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益股份: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16年9月)

来源:深交所 2016-09-07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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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同益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深圳市同益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2016 年 9 月 6 日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深圳市同益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合称“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加深投资者对

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在投资公众中建立公司

的诚信度,提升公司的投资价值,以利于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提高公司的核心竞

争力,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和股东利益最大化,切实保护投资者利益,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

上市规则》、《深圳市同益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深圳市同益实业股份有限公

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特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是指公司与公司的股权、债权投资人或潜在投资者之间

的关系。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充分的信息披露,并运用金融和市场

营销的原则,加强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促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

和认同,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的持续战略管理行为。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

(一) 通过充分的信息披露,加强与投资者的沟通,促进投资者对公司的

了解和认同;

(二) 建立一个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 形成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四)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最终目标是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和股东利益最大

化。

第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 充分披露投资者关心的与公司相关的信息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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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的原则;

(三) 高效率、低成本的原则;

(四) 信息披露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对上市公司信息

披露的规定的原则。

第二章 投资者管理的服务对象、内容和方式

第六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

(一) 投资者(包括在册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

(二) 证券分析师;

(三) 财经媒体及行业媒体等传播媒体;

(四) 监管部门等相关政府机构。

第七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主要内容

(一) 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 公司的经营、管理、财务及运营过程中的其它信息,主要包括:公

司的生产经营、新产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重大投资决策及其变化、重大重组、

对外合作、财务状况、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管理层变动、管理模式及其变化、

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等公司运营过程中的各种信息;

(三) 企业文化;

(四) 投资者关系与公司相关的其他信息。

第八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一) 公告,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二) 股东大会;

(三) 公司网站;

(四) 分析师会议或说明会;

(五) 一对一沟通;

(六) 邮寄资料;

(七) 电话咨询;

(八) 广告、宣传单或其他宣传材料;

(九) 媒体采访和报道;

(十) 现场参观;

(十一) 路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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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公司应尽可能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及时、深入和广泛地沟通,并

应特别注意使用互联网络提高沟通的效率,降低沟通的成本。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组织机构及职能

第十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

(一) 分析研究:对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数目、资金量、投资偏好等进行

统计分析;对监督部门的政策、法规进行分析研究;学习、研究公司发展战略、

搜索相关行业动态,定期或不定期撰写反映公司投资者关系状况的研究报告,供

决策层参考;

(二) 信息沟通:按监管部门的要求及时准确进行指定信息和重大事件的

披露;整合投资者所需要的投资信息并予以发布;根据公司情况,定期或不定期

举行分析师、投资者和媒体的咨询;收集公司现有和潜在投资者的相关信息,将

投资者对公司的评价和期望及时传递到公司决策层;

(三) 定期报告:主持年报、半年度报告、季报的编制、设计、印刷、寄

送工作;

(四) 筹备会议:筹备年度股东大会、临时股东大会、董事会,准备会议

材料;

(五) 投资者接待:接待股民来访,与机构投资者、证券分析师及中小投

资者保持经常联络,提高投资者对国内公司的关注度;

(六) 形象策划;制作公司的宣传画册、宣传短片等资料;

(七) 公共关系:建立、维护与监管部门、交易所、行业协会等相关部门

良好的公共关系;

(八) 媒体合作:维护和加强与财经媒体的合作关系,引导媒体的报道,

安排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重要人员的采访报道;

(九) 网络信息平台建设:在公司网站中设立投资者关系管理专栏,在网

上及时披露与更新公司的信息,开设投资者互动交流的板块,解答投资者咨询;

(十) 危机处理:在诉讼、重大重组、关键人员的变动、盈利大幅波动、

股票交易异常、自然灾害等危机发生后迅速提出有效的处理方案;

(十一) 与其他上市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专业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咨

询公司、财经公关公司等保持良好的交流、合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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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 有利于改善投资者的其他工作。

第十一条 公司将根据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第一时间在经中

国证监会与交易所认可的媒体披露应进行披露的信息。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以适当方式对全体员工特别是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部门负责人、公司全资、控股下属公司负责人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知识

的培训。在开展重大的投资者关系促进活动时,还应当举行专门的培训活动。

第十三条 在不影响生产经营和泄露商业机密的前提下,公司的其它职能部

门、公司控股(包括实质性控股)的子公司及公司全体员工有义务协助投资者关

系管理部门实施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长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

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业务主管。证券事务部为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职能

部门,由董事会秘书领导,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

第十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是公司面对投资资者的窗口,代表着公司在

投资者中的形象,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员工必须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 对公司有全面的了解,包括产业、产品、技术、生产流程、管理、

研发、市场营销、财务、人事等各个方面;

(二) 良好的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

(三) 熟悉证券市场,了解各种金融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四) 具有良好的沟通和市场营销技巧;

(五) 具有良好的品行,诚实信用,有较强的协调能力和心理承受能力;

(六) 有较强的写作能力,能够撰写年报、半年报、季报以及各种新闻稿

件。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信息披露

第十六条 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公司接待调研及采访等相关情况。内容

包括:接待时间、接待地点、接待方式、接待对象、谈论的主要内容及提供的资

料。

第十七条 信息披露不得引用或刊登分析师的分析报告,应将公司宣传、公

告资料与媒体报道明确区分;不得以媒体采访及其他新闻报道的形式披露相关信

息。在未进行正式披露之前,不得向新闻媒体提供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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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信息披露的渠道包括公司网站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各类新闻媒

体及电话、传真、信函、电子邮箱等。

第五章 投资者关系活动

第一节 股东大会

第十九条 公司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认真做好股东大会的安排组织工

作。

第二十条 公司应努力为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创造条件,在召开时间和地

点等方面充分考虑便于股东参加。

第二节 网 站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以建立网站并开设投资者关系专栏的方式开展投资者

关系活动。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根据规定在定期报告中公布网站地址。当网址发生变更

后,公司应及时公告变更后的网址。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避免在公司网站上刊登传媒对公司的有关报告以及分

析师对公司的分析报告。公司刊登有关报告和分析报告,有可能被视为赞同有关

观点而对投资者的投资决策产生影响,并有可能承担或被追究相关责任。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对公司网站进行及时更新,并将历史信息与当前信息以

显著标识加以区分,对错误信息应及时更正,避免对投资者产生误导。

第二十五条 公司可通过公开电子信箱与投资者进行交流。投资者可以

通过信箱向公司提出问题和了解情况,公司也可通过信箱回复或解答有关问题。

第二十六条 对于电子信箱中涉及的比较重要的或带普遍性的问题及答复,

公司加以整理后可在网站的投资者专栏中以显著方式刊载。

第三节 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和路演

第二十七条 公司可在定期报告结束后、实施融资计划或其他公司认为必要

的时候举行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或路演活动。

第二十八条 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和路演活动应采取尽量公开的方式进

行,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可采取网上直播的方式。

第二十九条 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或路演活动如采取网上直播方式,可

事先以公开方式就举办时间、登录网址以及登录方式等向投资者发出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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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条 在进行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或路演前,公司应事先确定提问

可回答范围。若回答的问题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或者回答的问题可以推理出未

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应拒绝回答,不得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三十一条 公司可事先通过电子信箱、网上平台、电话和信函等方式收集

中小投资者的有关问题,并在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及路演活动上通过网络予

以答复。

第三十二条 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或路演活动可采取网上互动方式,投

资者可以通过网络直接提问,公司也可在网上直接回答有关问题。

第三十三条 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或路演活动如不能采取网上公开直播

方式,公司可以邀请新闻媒体的记者参加,并作出客观报道。

第三十四条 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或路演结束后,公司应及时将主要内

容置于公司网站或以公告的形式对外披露。

第四节 特定对象来访接待

第三十五条 公司特定对象来访接待工作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保

障所有投资者平等地享有知情权和其他合法权益。

第三十六条 特定对象是指比一般中小投资者更容易接触到信息披露主体,

更具信息优势,且有可能利用有关信息进行证券交易或传播有关信息的机构和个

人,包括:

(一)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务业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

(二)从事证券投资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

(三)新闻媒体和新闻从业人员及其关联人;

第三十七条 公司在特定对象来访工作中应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为中小投

资者公平获取公司信息创造良好途径。公司向特定对象提供已披露信息相关资料

的,如其他投资者也提出相同要求时,公司应平等予以提供。

第三十八条 公司应在事前对相关的接待人员给予有关投资者关系及信息

披露方面必要的培训和指导。

第三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接受特定对象采访和调研前,

应知会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妥善安排采访或调研过程。

第四十条 特定对象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前,应提前通过电话等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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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公司进行沟通;待公司同意后,将对来访人员进行接待预约登记。公司应要求

特定对象出具公司证明或身份资料存档复印,并要求特定对象签署承诺书。

第四十一条 公司应将特定对象来访及接待活动形成书面记录。

第四十二条 公司应当将会议记录、现场录音(如有)、演示文稿(如有)、

向对方提供的文档(如有)等文件资料妥善保管,由证券事务部统一建档留存。

第四十三条 公司在与特定对象交流沟通后,应当要求特定对象将基于交流

沟通形成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发布或使用前知会公司。公司应

认真核查特定对象知会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发现其中存在错误、

误导性记载的,应要求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公司应及时发出澄清公告进行说明。

发现其中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应立即报告深交所并公告。

第四十四条 公司如向特定对象提供了未公开的非重大信息,公司应当按照

深圳证券交易所备忘录的要求及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确保所有投资者可以获取

同样信息。

第五节 电话咨询

第四十五条 公司应设立专门的投资者咨询电话,投资者可利用咨询电话向

公司询问、了解其关心的问题。

第四十六条 咨询电话应有专人负责,并保证在工作时间电话有专人接听和

线路畅通。如遇重大事件或其他必要时候,公司应开通多部电话回答投资者咨询。

第四十七条 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对外公布咨询电话号码。如有变更,公司

应当及时进行公告。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九条 本制度与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

规定或《公司章程》有冲突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

易所有关规定或《公司章程》执行,并应及时对本制度进行修订。

第五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及修订。

第五十一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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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同益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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