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旭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东旭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的信息披露行为,保
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银行间债券
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中国银行
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以下简称“交易商协会”)发布的《银行间债券
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等相关自律性规范文件,
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中提及“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以下简称
“债务融资工具”)系指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
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包括但不限于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
期融资券等。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在债务融资工具发行时
或存续期限内所有债务融资工具监管机构要求披露的信息或可能对
公司偿债能力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按照交易商协会的要求在规定的
时间、在规定的媒介、以规定的方式向银行间市场公布信息。
第四条 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所披露
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承诺其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法律责任。个别董事、监事或高
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或对此存
在异议的,应当单独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
第五条 本制度对公司股东、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
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子公司负责人及相关人员有约束力。
第六条 公司发生的或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本制度规定的
披露标准,或者本制度没有具体规定,但如果该事件对影响公司偿债
能力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及时披露相关
信息。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标准和内容
第七条 公司信息披露的范围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发行债务融资工具的发行文件;
(二)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
(三)临时报告。即在债务融资工具存续期内,公司及时向市场
披露发生可能影响偿债能力的重大事项;
(四)交易商协会认为需要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债务融资工具发行前,公司应按照交易商协会自律性规
范文件的要求,通过交易商协会认可的网站公布当期发行文件。除交
易商协会另有规定外,发行文件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
(一)发行公告;
(二)募集说明书;
(三)信用评级报告和跟踪评级安排;
(四)法律意见书;
(五)公司最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和最近一期会计报表。首
期发行债务融资工具的,应至少于发行日前三个工作日公布发行文件;
后续发行的,应至少于发行日前两个工作日公布发行文件。
第九条 公司应在募集说明书显著位置作如下提示:“本企业发
行本期债务融资工具已在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注册,注册不代
表交易商协会对本期债务融资工具的投资价值做出任何评价,也不代
表对本期债务融资工具的投资风险做出任何判断。投资者购买本企业
本期债务融资工具,应当认真阅读本募集说明书及有关的信息披露文
件,对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进行独立分析,并据以独
立判断投资价值,自行承担与其有关的投资风险。”
第十条 公司债务融资工具发行完成后,公司应在债权债务登记
日的次一工作日,通过交易商协会认可的网站公告当期债务融资工具
的实际发行规模、价格、期限等信息。
第十一条 在债务融资工具存续期内,公司应按以下要求持续披
露信息:
(一)每年 4 月 30 日以前,披露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和审计报
告;
(二)每年 8 月 31 日以前,披露本年度上半年的资产负债表、
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
(三)每年 4 月 30 日和 10 月 31 日以前,披露本年度第一季度
和第二季度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
第一季度信息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信息披露时间,上述信
息的披露时间应不晚于公司在证券交易所、指定媒体或其他场合公开
披露的时间。
第十二条 在债务融资工具存续期内,公司发生可能影响其偿债
能力的重大事项时,应及时向市场披露。重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名称、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二)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
(三)公司涉及可能对其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
影响的重大合同;
(四)公司发生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的资产抵押、质押、出售、
转让、划转或报废;
(五)公司发生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六)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或因赔偿责任影响正常生产经营且
难以消除的;
(七)公司发生超过净资产 10%以上的重大亏损或重大损失;
(八)公司一次免除他人债务超过一定金额,可能影响其偿债能
力的;
(九)公司二分之一以上董事、三分之二以上监事、董事长或者
总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十)公司做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
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一)公司涉及需要说明的市场传闻;
(十二)公司涉及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十三)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
重大行政处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
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
(十四)公司发生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的资产被查封、扣押或冻
结的情况;公司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的;
(十五)公司对外提供重大担保。
第十三条 上述列举的重大事项是公司重大事项信息披露的最
低要求,可能影响公司偿债能力的其他重大事项,公司及相关当事人
均应依据本制度通过交易商协会认可的网站及时披露。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在下列事项发生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履行
重大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且披露时间不晚于公司在证券交易所、指定
媒体或其他场合公开披露的时间,并说明事项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
可能产生的影响:
(一)董事会、监事会或者其他有权决策机构就该重大事项形成
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项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该重大事项发生并有义
务进行报告时;
(四)收到相关主管部门决定或通知时。
第十五条 在第十二条规定的事项发生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
的,公司应当在该情形出现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
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项难以保密 ;
(二)该重大事项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十六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已披露的重大事项出现可能对
公司偿债能力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当在上述进展或者
变化出现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
响。
第十七条 公司披露信息后,因更正已披露信息差错及变更会计
政策和会计估计、募集资金用途或中期票据发行计划的,应及时披露
相关变更公告,公告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变更原因、变更前后相关信息及其变化;
(二)变更事项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并经公司有权决策
机构同意的说明;
(三)变更事项对公司偿债能力和偿付安排的影响;
(四)相关中介机构对变更事项出具的专业意见;
(五)与变更事项有关且对投资者判断债务融资工具投资价值和
投资风险有重要影响的其它信息。
第十八条 公司更正已披露财务信息差错,除披露变更公告外,
还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更正未经审计财务信息的,应同时披露变更后的财务信息;
(二)更正经审计财务报告的,应同时披露原审计责任主体就更
正事项出具的相关说明及更正后的财务报告,并应聘请会计师事务所
对更正后的财务报告进行审计,且于公告发布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
披露相关 审计报告;
(三)变更前期财务信息对后续期间财务信息造成影响的,应至
少披露受影响的最近一年变更后的年度财务报告(若有)和最近一期
变更后的季度会计报表(若有)。
第十九条 公司变更债务融资工具募集资金用途,应至少于变更
前五个工作日披露变更公告。
第二十条 公司变更中期票据发行计划,应至少于原发行计划到
期日前五个工作日披露变更公告。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当在债务融资工具本次兑付日前五个工作
日,通过交易商协会认可的网站公布本金兑付、付息事项。
第二十二条 公司为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上市公司,根据《银行
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可豁免定期披
露财务信息,但须按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要求进行披露,同时通过
交易商协会认可的网站披露信息网页链接或用文字注明其披露途径。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发现已披露信息有错误、遗漏和误导时,应及
时调查,核实和修正,并根据具体情况,发布更正、补充或澄清公告。
第三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及职责
第二十四条 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由董
事会秘书管理的公司证券部为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管理和执行
部门。公司相关职能部门及公司各级所属公司应密切配合证券部,确
保公司信息披露工作及时进行。
第二十五条 信息披露事务日常管理部门在公司发行债务融资
工具信息披露工作中的职责为: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在公司相关职能部门、承销
机构及其他相关机构的配合下准备交易商协会要求的信息披露文件,
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程序符合交易商协会的有关规定和要求;
(二)负责牵头组织并起草、编制公司信息披露文件;
(三)拟定并及时修订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向投资者提
供公司已披露信息的备查文件,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
整、及时;
(四)负责公司重大信息的保密工作,在内幕信息泄露时,应及
时采取补救措施加以解释和澄清,按时按法定程序报告交易商协会并
公告;
(五)对履行信息披露的具体要求方面与相关职能部门、承销机
构及其他相关机构及时沟通;
(六)负责保管公司信息披露文件。
第二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在公司发行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工
作中的职责为:
(一)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
信息并报告董事会;
(二)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经发生
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
料;
(三)准备和提交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的报告和文件;
(四)协调和组织公司信息披露事项,包括建立信息披露制度,
联系股东、向投资者提供公司披露的资料、促使公司及时、合法、真
实和完整地进行信息披露;
(五)负责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的召开、记录、决议。公司相
关职能部门、承销机构及其他相关机构应当向董事会秘书提供信息披
露所需要的资料和信息;
(六)负责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七)负责信息的保密工作,制定保密措施。内幕信息泄露时,
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加以解释和澄清,并商公司相关职能部门、承销机
构及其他相关机构报告交易商协会;
(八)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公司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可指定相关人员履行董事会秘
书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所
负有的责任。
第四章 信息披露的程序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的程序是指未公开信息的传
递、编制、审核、披露的流程。
第二十八条 定期报告与临时报告的编制、审议、披露程序:证
券部按照公司相关规定组织编制定期报告及临时报告,并报董事会或
其他有权决策机构,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要求披露,并按照相关
规定在公司相关职能部门、承销机构及其他相关机构的配合下在交易
商协会认可的网站进行披露。
第五章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
注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
披露,配合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
务状况和公司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
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第三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应当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
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三十二条 公司监事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
披露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
在违法违规间题的,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三十三条 公司监事对公司定期报告出具的书面审核意见,应
当说明编制和审核的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交易商协会的规
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应公司的实际情况。
第三十四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
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
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第六章 信息披露的保密措施,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和保密责任
第三十五条 内幕信息是指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偿
债能力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本制度第十二条
规定的重大事项以及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应当认
定为内幕信息的事项。
第三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因工作关系
接触到应披露信息的工作人员、专业机构均为公司内幕信息的知情人,
在信息披露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三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在信息公开披露之
前,将信息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进行内幕交易。
第三十八条 公司发送或寄送给董事、监事的各种文件资料,包
括但不限于会议文件、公告草稿等,在未对外公告前,董事、监事均
须予以严格保密 。
第七章 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及监督机制
第三十九条 公司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制度,制定公
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制度 。
第四十条 公司应根据国家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并执行财
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与监督机制,公司管理层应负责检查监
督内部控制的建立和执行情况,保证相关控制有效实施,确保会计数
据的真实、准确,确保会计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及时性。
第八章 与投资者、中介服务机构、媒体等的信息沟通与制度
第四十一条 公司应当规范投资者关系活动、确保所有投资者公
平获取公司信息、防止出现违反公平信息披露的行为。
第四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活动负责人。未经董
事会同意,任何人不得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
第四十三条 证券部负责投资者关系活动档案的建立、健全、保
管等工作,档案文件内容至少记载投资者关系活动的参与人员、时间、
地点、内容及相关建议、意见。
第四十四条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
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相关机构和投资者进行
沟通;沟通时应遵守公平信息披露的原则,不得向个别投资者提供未
公开重大信息。
第四十五条 公司应当及时关注媒体对本公司的相关报道,在发
现重大事件于正式披露前被泄露或者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
债务融资工具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时,有责任和义务及时通知各有
关部门采取相关措施,并及时向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必要时协同有关
部门进行公开书面方式澄清或者正式披露。
第九章 档案管理
第四十六条 公司对外信息披露的文件(发行公告、定期报告、
临时报告等)档案管理工作由证券部负责。股东大会、董事会文件及
信息披露文件分类存档保管由证券部负责。
第四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按照本制度履行职
责情况由证券部负责记录,并作为公司档案保管存档。
第十章 子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与报告制度
第四十八条 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是所在子公司信息披露的负
责人,督促子公司严格执行信息披露管理和报告制度,确保子公司发
生的应予披露的重大信息及时通报给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
第四十九条 各子公司应指定专人作为指定联络人,负责与信息
披露事务管理部门的联络工作。
第五十条 公司各子公司按信息披露要求所提供的经营、财务等
信息应按公司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履行相应的审批手续、确保信息的真
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十一章 责任追究与处理措施
第五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信息露
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证据表
明其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除外。
第五十二条 公司出现信息披露违规行为,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
组织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其实施情况的检查,采取相应的更正
措施。公司应当对有关责任人及时进行内部处分。
第五十三条 公司各子公司发生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项而未报
告的,造成公司信息披露不及时而出现重大措施或疏漏,给公司或者
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公司将对相关的责任人给予行政及经济处分。
第五十四条 凡违反本制度擅自披露信息的,公司将对相关的责
任人给予行政或者经济处罚,并且有权视情形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
责任。
第五十五条 信息披露过程中涉嫌违法的,按照信息披露规则的
相关规定处罚。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五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中国人民银行及交易商协会的有关规定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中国人民银行及交易商协会的有关规定变更后与本制度
发生矛盾或相抵触时,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中国人民
银行及交易商协会的有关规定执行,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对本制度进行
修订。
第五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公司对本制度做出
修订的,应当重新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履行依法办理报备和
信息披露程序。
第五十八条 本制度于董事会审议通过起开始实施。
东旭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一六年九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