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同益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深圳市同益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2016 年 9 月 6 日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深圳市同益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
披露工作,保证公司及时、准确、完整获取信息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协调投资
者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
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其他国家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章程、
信息披露制度等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信息是指公司在经营生产活动中发生或将要发生
会影响社会公众投资者投资取向,或对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已经或可
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报告义务人包括公司控股股东、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
的股东、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负责人、各控股子公司负责人、公司派驻参
股子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各部门中的重大事件知情人等。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控股股东以及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
实际控制人、公司各部门和纳入公司合并报表的子公司,并对公司全体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负责人及其他因工作关系了解到公司重大事件的知情
人具有约束力。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是公司重大信息的管理机构。
第六条 公司设立证券事务部,证券事务部是董事会的常设综合办事机构,
负责人为董事会秘书。
经董事会授权,证券事务部负责公司重大信息的管理及对外信息披露工作,
具体包括公司应披露的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第七条 报告义务人(一般知情人除外)为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第一责任人(以
下简称“报告第一责任人”),负有敦促本部门或单位内部信息收集、整理的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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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以及向证券事务部报告其职权范围内所知悉重大信息的义务。公司各部门、公
司控股子公司负责人可指定熟悉相关业务和法规的人员担任重大信息内部报告
的联络人,并报备公司证券事务部。公司控股股东及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
东,在出现本制度第三章规定的情形时,应在当天将有关信息向公司证券事务部
报告。
第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报告义务人以及因工作关系而接触到公司应披露
信息的知情人,在该信息尚未披露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三章 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九条 内部重大信息的类型
本制度所称内部重大信息的类型包括:
(一) 交易事项
1、 购买或出售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
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应包含在
内);
2、 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3、 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对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等);
4、 提供担保(含对子公司担保);
5、 租入或租出资产;
6、 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7、 赠与或受赠资产;
8、 债权或债务重组;
9、 研究或者开发项目转移;
10、签订许可协议;
11、放弃权利。
(二) 关联交易事项
1、 本条第(一)项规定的交易事项;
2、 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3、 销售产品、商品;
4、 提供或接受劳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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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委托或受托销售;
6、 关联双方共同投资;
7、 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义务在公司或共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
人之间转移的事项。
(三) 其他重大事项
1、 任何诉讼、仲裁;
2、 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3、 预计公司全年度、半年度、前三季度经营业绩出现较大波动的;
4、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其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
涉及《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收购或股份权益变动情形的;
5、 出现可能或已经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
共媒体传播的信息;
6、 公司面临以下重大风险情形之一:
(1) 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重大损失;
(2) 发生重大债务、未清偿到期重大债务或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
(3) 可能依法承担的重大违约责任或大额赔偿责任;
(4) 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5) 公司决定解散或者被有权机关依法责令关闭;
(6) 公司预计出现资不抵债(一般指净资产为负值);
(7) 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
坏账准备;
(8) 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被抵押、质押;
(9) 主要或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10) 公司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受到重大行政、刑事处罚;
(11)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采取
强制措施而无法履行职责,或者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其他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
达到或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
(12) 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认定的其他重大风险情况。
7、 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
(1) 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办公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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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联系电话等;
(2) 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3) 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4) 中国证监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含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对公司
发行新股或其他再融资申请、重大资产重组事项提出相应的审核意见;
(5)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持股情况或控制公司的情况
发生或拟发生较大变化;
(6) 公司董事长、经理、董事(含独立董事),或三分之一以上的监事提出
辞职或发生变动;
(7) 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包括产品价格、原
材料采购、销售方式等发生重大变化);
(8) 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
响;
(9) 新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政策可能对公司经
营产生重大影响;
(10) 聘任、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11) 法院裁定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
(12) 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
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13) 任一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其所持公司股份在锁定期届满后在
二级市场出售或协议转让的;
(14) 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额外收益或者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的资产、负债、
权益或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5) 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前条所述内部重大信息达到下列标准的,应当及时报告:
(一) 第九条第(一)款所列交易、第(三)款第 6 项所列事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
的:
1、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该交易
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2、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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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人民币;
3、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人民币;
4、 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人民币;
5、 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人民币。
(二) 本条第(一)项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公司与同一交易方同时发生第九条第(一)款第 2 项至第 4 项以外各项中方向
相反的两个交易时,应当按照其中单个方向的交易涉及指标中较高者计算报告标
准。
交易标的为股权,且购买或出售该股权将导致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
的,该股权对应公司的全部资产和营业收入视为本条第(一)项所述交易涉及的资
产总额和与交易标的相关的营业收入。
公司发生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 “购买或出售资产”交易时,应当以资产
总额和成交金额中的较高者作为计算标准,并按交易事项的类型在连续十二个月
内累计计算。已按照前述规定履行相关报告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
围。
公司对外投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按照《公司法》第 26
条或者第 81 条规定可以分期缴足出资额的,应当以协议约定的全部出资额为标
准适用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
公司发生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 “提供财务资助”和“委托理财”等事项
时,应当以发生额作为计算标准,并按交易事项的类型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
算,经累计计算达到第十条第(一)款标准的,适用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已按
照第十条第(一)款规定履行报告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公司在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交易标的相关的同类交易,应当按照累计计算的原
则适用第十条第(一)款规定。已按照第十条第(一)款规定履行报告义务的,不再
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三) 第九条第(二)款所列关联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
1、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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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交易金额在 30 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关联交易的;
3、 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交易金额在 100 万元人民币以上,且占上市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的关联交易的。
(四) 第九条第(三)款第 3 项所述经营业绩出现较大波动,是指以下情形:
1、 净利润为负值;
2、 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 50%以上;
3、 实现扭亏为盈。
第四章 重大信息报告程序与管理
第十一条 报告义务人应在知悉本制度所述的内部重大信息后的当日向公
司证券事务部报告有关情况。
第十二条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形式。包括(但不限于):
(一) 书面形式;
(二) 电话形式;
(三) 电子邮件形式;
(四) 会议形式。
报告义务人应将重大信息及时报告证券事务部,证券事务部认为有必要时,
报告义务人应在 1 个工作日内提交进一步的相关文件。
第十三条 报告义务人向公司证券事务部报告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与
该信息相关的协议、合同、政府批文、法院裁定或判决及情况介绍等。
第十四条 证券事务部在收到重大信息报告后,应及时进行分析和判断,并
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对涉及信息披露义务的事项,证券事务部应及时提出信息披
露预案。
对要求履行会议审议程序的事项,应按公司章程规定及时向全体董事、监事、
股东发出临时会议通知。
第十五条 对投资者关注且非强制性信息披露的重大信息,公司证券事务部
应根据实际情况,按照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的要求,组织公司有关方面及时
与投资者进行沟通、交流或进行必要的澄清。
第十六条 证券事务部负责回答社会公众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及新闻媒体咨
询(质询)等事宜,对公司日常信息进行收集、整理以及信息披露的管理和监督,
履行向董事会报告的职责,对相关信息进行合规性审核以及对外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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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公司的发言人为董事会秘书。未经公司董事长或董事会授权,公
司各部门、控股子公司和其他信息知情人不得代表公司对外进行信息披露。
第十八条 发生应报告的内部重大信息未能及时上报或未上报的,公司将追
究报告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已造成不良影响的,由报告第一责任人承担相应的责
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在本制度中,“以上”、“以内”包括本数;“不满”、“以外”、
“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第二十条 本制度与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
规定或《公司章程》有冲突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
易所有关规定或《公司章程》执行,并应及时对本制度进行修订。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及修订。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实施。
深圳市同益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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