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深工具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2007 年 6 月制定,2007 年 12 月第一次修订, 2009 年 11 月第二次修订,2013 年 9 月第
三次修订,2014 年 11 月第四次修订,2016 年 9 月第五次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博深工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证股东
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
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和《博深工具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相关规定召开股
东大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大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
确保股东大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应当在《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三)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四)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七)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八)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九)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十)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一)修改《公司章程》;
(十二)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三)审议批准《公司章程》规定的应由股东大会批准的担保事项;
(十四)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
事项;
(十五)审议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的提案;
(十六)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七)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八)审议批准公司拟与其关联方达成的关联交易总额高于 3000 万元且占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值 5%以上的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十九)审议批准公司在一个会计年度内累计 500 万元以上的对外捐赠事项;
(二十)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
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第四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应
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六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大会不定期召开,出现《公司法》第一
百零一条规定的应当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情形时,临时股东大会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
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大会的,应当报告河北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
并公告。
第五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优先提供
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股东以网络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按照为股东大会提供网络投票服务的机构的相关规定
办理股东身份验证,并以其按该规定进行验证所得出的股东身份确认结果为准。股东进行网
络投票时,股东凭其已获取的有效用户名、密码及电子身份证书验证其是否具有投票权。
第六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将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董事会应当在本规则第四条规定
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大会。
第二章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七条 董事会应当在本规则第四条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大会。
董事会秘书依据召集人的要求,设立股东大会秘书处,具体负责办理下述股东大会有关
程序方面的事宜:
(一)起草、打印、制作并分发大会材料;
(二)办理会务登记事宜;
(三)维持会场秩序;
(四)通知大会见证律师提前到会;
(五)与会务有关的其他工作。
股东大会秘书处受董事会秘书领导。
第八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
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
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做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
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九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
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
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
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当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未作出书面反馈的,视为董
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
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在收到请求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
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十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
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
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
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一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应当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河北
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监事会和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发
布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河北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十二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予配合。董
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未提供股东名册的,召集人可以持召集
股东大会通知的相关公告,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获取。召集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
于除召开股东大会以外的其他用途。
第十三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三章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十四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并且
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十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3%以上股
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
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二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
的内容。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除第二款规定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
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规则第十四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
作出决议。
第十六条 召集人应当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二十日前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
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各股东。公司在计算起始期限时,不应当包括会议召开当日。
召集人在股东大会召开前三个交易日内至少刊登一次股东大会提示性公告。
第十七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
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七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
变更。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
程序。
第十八条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
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披露独立董
事的意见及理由。
第十九条 符合本议事规则第十五条规定的股东提出有关选举董事或监事提案的,最迟
应在股东大会召开十日以前、以书面单项提案的形式向董事会或其他召集人提出并应一并提
交本条所规定的有关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姓名、性别、年龄、政
治面貌以及本条第二款所述应在股东大会通知中充分披露的详细资料等。每一股东提名董事、
监事候选人的数量以应选董事、监事的人数为限。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应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
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公司或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董事会或其他股东大会召集人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同时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之间、
以及上述人员与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关系及其与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
之间的关系,以及上述人员最近五年在其他机构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况。
第二十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应延期或取消,股东大会通
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二
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第四章 股东大会的出席和登记
第二十一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会议通知中列明的其他地点。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通讯、网络等其他方式,为
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出席和在授权范围内行
使表决权。
第二十二条 公司股东大会采用通讯、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
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 3:00 时,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
召开当日上午 9:30 时,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时。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应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大会的正常秩序,除
出席会议的股东(或代理人)、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邀请的其他
相关人士以外,公司有权依法拒绝其他人士入场。对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
合法权益的行为,将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二十四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依照
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表决权,公司和召集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
第二十五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
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接受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还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
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
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
代理人还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第二十六条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第二十七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
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
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为代表出
席公司的股东大会。
第二十八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表及代理人应按照关于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
中所公告的时间和要求向股东大会秘书处办理登记。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
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
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的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二十九条 出席本次会议人员提交的第二十五条所述相关凭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视为出席本次会议资格无效:
(一)委托人或出席本次会议人员提交的身份证资料虚假或无法辨认的;
(二)传真登记所传委托书的签字式样与实际出席本次会议时提交的委托书签字式样不
一致的;
(三)授权委托书没有委托人签字或盖章的;
(四)委托人或代表其出席会议的人员提交的相关凭证有其他明显违反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有关规定的情形。
第三十条 因委托人授权不明或其他代理人提交的证明委托人合法身份、委托关系等
相关凭证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致使股东或其代理人出席本次会议
资格被认定无效的,由委托人或其代理人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第三十一条 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将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名册共同
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
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
记应当终止。
第三十二条股东大会召开时,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总经
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第五章 股东大会的议事与表决
第三十三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
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
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
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第三十四条会议在主持人的主持下,按照列入会议议程的议题和提案顺序逐项进行。对
列入会议议程的内容,主持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先报告、集中审议、集中逐项表决的
方式,也可以对比较复杂的议题采取逐项报告、逐项审议、逐项表决的方式。股东大会应给
予每个议题合理的讨论时间。
第三十五条股东参加股东大会,依法享有发言权、质询权、表决权等各项权利。
大会主持人应保障股东行使发言权。发言股东应先举手示意,经大会主持人许可后,即
席或到指定发言席发言。有多名股东举手要求发言时,先举手者先发言;不能确定先后顺序
时,会议主持人可以要求拟发言的股东到大会登记处办理发言登记手续,按登记的先后顺序
发言。股东应针对议案讨论内容发言。股东违反前项规定的发言,大会主持人可以拒绝或制
止其发言。
第三十六条 股东参加股东大会,应当认真履行其法定义务,不得侵犯其他股东的权益,
不得扰乱大会的正常程序或会议秩序。
参会者应自觉遵守会场纪律,对于下列人员,大会主持人可以命令其退场:
(一)无资格出席会议者;
(二)扰乱会议秩序者;
(三)衣帽不整有伤风化者;
(四)携带有危险物品者;
(五)其它必须退场的情况。
前款所述人员不服从退场命令时,大会主持人可以派员强制其退场。
第三十七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大会
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第三十八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和
说明。
第三十九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
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
登记为准。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四十一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二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
(三)修改《公司章程》;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
的事项;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
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三条 股东大会在进行表决时,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不再进行大会发言。
第四十四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
除采取累计投票制的情形外,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应当单独计票。
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自己的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
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
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
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第四十五条 本规则所称中小投资者是指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
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第四十六条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
单独计票。本规则所称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包括下列事项:
(一)提名、任免董事;
(二)聘任、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四)公司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调整、决策程序、执行情况及信息披露,以及利润分
配政策是否损害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
(五)需要披露的关联交易、对外担保(不含对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提供担保)、委
托理财、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上市公司自主变更会计政策、股票及其衍
生品种投资等重大事项;
(六)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企业对公司现有或者新发生的总额高于三百万元
且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的借款或者其他资金往来,以及公司是否采取有效
措施回收欠款;
(七)重大资产重组方案、股权激励计划;
(八)公司拟决定其股票不再在深交所交易,或者转而申请在其他交易场所交易或者转
让;
(九)独立董事认为有可能损害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事项;
(十)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交易所业务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
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七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
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
东的表决情况。
在股东大会对关联交易进行表决前,大会主持人应提醒关联股东不得就该关联交易事项
投票。大会主持人未予提醒,但确属有关联关系的股东,应在表决前主动向大会主持人申请
回避,其他股东也有权提出关于该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要求,并由主持人向大会宣布;对自
己是否属于关联股东有疑问的,应在表决前提请大会主持人审查,经出席会议的公司律师依
据有关规定判断为关联股东的,主持人应当众宣布该股东应回避表决。
股东大会对关联交易事项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二分之一以上通过方为有效。但是,该关联交易事项涉及本规则第四十二条规定的相关事项
时,股东大会决议必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
效。
有关关联交易事项的表决投票,应当由两名以上非关联股东代表和一名监事参加清点,
并由清点人代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股东大会决议中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计票人若在清点过程中发现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投票表决的,不应将其投票计入有效
表决,并应在宣读表决结果时作出特别说明;股东大会决议形成后,若发现有关联股东未回
避表决的,董事会应在征得河北证监局或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同意后更改股东大会决议,并作
更正公告。
第四十八条 股东大会在审议重大关联交易等根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深圳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需要由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事项时,应当由独立董事就
该等事项发表独立意见。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在股东大会召开前按规定予以公告。
此外,股东大会在审议重大关联交易事项时,董事会应对该等关联交易是否对公司有利
发表书面意见。
第四十九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董事、监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为:
(一)以董事会名义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应在《公司章程》规
定的人数范围内,按照拟选任的人数,由董事会提出选任董事的建议名单,经董事会决议通
过后,由董事会向股东大会提出董事候选人提交股东大会选举;由监事会提出拟由股东代表
出任的监事的建议名单,经监事会决议通过后,由监事会向股东大会提出由股东代表出任的
监事候选人提交股东大会选举。
(二)持有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以上的股东可以向公司
董事会或其他召集人提出董事候选人或非由职工代表出任的监事候选人,但应符合本规则第
十九条的规定。
(三)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持有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
出独立董事候选人。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提名人应当充分
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并对其担任独立董事
的资格和独立性发表意见,被提名人应当就其本人与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客观判
断的关系发表公开声明。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规定公告
上述内容。
第五十条 股东大会就选举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实行累积投票
制。前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时,股东所持的每一股份都拥有与应选董
事、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股东大会在选举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时,应对候选人逐一表决,股东可以将
其总票数集中投给一个或几个候选人,但该股东所累积投出的票数不得超过其拥有的总票数。
股东大会表决后,依据候选人得票多少依次决定当选,但当选董事、监事获得的票数不得少
于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若当选董事、监事不足应选人数时,
由大会主持人主持对落选董事、监事候选人依上述方法和程序再次进行选举,以便补足差额;
若该等候选人获得的票数仍然低于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则该
等候选人仍旧不能当选,会议主持人应决定另行召开股东大会选举缺额董事、监事。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就任时间自股东大会作出通
过选举决议的当日起计算。
第五十一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
提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
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大会将不会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第五十二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得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应当被视为
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第五十三条同时采用现场会议、网络或其他方式召开股东大会的,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
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五十四条 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或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
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五十五条 股东大会秘书处负责制作股东大会表决票,表决票应至少包括如下内容:
(一)股东大会届次、召开时间及地点;
(二)股东名称(包括股东代理人)、股东代码;
(三)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
(四)需审议表决的事项;
(五)投赞成、反对、弃权票的方式指示;
(六)自然人股东或法人股东的代表亲笔签名;
(七)其他需要记载的事项。
第五十六条 表决票应在股东签到时由股东大会秘书处负责分发给出席会议的股东,并
在表决完成后收回。
表决票作为公司档案与股东大会其他会议资料一并由董事会秘书按照公司档案制度的
有关规定予以保存,保存期限为十年。
第五十七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
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
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
投票结果。
第五十八条 公司股东大会仅以现场会议方式召开的,会议主持人根据现场表决结果决
定股东大会的决议是否通过;公司股东大会除以现场会议方式外还同时以网络或其他方式召
开的,股东大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通过其他方式
行使表决权的表决票数,应当与现场投票的表决票数一起计入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权总数。
股东大会投票表决结束后,计票人和监票人应当对每项议案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其他方
式投票的投票表决结果。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
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
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五十九条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会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应当被视为一
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第六十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组织点
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
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持人应当立即组织点票。
第六十一条 股东大会全部议案经主持人宣布表决结果,股东无异议后,主持人可以宣
布散会。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在会议决议上签字。
第六十二条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等特殊
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做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
止本次股东大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河北证监局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六章 股东大会的会议记录与公告
第六十三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
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六十四条 股东大会决议应当按规定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如下事项:
(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召集人和主持人;
(二)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
例;
(四)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表决结果;
(五)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涉及股东提案的,应当列明提案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持股比例和提案内容;涉及关联
交易事项的,应当说明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情况。
第六十五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
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
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或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
期限为十年。
会议签到簿、授权委托书、身份证复印件、表决统计资料、记录、纪要、决议等文字资
料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保管。
第六十六条 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限制或者阻挠中小投资者依法行使投票权,不得损害公
司和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
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第六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在会后向有关监管部门上报会议纪要、决议等有关材料,
按规定办理在《公司章程》规定的公司指定媒体上的信息披露事务。
第六十八条 股东大会的决定在通过正常的渠道披露之前,参加会议的所有人员不得以
任何方式泄密,更不得以此谋取私利。如果发生上述行为,当事人应当承担一切后果,并视
情节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七章 规则的修改
第六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召开股东大会修改本规则:
(一)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修改,或制定并颁布新的法律、法规或规范性
文件后,本规则规定的事项与前述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相抵触;
(二)《公司章程》修改后,本规则规定的事项与《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
(三)股东大会决定修改本规则。
第八章 附则
第七十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
定执行。
公司应当依照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具体事宜由董事
秘书负责。
第七十一条 本规则所称本规则所称“以上”、“以内”、“以下”都含本数;“不满”、“以
外”、“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第七十二条 本规则为《公司章程》的附件,由公司董事会拟定,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
准,修改时亦同。
第七十三条本规则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博深工具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六年九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