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锋股份:关于签署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来源:深交所 2016-09-0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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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806 证券简称:华锋股份 公告编号 2016-020

肇庆华锋电子铝箔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证监许可[2016]1459 号),肇庆华锋电子

铝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2000

万股,每股面值 1 元,发行价格为每股人民币 6.20 元,共计募集资金 12,400.00

万元,扣除发行费用 2,463.00 万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 9,937.00 万元。上述募集

资金到位情况已经广东正中珠江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广会验字

[2016]G15001660218 号《验资报告》验证。

二、《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签订及专户开立、存储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合同法》(下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和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称“中国证监会”)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2016 年 9 月 7 日,公司及公司实施募

投项目的全资子公司肇庆市高要区华锋电子铝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要华锋”)

分别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庆端州支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庆分

行(以下合称“开户银行”)以及保荐机构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

海证券”)签署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相关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

“专户”)开立和存储情况如下:

1、银行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庆端州支行

账户名称:肇庆市高要区华锋电子铝箔有限公司

银行账号:2017028819100010042

金额:7325.57 万元

用途:新建 20 条低压腐蚀箔生产线项目

2、银行名称: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庆分行

账户名称:肇庆市高要区华锋电子铝箔有限公司

银行账号:8110901013200301812

金额:2611.43 万元

用途:新建研发中心项目

三、《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1、高要华锋已分别在各开户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

该专户仅用于公司本次公开发行之募集资金投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

得用作其他用途。

2、高要华锋与开户银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

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3、东海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

他工作人员对高要华锋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东海证券应当依据《深圳证

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以及公司制定的募

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

监督权。公司、高要华锋和开户银行应当配合东海证券的调查与查询。东海证券

每季度对公司及高要华锋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高要华锋授权东海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张宜生、黎滢可以随时到开户

银行查询、复印高要华锋专户的资料;开户银行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

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保荐代表人向开户银行查询高要华锋专户有关情况时

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东海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开

户银行查询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开户银行按月(每月前 5 个工作日内)向高要华锋出具对账单,并抄送

东海证券。开户银行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高要华锋一次或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1,000 万元或

募集资金金额的 5%,开户银行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东海证券,同时提供专

户的支出清单。

7、东海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东海证券更换保荐

代表人的,应当出具正式公函通知开户银行,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三条的要求向开

户银行和高要华锋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姓名、有效身份证件号码、变更

时间、联系方式等。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开户银行因过错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东海证券出具对账单或向东海证券通

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东海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高要华锋可以

主动或者在东海证券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监管协议自公司、开户银行、东海证券、高要华锋四方法定代表人或其

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东海

证券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10、各方并就各自的联系方式等事项进行了约定。

四、备查文件

1、肇庆华锋电子铝箔股份有限公司、肇庆市高要区华锋电子铝箔有限公司、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庆分行与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署的《募集资金四方

监管协议》;

2、肇庆华锋电子铝箔股份有限公司、肇庆市高要区华锋电子铝箔有限公司、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庆端州支行与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署的《募集

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3、广东正中珠江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广会验字

[2016]G15001660218 号验资报告。

特此公告。

肇庆华锋电子铝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六年九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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