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稽山绍兴酒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内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会稽山绍兴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
暂缓与豁免行为,督促相关人员依法合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根据《证券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指引》等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暂缓、豁免信息的范围及审批
第二条 公司按照《股票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其
他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办理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的,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公司应审慎判断应当披露信息是否存在《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暂
缓、豁免情形,并接受上海证券交易所对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实行事后监管,
对于不符合暂缓、豁免披露条件的信息,应当及时披露。
第四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等情形,及
时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可以暂缓披露。
第五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情形,按《股票上市
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或损害上
市公司及投资者利益的,可以豁免披露。
第六条 本制度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国家有关反不正当竞争法律法规及部
门规章规定的,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
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本制度所称的国家秘密,是指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关
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
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信息。
第七条 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相关信息尚未泄漏;
(二)有关内幕人士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第八条 公司办理暂缓、豁免信息披露事项应当遵循以下公司内部审批流
程:
(一)董事会秘书根据《公司章程》、《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以及本制度
的规定审核和确认相关信息办理暂缓、豁免披露;
(二)董事会秘书上报公司董事长批准并签字确认;
(三)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登记经审批同意的暂缓、豁免信息披露事项并
妥善归档保管。
第九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收集并归档暂缓、豁免信息披露的相关文件(信息
披露暂缓或豁免业务事项登记审批表详见附件),文件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暂缓、豁免披露的事项内容;
(二)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和依据;
(三)暂缓披露的期限;
(四)暂缓、豁免事项的知情人名单;
(五)相关内幕人士的书面保密承诺;
(六)暂缓、豁免事项的内部审批流程。
第十条 公司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已暂缓、
豁免披露的信息被泄露或者出现市场传闻的,公司应当及时核实相关情况并对外
披露。
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者期限届满的,公司应当及时公告相关信
息,并披露此前该信息暂缓、豁免披露的事由、公司内部登记审核等情况。
第三章 处罚规则
第十一条 公司信息披露负责人及其他相关工作人员将不符合暂缓、豁免披
露条件的信息作暂缓、豁免处理,或者存在其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公司管理制
度行为,给公司、投资者带来不良影响的,公司将视情况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
司管理制度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公司以前制度若有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批准之日起施行。
会稽山绍兴酒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 9 月 7 日
附件:
会稽山绍兴酒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或豁免业务事项登记审批表
登记时间 登记人员
申请部门 申请人员
事项类型 □暂缓披露(期限: ) □豁免披露
事项内容
原因和依据
是否填报暂缓或豁 相关内幕人士是
□是 □否 □是 □否
免事项的 否作出
知情人名单 书面保密承诺
申请部门
负责人意见
董事会秘书
审核意见
董事长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