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河电子:关于暂缓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解锁股份上市流通提示性公告

来源:深交所 2016-09-08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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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519 证券简称:银河电子 公告编号:2016-071

江苏银河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暂缓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解锁股份上市流通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公司本次解锁暂缓授予的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时间为 2015 年 8 月 27 日,

于 2015 年 9 月 11 日上市;

2、本次限制性股票第一次申请解锁的激励对象共计 2 人;

3、本次限制性股票解锁数量为 144,000 股,占目前公司总股本的 0.025%;

4、本次限制性股票解锁日即上市流通日为 2016 年 9 月 12 日。

一、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简述

1、2014 年 11 月 27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会议审议通

过《江苏银河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

《江苏银河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以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

2、2014 年 11 月 27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对本次激励

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查,并审议通过《江苏银河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江苏银河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关于核实<江苏银河电子股份有限

公司 201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3、在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相关议案后,公司向中国证监会上报了申请

备案材料。

4、2014 年 12 月 22 日,公司《201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获得

证监会备案无异议。

5、2015 年 1 月 12 日,公司召开 201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江

苏银河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江

苏银河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以及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以及

《关于将持股 5%以上主要股东张红先生近亲属周文先生作为股权激励对象的议

案》。

6、2015 年 1 月 15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和第五届监

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对 201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进行调整

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鉴于部分激励对象因个人

财务状况放弃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以及个别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离职而失去激

励对象资格,董事会同意将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由 152 人调整为 145 人,首次授予

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由 700 万股调整为 685.5 万股,因曹飞先生和徐敏女士在首次

授予前 6 个月内发生减持公司股票的行为,则将自其最后一次减持公司股票之日

起 6 个月后向其授予。因此,本次激励计划首次实际授予激励对象共 143 人,首

次授予限制性股票共 661.5 万股。预留部分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不变。

7、2015 年 1 月 29 日,公司完成了首次向 141 名激励对象授予 657.50 万股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登记工作。

在确定授予日后的资金缴纳、股份登记过程中,原激励对象肖忠因个人原因

离职而失去本次认购 2 万股限制性股票的权利,原激励对象王剑因个人资金问题

自愿放弃拟认购的 2 万股限制性股票,因此,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实际

向 141 名激励对象授予 657.50 万股限制性股票。

8、2015 年 6 月 17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和第五届监

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对预留限制性股票数量进行调整的议案》、

《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鉴于公司已于 2015 年 5 月 14

日实施完毕 2014 年度权益分派相关工作,董事会同意将预留限制性股票数量由

50 万份调整为 100 万份,同意向 2 名激励对象授予 100 万股预留限制性股票。

9、2015 年 7 月 3 日,公司完成了向吴刚和白晓旻两名激励对象授予 100 万

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登记工作。

10、2015 年 8 月 24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和第五届监

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

的议案》和《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鉴于公司已于 2015 年 5 月 14 日实施完毕 2014 年度权益分派工作,董事会同意

将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由 12.77 元/股调整为 6.185 元/股,预留

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不变,为 8.29 元/股;鉴于部分激励对象离职,董事

会同意以 6.185 元/股的价格回购其持有的已不符合解锁条件的限制性股票共计

9 万股。截止 2015 年 11 月 2 日,上述限制性股票已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完成注销手续。

11、2015 年 8 月 27 日,公司召开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

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暂缓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数量和

授予价格的议案》、《关于向部分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鉴于公司已

于 2015 年 5 月 14 日实施完毕 2014 年度权益分派工作,董事会同意将暂缓授予

部分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由 24 万股调整为 48 万股,授予价格由 12.77 元/股调整

为 6.185 元/股;董事会同意向 2 名暂缓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共授予限制

性股票 48 万股,并确定本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 2015 年 8 月 27 日。该暂缓

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登记工作已于 2015 年 9 月 11 日完成。

12、2016 年 4 月 21 日,公司召开五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

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1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

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锁期可解锁的议案》,公司 201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

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锁期解锁条件已成就,同意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的

授权,按照相关规定为符合解锁条件的 139 名激励对象办理解锁事宜。监事会对

符合解锁条件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并发表同意意见。该解锁事宜已于

2016 年 4 月 29 日办理完成。

13、2016 年 8 月 29 日,公司召开六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第

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1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暂缓授予的限制

性股票第一个解锁期可解锁的议案》,公司 201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暂缓授予

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锁期解锁条件已成就,同意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

按照相关规定为符合解锁条件的 2 名激励对象办理解锁事宜。监事会对符合解锁

条件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并发表同意意见。

二、关于满足激励计划设定的第一个解锁期解锁条件的说明

根据激励计划规定,自授予日(2015 年 8 月 27 日)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

制性股票起 12 个月为锁定期,截止 2016 年 8 月 26 日,该部分限制性股票的锁

定期已届满。本计划暂缓授予部分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锁期为自授予日起 12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日起 24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即 2016

年 8 月 27 日至 2017 年 8 月 26 日止,公司可申请解锁其所获授限制性股票总量

30%的限制性股票。

根据公司《激励计划》和《201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相关符合条件的条款,经逐条对照,情况如下表:

序号 公司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锁条件 激励对象符合解锁条件的情况说明

本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

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

1 见的审计报告; 公司未发生前述情形,满足解锁条件。

2、最近一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

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

3、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三年内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

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

2、最近三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

激励对象未发生前述情形,满足解锁条

2 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的;

件。

3、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4、公司董事会认定其他严重违反公司有

关规定的。

以 2013 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

第一个解锁期公司层面业绩条件:以 2013

10,784.27 万元为基数,公司 2015 年扣

3 年净利润为基数,公司 2015 年净利润增

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为 21590.07 万

长率不低于 55%。

元,增长 100.20%,满足解锁条件。

根据公司《201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2015 年,激励计划暂缓授予部分的 2 名

实施考核管理办法》,激励对象上一年度

5 激励对象绩效考核均为优秀,可以解锁

绩效考核为优秀或良好可以解锁当期全

本次可解锁的全部份额,满足解锁条件。

部或部分比例的份额。

经对照,公司满足激励计划设定的暂缓授予部分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锁期

的全部解锁条件,激励对象均符合激励计划规定解锁条件。本次实施的股权激励

计划的相关内容与已披露的激励计划不存在差异。

三、本次限制性股票解锁股份上市流通安排

1、本次暂缓授予限制性股票解锁股份解锁日即上市流通日为 2016 年 9 月

12 日;

2、本次限制性股票解锁数量为 144,000 股,占目前公司总股本的 0.025%;

3、本次申请解锁的激励对象为 2 名首次授予激励对象。

4、激励对象本次限制性股票解锁股份可上市流通情况如下:

2014 年度权 已解除 本次可 继续锁定

首次授予限

益分派实施 限售数 解锁数 的限制性

姓名 职务 制性股票数

后获授股份 量(万 量(万 股票数量

量(万股)

数量(万股) 股) 股) (万股)

曹飞 副总经理 12 24 0 7.2 16.8

徐敏 财务总监 12 24 0 7.2 16.8

合计 24 48 0 14.4 33.6

注 1:公司 2014 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为:以公司现有总股本 284080955 股为基数,向全

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 4 元人民币现金(含税),同时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转增

10 股。该方案已于 2015 年 5 月实施完毕。

注 2:上述可解锁的激励对象名单和获授数量与前期已披露的激励对象名单和获授数量

不存在差异。

注 3:根据《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的

要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所持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后,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

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业务指引》等相关规定要求买卖公司

股票。

四、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核查意见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公司 201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暂缓授予

部分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锁期解锁条件满足情况、激励对象名单及可解锁数量

进行了核查,认为:本次可解锁激励对象资格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 1-3 号》及公司《201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等

的相关规定,激励对象可解锁限制性股票数量与其在考核年度内个人绩效考核结

果相符,且公司业绩指标等其他解锁条件已达成,可解锁的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

合法、有效,同意公司按照《201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等相关规定为 2 名

符合解锁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锁相关事宜。

五、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对 201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暂缓授予部分的限制性股票第

一个解锁期解锁条件是否达成等事项进行了审查和监督,发表独立意见如下:公

司的业绩指标、激励对象及其个人绩效考核等实际情况均符合《2014 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中对本计划暂缓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第一个解锁期解锁条件的

要求,对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限售安排、解锁等事项未违反《上市公司股权激励

管理办法》、《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 1-3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201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公司激励计划

暂缓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锁期的解锁条件已经达成,激励对象符合解锁资格条件,

可解锁限制性股票数量与其在考核年度内个人绩效考核结果相符,其作为本次可

解锁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六、监事会核查意见

根据公司《201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和《201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公司激励计划暂缓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锁

期解锁条件已成就,公司监事会对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锁期可解锁

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查后认为:公司 2 名激励对象解锁资格合法有效,满足公司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暂缓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第一个解锁期的解锁条件,同意

公司为激励对象办理相关解锁手续。

七、法律意见书

经审核,律师发表意见: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 2014 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暂缓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期解锁的条件均已满足;公司暂缓授予

的限制性股票第一期解锁事项已履行的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

法》、《股权激励备忘录》以及《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次解锁尚

需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办理相关手续。

八、备查文件

1、第六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

2、第六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对公司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关于江苏银河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暂缓授予的

限制性股票第一期解锁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江苏银河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 年 9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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