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杰智能: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2016年上半年度跟踪报告

来源:深交所 2016-09-05 14:0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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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山西东杰智能物流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上半年度跟踪报告

保荐机构名称: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被保荐公司简称:东杰智能

保荐代表人姓名:任波 联系电话:010-60833010

保荐代表人姓名:罗耸 联系电话:021-20262072

一、保荐工作概述

项 目 工作内容

1.公司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1)是否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 是

(2)未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的次 无

2.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规章制

度的情况

(1)是否督导公司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包 是。保荐机构已进一步督导公司

括但不限于防止关联方占用公司资源的 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

制度、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内控制度、内

部审计制度、关联交易制度)

(2)公司是否有效执行相关规章制度 是

3.募集资金监督情况

(1)查询公司募集资金专户次数 6

(2)公司募集资金项目进展是否与信息 是

披露文件一致

4.公司治理督导情况

(1)列席公司股东大会次数 1次

(2)列席公司董事会次数 1

1

(3)列席公司监事会次数 1次

5.现场检查情况

(1)现场检查次数 0次

(2)现场检查报告是否按照本所规定报 不适用

(3)现场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及整改情 不适用

6.发表独立意见情况

(1)发表独立意见次数 6次

(2)发表非同意意见所涉问题及结论意 不适用

7.向本所报告情况(现场检查报告除外)

(1)向本所报告的次数 0次

(2)报告事项的主要内容 不适用

(3)报告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 不适用

8.关注职责的履行情况

(1)是否存在需要关注的事项 无

(2)关注事项的主要内容 不适用

(3)关注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 不适用

9.保荐业务工作底稿记录、保管是否合规 是

10.对上市公司培训情况

(1)培训次数 0次

(2)培训日期 不适用

(3)培训的主要内容 不适用

11.其他需要说明的保荐工作情况 无

二、保荐机构发现公司存在的问题及采取的措施

事 项 存在的问题 采取的措施

2

1.信息披露 无 不适用

2.公司内部制度的建立和 无 不适用

执行

3.“三会”运作 无 不适用

4.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无 不适用

变动

5.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 无 不适用

6.关联交易 无 不适用

7.对外担保 无 不适用

8.收购、出售资产 无 不适用

9.其他业务类别重要事项 无 不适用

(包括对外投资、风险投

资、委托理财、财务资助、

套期保值等)

10.发行人或者其聘请的中 无 不适用

介机构配合保荐工作的情

11.其他(包括经营环境、 无 不适用

业务发展、财务状况、管理

状况、核心技术等方面的重

大变化情况)

三、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未履行承诺的

是否

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 原因及解决措

履行承诺

(一)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的承诺

1.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一姚卜文承诺: 是 不适用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

3

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

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

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

已发行的股份。

2.公司股东王志、丁全石、境界投资、祥山投资、 是 不适用

俊亭投资、东辉投资、创意投资、古美盛合承诺: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

委托他人管理本单位/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

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

回购本单位/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

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3.公司董事姚卜文、王志承诺:在担任公司的董 是 不适用

事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持有的公司股

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在离职后半年内,不转

让其持有的公司股份;如在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

月内不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份,如在股票上市之

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

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其持有的公

司股份。其所持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

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

于本次发行并上市时公司股票的发行价(若发行

人股份在该期间内发生分红、派息、送股、资本

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则减持价格

将相应进行调整);公司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

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

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

以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为准)收盘价低于发行

价,本人所持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

4

月。在上述承诺履行期间,不因其职务变更、离

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该承诺。

4.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一姚卜文承诺: 是 不适用

在承诺的持股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每年减持的股

份不超过所持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减持价格

不低于本次发行并上市时公司股票的发行价(若

发行人股份在该期间内发生分红、派息、送股、

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则减持价

格和股份数量将相应进行调整);在实施减持时,

将提前三个交易日通知发行人并进行公告,未履

行公告程序前不得减持。

5.持股 5%以上的股东境界投资、祥山投资、俊 是 不适用

亭投资、王志、东辉投资承诺:在满足本人/本

单位其他承诺的前提下,在承诺的持股锁定期满

后两年内减持比例最高可至其所持发行人股份

总数的 100%,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并上市

时公司股票的发行价(若发行人股份在该期间内

发生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

权除息事项的,则减持价格和股份数量将相应进

行调整);在实施减持时,将提前三个交易日通

知发行人并进行公告,未履行公告程序前不得减

持。

6.公司共同实际控制人之一姚长杰承诺:自公司 是 不适用

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若本人依法继承

公司股份,并成为公司的控股股东,本人将承继

姚卜文作为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所出具

的承诺,直至承诺期满,既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

管理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

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直接或

5

者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

份。

在担任公司的董事长期间,若本人依法继承公司

股份,并成为公司的控股股东,每年转让的股份

不超过其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

在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份;如

在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

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转让其持有的公

司股份,如在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

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

月内不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份。其所持公司公开

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

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并上市时公

司股票的发行价(若发行人股份在该期间内发生

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

除息事项的,则减持价格将相应进行调整);公

司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

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

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以该日后第一个交易

日为准)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所持公司股票

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在上述承诺履行期

间,不因其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该

承诺。

若本人依法继承公司股份,并成为公司的控股股

东,本人将承继姚卜文作为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

控制人所出具的承诺,即在上述承诺的持股锁定

期满后两年内每年减持的股份不超过所持发行

人股份总数的 25%,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并

上市时公司股票的发行价(若发行人股份在该期

6

间内发生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则减持价格和股份数量将相

应进行调整);在实施减持时,将提前三个交易

日通知发行人并进行公告,未履行公告程序前不

得减持。

(二)关于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的承诺以及未能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公司就发行上市后稳定股价相关事宜承诺如下: 是 不适用

1、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具体条件

公司上市后 3 年内股票收盘价连续 20 个交易日

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且同时满足

监管机构对于回购、增持公司股份等行为的规

定,则触发公司、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

司控股股东履行稳定公司股价的义务。

2、稳定公司股价的具体措施

(1)于触发稳定股价义务之日起 10 个交易日

内,公司控股股东应通过增持公司股份的方式以

稳定公司股价,并向公司送达增持公司股票书面

通知(以下简称“增持通知书”),增持通知书应

包括增持股份数量、增持价格确定方式、增持期

限、增持目标及其他有关增持的内容。公司控股

股东应于触发稳定股价义务之日起 3 个月内以

不少于人民币 1,000 万元资金增持股份,但在上

述期间如股票收盘价连续 20 个交易日高于最近

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则控股股东可中止实

施增持计划。

(2)公司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下同)、高级

管理人员应于触发稳定股价义务之日起 10 个交

易日内(如期间存在 N 个交易日限制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买卖股票,则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

7

于触发稳定股价义务之日起 10+N 个交易日内),

向公司送达增持通知书,增持通知书应包括增持

股份数量、增持价格确定方式、增持期限、增持

目标及其他有关增持的内容,公司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应于触发稳定股价义务之日起 3 个月内

增持公司股份,其累计增持资金金额不低于其上

一年度薪酬总额及公司对其现金股利分配总额

之和的 30%。如上述期间公司股票收盘价连续

20 个交易日高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则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中止实施增持计划。对

于未来新选举的董事及新聘的高级管理人员,应

履行公司发行上市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作出

的相应承诺要求。

(3)控股股东上市后三年内单次或多次用于增

持公司股份的资金总额累计不超过人民币 2,000

万元;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上市后三年内单次或

多次用于增持公司股份的资金总额累计不超过

人民币 200 万元。

(4)公司董事会应于触发稳定股价义务之日起

10 个交易日内公告回购公司股份的预案,回购

预案包括但不限于回购股份数量、回购价格区

间、回购资金来源、回购对公司股价及公司经营

的影响等内容。公司应于触发回购义务起 3 个月

内以单次不少于人民币 300 万元资金回购公司

股份,且一年内公司单次或多次用于回购股份的

资金总额累计不超过 1,000 万元;公司一次或多

次实施回购后,剩余回购资金不足 300 万元的,

下次回购可以 1,000 万元与已使用回购资金的差

额进行回购。在上述期间如股票收盘价连续 20

8

个交易日高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则

公司可中止回购股份计划。公司回购方案实施完

毕后,应在 2 个交易日内公告公司股份变动报

告,并依法注销所回购的股份,办理工商变更登

记手续。

(5)在触发稳定股价条件时,控股股东增持股

份、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增持股份、公司回购股

份依次履行。

(6)公司、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控

股股东在履行上述增持或回购义务时,应按照深

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其他适用的监管

规定履行其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7)公司、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控

股股东在履行上述增持或回购义务时,如根据法

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

关规定,需要顺延或调整履行增持或回购义务的

时点的,依法顺延或调整。

(8)任何对稳定股价具体措施的修订均应经股

东大会审议通过。

3、未能履行增持或回购义务的约束措施

(1)如控股股东已向公司送达增持通知书但未

能实际履行增持义务的,则公司有权将相等金额

的应付控股股东现金分红予以扣留,直至控股股

东履行其增持义务。

(2)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能履行其增

持义务的,则公司有权将相等金额的应付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及现金分红予以扣留,直至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其增持义务。

(3)如公司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9

公司承诺接受以下约束措施:①本公司将在公司

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

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

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②如果未履行上述承

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

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4)如控股股东、公司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增持股份影响公司上市地位的,则公司有权将应

付控股股东、公司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现金

分红用于股份回购计划。

(三)信息披露的承诺以及未能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 是 不适用

高级管理人员就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信

息披露事宜承诺如下:

(1)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本次发行及上市的招股

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以及及时性

承担单独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2)公司承诺若在公司投资者缴纳股票申购款

后且股票尚未上市交易前,因本次发行及上市的

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

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对于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

新股,公司将按照投资者所缴纳股票申购款加该

期间内银行同期 1 年期存款利息,对已缴纳股票

申购款的投资者进行退款。

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承诺若在公司首次公开发

行的股票上市交易后,因公司本次发行及上市的

10

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导致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

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

将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并根据相

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实施。上述回购实施时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承诺,若因公司本次发行及上市的

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公司

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在该等违法事实被中国

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认定后,公司及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将本着主动沟通、尽快赔偿、切实保障

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原则,按照投资

者直接遭受的可测算的经济损失选择与投资者

沟通赔偿,积极赔偿投资者由此遭受的直接经济

损失。

(3)为进一步细化上述承诺函,对回购和赔偿

的实施制定方案如下:

①回购新股、收购股份、赔偿损失义务的触发条

经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认

定,公司本次发行及上市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对判断公司

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

响的,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负有其所承诺的购回股份或

赔偿损失的义务。

11

②公告程序

公司应在本次发行及上市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被中国证监会、深

圳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认定的当日就该等事

项进行公告,并在前述公告后每 5 个交易日定期

公告相应的购回股份或赔偿损失方案的制定和

进展情况。

③约束措施

若上述购回股份或赔偿损失的承诺未得到及时

履行,公司将及时进行公告,并且公司将在定期

报告中披露关于回购股份或赔偿损失等承诺的

履行情况以及未履行承诺时的补救及改正情况。

若违反承诺,相关责任主体将依法承担相应责

任。

(四)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以及未能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1.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 是 不适用

本次发行后,公司净资产将大幅增加,由于本次

募集资金项目建设存在周期,项目收益需要在完

工后逐步体现,发行当年的净利润增幅将低于净

资产的增幅,可能导致公司净资产收益率及每股

收益与上年同期相比出现一定程度的下降。

鉴于上述情况,公司拟通过加强募集资金有效使

用、加快募投项目实施、完善利润分配政策等方

式,提高公司盈利能力,增厚未来收益,以填补

被摊薄即期回报并承诺如下:

(1)保障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安全、规范使用以

确保资金的安全使用,公司制定了《募集资金管

理制度》,明确规定公司上市后建立专户存储制

度,募集资金到位后将存放于董事会指定的专项

12

账户中;在后续募集资金使用过程中公司将专款

专用,并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交易所规则进

行管理,强化公司、存储银行、保荐机构的三方

监管,合理防范资金使用风险;公司还将及时披

露募集资金使用状况,充分保障投资者的知情权

与决策权。

(2)加快募投项目投资进度,尽早实现项目预

期收益从而保障投资者的权益,公司已经根据业

务开展的实际需要对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

行了先期投入,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进

一步加快推进募投项目的建设,争取募投项目早

日达产并实现预期效益,提高公司的整体盈利水

平,同时增强公司持续盈利能力,提升公司股票

的短期及长期价值。

(3)完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详细规定了利润

分配原则、利润分配形式、现金分红的比例、利

润分配的期间间隔、利润分配方案的制定和决策

机制、利润分配方案的实施、利润分配政策程序;

公司优先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且公司每

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

供分配利润的 10%,同时公司制定了上市后三年

的分红回报规划。

(4)其他方式:公司承诺未来将根据中国证监

会、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构出台的具体细则及要

求,并参照上市公司较为通行的惯例,继续补充、

修订、完善公司投资者权益保护的各项制度并予

以实施。

2.未能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公司承诺将积极采取上述措施填补被摊薄即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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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报,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同时公司承

诺若上述措施未能得到有效履行,公司将在股东

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

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五)利润分配政策的承诺

1.利润分配原则:公司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 是 不适用

配政策,公司的利润分配应当重视对投资者的合

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2、利润分配形式、现金分红比例、利润分配的

期间间隔:公司采取积极的现金或者股票方式分

配股利,在公司当年经审计的净利润为正数的情

况下且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发生,公

司应当优先采取现金分红的方式进行利润分配。

公司每连续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

少于连续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 30%;每

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

分配利润的 10%。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

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

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以下

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

的现金分红政策:(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

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

分红在该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

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该次

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3)公司

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

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该次利润分配中所占

比例最低应达到 20%;(4)公司发展阶段不宜区

14

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

处理。原则上,公司每年度进行一次利润分配;

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

红。若公司营业收入增长迅速,并且董事会认为

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时,可以在

满足上述现金股利分配的同时,制订股票股利分

配预案;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考

虑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

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资金)支出指以

下情形之一:(1)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

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等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20%,且超过

2,000 万元;(2)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

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等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

3、当年未分配利润的使用计划安排:公司当年

未分配利润将用于生产经营或者留待以后年度

进行分配。

4、利润分配政策研究论证程序:公司制定利润

分配政策或者因公司外部经营环境或者自身经

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而需要修改利润分配政策

时,应当以股东利益为出发点,注重对投资者利

益的保护并给予投资者稳定回报,由董事会充分

论证,并听取独立董事、监事、公司高级管理人

员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对于修改利润分配政策

的,还应详细论证其原因及合理性。

5、利润分配政策决策机制:董事会应就制定或

修改利润分配政策做出预案,该预案应经全体董

事过半数表决通过并经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

15

表决通过,独立董事应对利润分配政策的制订或

修改发表独立意见;对于修改利润分配政策的,

董事会还应在相关提案中详细论证和说明原因。

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制订和修改的利润分配政

策进行审议,并且经半数以上监事表决通过,若

公司有外部监事(不在公司担任职务的监事),

则应经外部监事表决通过,并发表意见。股东大

会审议制定或修改利润分配政策时,须经出席股

东大会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

权的 2/3 以上表决通过,并且相关股东大会会议

应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为公

众投资者参与利润分配政策的制定或修改提供

便利。

6、利润分配履行的决策程序:

(1)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由公司董事会提出

利润分配方案。公司董事会在利润分配方案论证

过程中,需与独立董事充分讨论,在考虑对全体

股东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基础上,形成利润

分配预案。公司独立董事和监事会应对利润分配

预案进行审核。公司独立董事和监事会未对利润

分配预案提出异议的,利润分配预案将提交公司

董事会审议,经全体董事过半数以上表决通过后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相关提案应当由出席股东大

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

之一以上表决通过。

(2)董事会审议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应当认

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

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

立董事应当发表明确意见;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

16

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

会审议;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

前,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

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包括但不限于提供网络投票

表决、邀请中小股东参会等),充分听取中小股

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

题。

(3)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

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 2 个月内完成

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4)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随意变更。如现

行政策与公司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

展的需要确实发生冲突的,可以调整利润分配政

策。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

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

相关议案需分别经监事会和二分之一以上独立

董事同意后提交董事会、股东大会批准,提交股

东大会的相关提案中应详细说明修改利润分配

政策的原因。

(5)如公司董事会决定不实施利润分配,或利

润分配方案中不含现金分配方式的,应在定期报

告中披露不实施利润分配或利润分配方案中不

含现金分配方式的理由以及留存资金的具体内

容,公司独立董事应对此发表独立意见。

(6)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现金分红

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并对下列事项进行专项

说明: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决

议的要求;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和清晰;相

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独立董事是否履

17

职尽责并发挥了应有的作用;中小股东是否有充

分表达意见和诉求的机会,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是否得到了充分保护等。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

整或变更的,还应对调整或变更的条件及程序是

否合规和透明等进行详细说明。

7、利润分配规划与计划:公司发行上市后,将

着眼于长远和可持续发展,以股东利益最大化为

公司价值目标,持续采取积极的现金及股票股利

分配政策,注重对投资者回报,切实履行上市公

司社会责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及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建立

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机制。

公司确定上市后三年的分红回报计划:公司在足

额预留法定公积金、盈余公积金以后,每年以现

金形式分配的利润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

润的 10%;除上述年度股利分配外,公司可根据

具体情况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六)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以及未能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1.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一姚卜文及共 是 不适用

同实际控制人姚长杰出具了《关于避免同业竞争

的承诺函》,具体内容如下:截至本承诺函出具

之日,本人没有、将来也不会以任何方式在中国

境内外直接或间接参与任何导致或可能导致与

公司竞争的业务或活动,亦不生产任何与公司产

品相同或相似的产品。若公司认为本人从事了对

公司的业务构成竞争的业务,本人将及时转让或

者终止该等业务。若公司提出受让请求,本人将

无条件按公允价格和法定程序将该等业务优先

18

转让给公司。如果本人将来可能获得任何与公司

产生直接或者间接竞争的业务机会,本人将立即

通知公司并尽力促成该等业务机会按照公司能

够接受的合理条款和条件首先提供给公司。本人

将保证合法、合理地运用股东权利,不采取任何

限制或影响公司正常经营的行为。如因本人违反

本承诺而导致公司遭受损失、损害和开支,将由

本人予以全额赔偿。

2、公司持有 5%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及 是 不适用

高级管理人员出具了《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函》,具体内容如下: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

本公司/本合伙企业/本人没有、将来也不会以任

何方式在中国境内外直接或间接参与任何导致

或可能导致与公司竞争的业务或活动,亦不生产

任何与公司产品相同或相似的产品。若公司认为

本公司/本合伙企业/本人从事了对公司的业务构

成竞争的业务,本公司/本合伙企业/本人将及时

转让或者终止该等业务。若公司提出受让请求,

本公司/本合伙企业/本人将无条件按公允价格和

法定程序将该等业务优先转让给公司。如果本公

司/本合伙企业/本人将来可能获得任何与公司产

生直接或者间接竞争的业务机会,本公司/本合

伙企业/本人将立即通知公司并尽力促成该等业

务机会按照公司能够接受的合理条款和条件首

先提供给公司。本公司/本合伙企业/本人将保证

合法、合理地运用股东权利,不采取任何限制或

影响公司正常经营的行为。如因本公司/本合伙

企业/本人违反本承诺而导致公司遭受损失、损

害和开支,将由本公司/本合伙企业/本人予以全

19

额赔偿。

(七)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以及未能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1、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一姚卜文及 是 不适用

共同实际控制人姚长杰就规范关联交易出具承

诺函:股东大会审议与本人控制或参股的其他企

业有关的关联交易事项时,本人所代表的股份数

将不参与投票表决,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董事会会议审议与本人控

制或参股的其他企业有关的关联交易事项时,本

人将对该项决议回避表决,也不委托其他董事代

理行使表决权。本人承诺不利用发行人实际控制

人及控股股东地位与身份,损害发行人及其他股

东的合法利益。本人将尽可能避免由本人控制或

参股的企业与发行人发生关联交易,以确保发行

人及非关联股东的利益得到有效的保护。如因客

观情况导致必要的关联交易无法避免的,本承诺

人及控制的其他企业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中

国证监会和《公司章程》、《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的规定,按照公平、合理、通常的商业准则进行。

如违反上述承诺,通过发行人及时公告违反承诺

的事实及原因,并向投资者公开道歉;给其他投

资者或者公司造成损失的,应依法进行赔偿;在

依法履行承诺前,发行人暂停向本人进行分红。

2.公司持有 5%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及 是 不适用

高级管理人员就规范关联交易出具承诺函:本公

司/本合伙企业/本人将尽可能避免由本公司/本

合伙企业/本人控制或参股的企业与发行人发生

关联交易,以确保发行人非关联股东的利益得到

有效的保护。如因客观情况导致必要的关联交易

20

无法避免的,本承诺人及控制的其他企业将严格

遵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和《公司章程》、《关

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规定,按照公平、合理、通

常的商业准则进行。如违反上述承诺,通过发行

人及时公告违反承诺的事实及原因,并向投资者

公开道歉;给其他投资者或者公司造成损失的,

应依法进行赔偿;在依法履行承诺前,发行人暂

停向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进行分红。

(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于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的相关承诺以及

未能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一姚卜文及共同实 是 不适用

际控制人姚长杰出具承诺函:如将来因任何原因

出现公司及其子公司补缴社会保险金、住房公积

金及其滞纳金或被相关部门处罚之情况,本人将

无条件支付所有社会保险金、住房公积金及其滞

纳金、罚款款项,由此可能产生的劳动仲裁和诉

讼事项而造成的相关经济损失全部由本人承担。

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则公司有权依据本约束措

施扣留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从公司获取的工

资、奖金、补贴、股票分红等收入,用以承担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承担的社会保险和住房

公积金责任和义务,并用以补偿公司因此而遭受

的损失。

四、其他事项

报告事项 说 明

1.保荐代表人变更及其理由 不适用

2.报告期内中国证监会和本 2016 年 1-6 月,存在以下中国证监会(包括

所对保荐机构或者其保荐的 派出机构)和贵所对本保荐机构或者保荐的公司

21

公司采取监管措施的事项及 采取监管措施的事项:

整改情况 2016 年 3 月 16 日,中国证监会福建监管局对

本保荐机构泉州宝洲路营业部出具《关于对中信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宝洲路证券营业部采取出

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

【2016】3 号),指出中信证券泉州宝洲路营业部

存在员工违规为客户融资提供便利的问题。本保

荐机构此前已根据福建证监局的要求认真开展了

自查自纠工作,收到上述监管函件后,高度重视,

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公司内部通报批评并处以经济

处罚,并深刻总结反思,汲取教训以杜绝此类事

件再次发生。

3.其他需要报告的重大事项 无

22

(本页无正文,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山西东杰智能物流装备股份

有限公司 2016 年上半年度跟踪报告》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

任波

罗耸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 9 月 5 日

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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