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同益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深圳市同益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2016 年 9 月 6 日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制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同益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幕信
息管理行为,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
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关于上
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
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深圳市同益实业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
况,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工作由董事会负责,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
会秘书组织实施。公司监事会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
监督。
第三条 公司证券事务部是信息披露管理、投资者关系管理、内幕信息登记
备案的日常办事机构,统一负责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等机构及
新闻媒体、股东接待、咨询(质询)及服务工作。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各部门、子公司及公司能够
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及其负责人都应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应积极
配合董事会秘书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报备工作。内幕信息知情人负有保
密责任,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不得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
种交易价格。
第五条 公司应当加强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教育培训,确保内幕信息知情人
明确自身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督促有关人员严格履行信息保密职责,坚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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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绝内幕交易及其他证券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章 内幕信息的范围
第六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为内幕人员所知悉,涉及公司的经营、财
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在交易活动中的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在中国
证监会指定、《公司章程》选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或网站上正式公开的信
息。
第七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1)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2)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
(3)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
重要影响;
(4)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5)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6)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7)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
(8)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
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9)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
(10)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
效;
(11)公司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
(12)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
(13)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
(14)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
(15)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
三十;
(16)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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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
(17)上市公司收购的有关方案;
(18)新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19)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相关决议;
(20)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21)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22)对外提供重大担保;
(23)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
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
(24)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25)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
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26)回购股份、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或增资计划;
(27)公司尚未披露的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或业绩
快报、业绩预告;
(28)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对证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
他重要信息。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范围
第八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或间接
获取内幕信息的单位及个人。
第九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五)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六)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以及由于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进
行管理的其他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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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
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八)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员。
第四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备案
第十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证券事务部应填写《内幕信息知
情人员登记备案表》(见附件一),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
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
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方式、内容等信息,供公司自查和相关监管机构查询。
第十一条 公司进行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收购、合并、分立、回购股
份等重大事项的,除填写或汇总《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表》外,还应当制作
《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附件二),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各重要时点的时间、参
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督促备忘录涉及的
相关人员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
第十二条 公司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相关信
息披露文件的同时,报备相关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包括但不限于:
(1)获悉公司被收购;
(2)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重大资产重组预案或者方案;
(3)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证券发行预案;
(4)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合并、分立草案;
(5)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股份回购预案;
(6)公司拟披露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7)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高送转的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
上述“高送转”是指:每十股获送的红股和资本公积金的转增的合计股数达
到十股以上;
(8)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股权激励草案、员工持股计划草案;
(9)公司发生重大投资、重大对外合作、或者签署日常经营重大合同等可能
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0)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前,公司股票已经发生了交易异常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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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幕信息知情人
的姓名,职务,身份证号或股东代码,工作单位,知悉的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
方式以及内幕信息内容、所处阶段、公开时间等。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部门、子公司的主要负责人
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内幕信息知
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十五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交易对手方、中介服务机构
等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
告知公司已发生或拟发生的重大事件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
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十六条 公司应加强对内幕信息报送和使用的管理。对于无法律依据的外
部单位年度统计报表等报送要求,公司应拒绝报送。公司依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应
当报送的,需要将报送的外部单位相关人员作为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在案备查。
公司应将报送的相关信息作为内幕信息,并书面提醒报送的外部单位相关人员履
行保密义务。
第十七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的程序
(一)当内幕信息发生时,知晓该信息的知情人(主要指各部门、机构负责
人)应在第一时间告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告知相关知情人的各项保
密事项和责任,并依据各项法规制度控制内幕信息传递和知情范围;
(二)董事会秘书应第一时间组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填写《内幕信息知情
人员登记备案表》并及时对内幕信息加以核实,以确保《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登记
备案表》所填写的内容真实性、准确性;
(三)内幕信息核实无误后,按照相关规定需要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备的,
按规定进行报备。
第十八条 登记备案工作由董事会负责, 董事会秘书组织实施。董事会秘书
应要求内幕信息知情人于规定时间内登记备案完整信息,登记备案材料保存至少
十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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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内幕信息的保密管理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
息尚未公开披露前,应将信息的知情范围控制到最小。
第二十条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在讨论涉及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
重大影响的事项时,应将信息知情范围控制到最小。如果该事项已在市场上流传
并使公司股票价格产生异动时,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应立即告知公司董事
会秘书,以便公司及时予以澄清,或者向深圳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二十一条 内幕信息公开前,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将载有内幕信息的文件、
光盘、录音带、会议记录、决议等资料妥善保管,不准借给他人阅读、复制,不
准交由他人代为携带、保管。内幕信息知情人应采取相应措施,保证电脑储存的
有关内幕信息资料不被调阅、拷贝。
第二十二条 公司向实际控制人以外的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员须提供未公开
信息的,应在提供之前报证券事务部备案,并确认已经与其签署保密协议或者取
得其对相关信息保密的承诺。
第二十三条 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
滥用其股东权利或支配地位,要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向其提供
内幕信息。
第二十四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前,不得买卖公司股票,
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本人、亲属或他人谋利。
第二十五条 公司内幕信息依法公开之前,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将有关内幕
信息的内容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传播。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六条 在公司任职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将知晓的内幕信息对外泄露,或
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等,给公司造成严
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将按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给予批评、警告、记过、
留用察看、降职降薪、没收非法所得、解除劳动合同等处分,以及适当的赔偿要
求,以上处分可以单独或并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的处分
不影响公司对其作出的处分。
第二十七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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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本规定擅自泄露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具有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八条 为公司重大项目制作、出具证券发行保荐书、审计报告、资产
评估报告、法律意见书、财务顾问报告、资信评级报告等专项文件的保荐人、证
券服务机构及其有关人员,参与公司重大项目的咨询、策划、论证等各环节的相
关单位及有关人员,违反本规定擅自泄露信息,公司视情节轻重,可以解除中介
服务合同,报送有关行业协会或管理部门处理,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具有追
求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九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制度规定,造成
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条 公司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
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
信息进行交易的,应当进行核实并依据本制度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在 2
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深圳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
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规范运
作指引》以及《关于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公司
章程》等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与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
规定或《公司章程》有冲突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
易所有关规定或《公司章程》执行,并应及时对本制度进行修订。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及修订。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深圳市同益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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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同益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登记备案表》
附件一:
深圳市同益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登记备案表》
(事项: )
公司简称:同益股份 公司代码: 300538
序 内幕信息知 身份证号码 知悉内幕 知悉内幕 知悉内幕 内幕信息内容 内幕信息 登记时间 登记人
号 情人姓名 信息时间 信息地点 信息方式 所处阶段
日期: 公司董事会盖章:
注:1、本表所列项目仅为必备项目,上市公司可根据自身内幕信息管理的需要增加内容;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的,应按照第九条的要
求内容进行登记。具体档案格式由上市公司根据需要确定,并注意保持稳定性。
2、内幕信息事项应采取一事一记的方式,即每份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仅涉及一个内幕信息事项,不同内幕信息事项涉及的知情人
档案应分别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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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同益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登记备案表》
3、填报获取内幕信息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
4、填报各内幕信息知情人所获知的内幕信息的内容,可根据需要添加附页进行详细说明。
5、填报内幕信息所处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6、如为上市公司登记,填写上市公司登记人姓名;如为上市公司汇总,保留所汇总表格中原登记人的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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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同益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附件二:
深圳市同益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事项: )
公司简称:同益股份 公司代码: 300538
重大事项名称 参与人员姓名 身份证号码 所属单位 筹划决策时间 筹划决策方式 签字
日期: 公司董事会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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