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星股份:独立董事意见

来源:深交所 2016-09-0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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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福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 立 董 事 意 见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

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湖北福星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我们认真阅读了公司提供的相关资料,

基于个人独立判断,现就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四十五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公司为全

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福星惠誉房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星惠誉”)和湖北福星惠誉江汉置

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汉置业”)为公司全资子公司,未来具有较强的盈利

能力,随着自身实力的不断增强,其完全有能力偿还到期债务。为保证福星惠誉

和江汉置业分期偿付相应债务,公司提供保证担保风险可控,不会损害公司及股

东利益。

结论意见:同意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湖北福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四十五次会议

决议审议的有关事项之独立董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赵 曼

徐晓林

吴德军

二〇一六年九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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