独立董事达不到法定人数时,公司应当按规定补足独立董事人数。
第七条 独立董事以及拟担任独立董事的人士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参加中国证
监会及其授权机构所组织的培训。
第二章 独立董事的任职条件
第八条 担任公司独立董事的人士应当具备与其行使职权相适应的任职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具有独立性;
(三)具备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五)《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独立董事的独立性
第九条独立董事必须具有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公司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
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东单
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三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五)为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
(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七)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人员。
本条第(一)项所称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前款第(一)项所称主要社会
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第四章 独立董事的提名、选举和更换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的股东可以
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
第十一条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提名人应当充分了解被
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并对其担任独立董事的资格和
独立性发表意见,被提名人应当就其本人与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
发表公开声明。
第十二条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规定公布本制度第十
一条所述内容,并应按规定将所有被提名人的有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提名人声明、候选人
声明、独立董事履历表)报送中国证监会河北监管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公司董事会对被提名人的有关情况有异议的,应同时报送董事会的书面意见。
第十三条 对于深圳证券交易所提出异议的被提名人,公司应当立即修改选举独立董事
的相关提案并公布,不得将其提交股东大会选举为独立董事,但可以作为董事候选人选举为
董事。
在召开股东大会选举独立董事时,公司董事会应当对被提名人是否被深圳证券交易所提
出异议的情况进行说明。
第十四条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公司其他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但连
任时间不得超过六年。
第十五条独立董事连续三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
提请股东大会予以撤换。除前述情形和出现《公司法》中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外,独
立董事任期届满前不得无故被免职。提前免职的,公司应将该免职事项作为特别披露事项予
以披露,被免职的独立董事认为公司的免职理由不当的,可以作出公开声明。
第十六条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独立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
报告,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董
事会应按相关规定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独立董事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中独立董事或董事人数少于有关规定所要求的人数
时,该独立董事的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独立董事或董事填补其缺额后生效;在改选出的董事
就任前,原独立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履行独
立董事职责。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独立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第五章 独立董事的职权和职责
第十七条 为了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独立董事除具有《公司法》和其他相关法律、
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赋予的职权外,公司还应当赋予独立董事行使以下职权:
(一)需要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关联交易应当由独立董事认可后,提交董事会讨论。独
立董事在作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专项报告;
(二)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者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三)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四)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利润分配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五)提议召开董事会;
(六)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
(七)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集投票权,但不得采取有偿或者变相有偿方式进
行征集。
独立董事行使上述职权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
第十八条 独立董事应当在公司董事会下设的审计、提名、薪酬与考核等专门委员会成
员中占有二分之一以上的比例。
第十九条 独立董事除履行上述职责外,还应当对公司以下重大事项向董事会或股东大
会发表独立意见:
(一)提名、任免董事;
(二)聘任、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四)公司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调整、决策程序、执行情况及信息披露,以及利润分
配政策是否损害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
(五)需要披露的关联交易、对外担保(不含对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提供担保)、委
托理财、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上市公司自主变更会计政策、股票及其衍
生品种投资等重大事项;
(六)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企业对公司现有或者新发生的总额高于三百万元
且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的借款或者其他资金往来,以及公司是否采取有效
措施回收欠款;
(七)重大资产重组方案、股权激励计划;
(八)公司拟决定其股票不再在深交所交易,或者转而申请在其他交易场所交易或者转
让;
(九)独立董事认为有可能损害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事项;
(十)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交所业务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
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条 独立董事就上述事项应当发表以下几类意见之一:同意;保留意见及其理由;
反对意见及其理由;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如有关事项属于需要披露的事项,公司应当将
独立董事的意见按有关规定进行披露。独立董事出现意见分歧无法达成一致时,董事会应将
各独立董事的意见分别披露。
第二十一条 独立董事应当按时出席董事会会议,了解公司的生产经营和运作情况,主
动调查、获取做出决策所需要的情况和资料,独立董事应当向公司股东大会提交年度述职报
告,对其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说明。
第六章 公司为独立董事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二十二条 为了保证独立董事有效行使职权,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提供必要的条件。
(一)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凡须经董事会决策的重大事项,公司必
须按法定的时间提前通知独立董事并同时提供足够的资料,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的,可
以要求补充。当两名以上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或论证不明确时,可联名书面向董事会提
出延期召开董事会或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予以采纳。公司向独立董事提供的资料,公
司及独立董事本人应当至少保存五年。
(二)公司应提供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条件,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协助,
如介绍情况、提供材料等。独立董事发表的独立意见、提案及书面说明应当公告的,公司应
按规定及时办理有关公告事宜。
(三)独立董事行使职权时,公司有关人员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阻碍或隐瞒,不
得干预其独立行使职权。
(四)独立董事聘请中介机构的费用及其他行使职权时所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五)公司给予独立董事适当的津贴,津贴的标准应当由董事会制订预案、报股东大会
审议通过,并在公司年报中进行披露;除前述津贴外,独立董事不应从公司及公司主要股东
或有利害关系的机构和人员处取得额外的、未予披露的其他利益。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可以建立必要的独立董事责任保险制度,以降低独立董事正常履行职
责可能引致的风险。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公司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
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都含本数;“超过”、“高于”不含本数。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七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博深工具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六年九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