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北京九强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创业板上市持续督导 2016 年半年度跟踪报告
保荐机构名称: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被保荐公司简称:九强生物
保荐代表人姓名:李文涛 联系电话:010-83326886
保荐代表人姓名:崔萍萍 联系电话:010-83326829
一、 保荐工作概述
项目 工作内容
1.公司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1)是否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 是
(2)未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的次数 无
2.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规章制度的情况
(1)是否督导公司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包括但不限于防止关联方 是
占用公司资源的制度、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内控制度、内部审计制
度、关联交易制度)
(2)公司是否有效执行相关规章制度 是
3.募集资金监督情况
(1)查询公司募集资金专户次数 6
营销中心和网络建设项目
因招标流程及施工进度较
(2)公司募集资金项目进展是否与信息披露文件一致 缓导致施工进度比招股说
明书披露募集资金投资项
目进展计划时间延迟
4.公司治理督导情况
(1)列席公司股东大会次数 1
(2)列席公司董事会次数 0
(3)列席公司监事会次数 0
项目 工作内容
5.现场检查情况
(1)现场检查次数 1
(2)现场检查报告是否按照本所规定报送 是
(3)现场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及整改情况 不适用
6.发表独立意见情况
3 次,分别为《信达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
2015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
评价报告的核查意见》、
《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发表独立意见次数 关于公司 2015 年度募集
资金使用情况的专项核查
意见》、《信达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创业板
上市持续督导 2015 年度
跟踪报告》
(2)发表非同意意见所涉问题及结论意见 无
7.向本所报告情况(现场检查报告除外)
(1)向本所报告的次数 0
(2)报告事项的主要内容 不适用
(3)报告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 不适用
8.关注职责的履行情况
(1)是否存在需要关注的事项 无
(2)关注事项的主要内容 不适用
(3)关注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 不适用
9.保荐业务工作底稿记录、保管是否合规 是
10.对上市公司培训情况
(1)培训次数 1
项目 工作内容
(2)培训日期 2016 年 4 月
1、创业板上市公司再融资
的相关法律法规、审核工
作流程和注意事项;
2、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3)培训的主要内容 人员买卖股票的相关规
定;
3、上市公司并购重组相关
法律法规及近期经典案
例。
11.其他需要说明的保荐工作情况 无
二、 保荐机构发现公司存在的问题及采取的措施
事项 存在的问题 采取的措施
1.信息披露 无 不适用
2.公司内部制度的建立和执行 无 不适用
3.“三会”运作 无 不适用
4.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变动 无 不适用
5.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 无 不适用
6.关联交易 无 不适用
7.对外担保 无 不适用
8.收购、出售资产 无 不适用
9.其他业务类别重要事项(包括
对外投资、风险投资、委托理财、 无 不适用
财务资助、套期保值等)
10.发行人或者其聘请的中介机
均能积极配合 不适用
配合保荐工作的情况
11.其他(包括经营环境、业务
无 不适用
发展、财务状况、管理状况、核
心技术等方面的重大变化情况)
三、 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是否履 未履行承诺的原
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
行承诺 因及解决措施
一、避免同业竞争承诺
股东邹左军、刘希、罗爱平、孙小林分别对本公司
作出《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分别承诺:
1、本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子企业目前没有直接或间
接地从事任何与九强生物主营业务及其它业务相同或相
似的业务;
2、本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子企业,不会直接或间接
地以任何方式从事竞争业务或可能构成竞争业务的业
务;
3、自本函出具日起,本函及本函项下之承诺不可撤
销,且持续有效,直至本人不再是九强生物的股东为止;
是 不适用
4、如违反上述任何承诺,本人将赔偿九强生物及九
强生物其他股东因此遭受的一切经济损失,该等责任是
连带责任。
瑞丰成长作出《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承
诺:
1、本公司及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子企业目前没
有直接或间接地从事任何与九强生物的主营业务及其它
业务相同或相似的业务(以下称“竞争业务”);
2、本公司及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子企业,不会
直接或间接地以任何方式从事竞争业务或可能构成竞争
业务的业务;
3、自本函出具日起,本函及本函项下之承诺为不可
撤销的,且持续有效,直至本公司不再是九强生物的股
东为止;
4、本公司和/或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子企业如违
反上述任何承诺,本公司将赔偿九强生物及九强生物其
他股东因此遭受的一切经济损失,该等责任是连带责任。
二、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
(一)发行人实际控制人邹左军、刘希、罗爱平、
孙小林均承诺:所持九强生物股份扣除公开发售后的部
分,自本公司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
管理,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持有的股份。
(二)发行人股东瑞丰成长承诺:所持九强生物的
股份,扣除公开发售后的部分,自九强生物股票上市之
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该股份,也不要
求九强生物回购该股份。
(三)除上述股东外,发行人其他股东均承诺:所
是 不适用
持九强生物的股份,扣除公开发售后的部分,自九强生
物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该
股份,也不要求九强生物回购该股份。
(四)作为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邹左
军、刘希、罗爱平、孙小林、庄献民共 5 人承诺:在前
述锁定期结束后,在其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累计不
超过其所持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 6 个月内,
不转让其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五)发行人实际控制人邹左军、刘希、罗爱平、
孙小林及持有发行人股份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庄献民
承诺:本人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
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该发行价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的发行价格,如果公司上市后因派发现金红利、送
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
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公
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
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
价,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上
述减持价格和股份锁定承诺不因本人不再作为公司控股
股东或者职务变更、离职而终止。
三、关于稳定股价的承诺
如果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并上市
后三年内股价出现低于每股净资产(指公司上一年度经
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如果公司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
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相关
的计算对比方法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
除息处理)的情况时,公司启动以下稳定股价预案:
(1)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具体条件和程序
A、预警条件:当公司股票连续 5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 是 不适用
低于每股净资产的 120%时,公司将在 10 个交易日内召
开投资者见面会,与投资者就公司经营状况、财务指标、
发展战略进行深入沟通。
B、启动条件及程序:当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
的收盘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时,应当在 5 日内召开董事会、
25 日内召开股东大会,审议稳定股价具体方案,明确该
等具体方案的实施期间,并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该等方
案后的 5 个交易日内启动稳定股价具体方案的实施。
C、停止条件:在上述第 2 项稳定股价具体方案的实
施期间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收盘价高于每股
净资产时,将停止实施股价稳定措施。
上述第 2 项稳定股价具体方案实施期满后,如再次
发生上述第 2 项的启动条件,则再次启动稳定股价措施。
(2)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满足时,公司应依照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公司内部治理制度
的规定,及时履行相关法定程序后采取以下措施稳定公
司股价,并保证股价稳定措施实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
仍符合上市条件:
A、在不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情况下,经董事会、
股东大会审议同意,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要约方式或
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
股份,回购数量不低于公司股份总数的 1%;
B、要求实际控制人以增持公司股票的方式稳定公司
股价,实际控制人增持数量不低于公司股份总数的 0.5%,
且增持后公司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件;
C、要求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增
持公司股票的方式稳定公司股价,每年度用于增持公司
股票的资金不少于该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上年度薪酬
总和的 20%,且增持后公司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
件;
D、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以及中国证监
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在前述稳定股价措施实施期间,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不因其在此期
间不再作为实际控制人、担任董事(独立董事除外)、
高级管理人员和/或职务变更、离职等情形而拒绝实施上
述稳定股价的措施。
四、关于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重大遗漏的承诺
公司承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如公司招股说明书
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
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
公司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并于五个交易
日内启动回购程序,按照回购时的公司股票二级市场价
格或发行价格孰高原则确定回购价格。如公司招股说明
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
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
失。
实际控制人邹左军、刘希、罗爱平、孙小林承诺: 是 不适用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如公司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
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人应回购本次
发行的全部公开发售股份,并于二十个交易日内启动回
购程序,按照回购时的公司股票二级市场价格或发行价
格孰高原则确定回购价格。如公司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
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若因公
司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致
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且公司、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不能履行对投资者损失赔偿义务的,本人
将承担连带责任。
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公司首次
公开发行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如公司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
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五、主要股东持股意向的承诺
(1)公司实际控制人邹左军、刘希、罗爱平、孙小
林持股意向
公司实际控制人邹左军、刘希、罗爱平、孙小林声
明:
A、如果在锁定期满后,本人拟减持股票的,将认真
遵守证监会、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结合公
司稳定股价、开展经营、资本运作的需要,审慎制定股
票减持计划,在股票锁定期满后逐步减持;
B、本人减持公司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
是 不适用
的规定,具体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
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C、本人减持公司股份前,应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
告,并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
露义务;
D、如果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本人拟减持股票的,
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指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
发行价格,如果因公司上市后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
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证
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锁定期满后两
年内,本人减持不超过发行时所持股份的 20%;
E、如果本人未履行上述减持意向,本人将在股东大
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
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F、如果本人未履行上述减持意向,本人持有的公司
股份自本人未履行上述减持意向之日起 6 个月内不得减
持。
(2)持股 5%以上的股东持股意向
A、瑞丰成长持股意向及其声明
a 瑞丰成长在所持九强生物股份锁定期满后两年内,
减持量不高于发行上市时所持九强生物股份量的 80%,
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若期间有分红、转增,则发行
价按除权价格计);
b 瑞丰成长减持九强生物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
规、规章的规定,具体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所集中竞
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c 瑞丰成长减持九强生物股份前,应提前三个交易日
予以公告,并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
信息披露义务;
d 如果瑞丰成长未履行上述减持意向,瑞丰成长将在
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
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
歉;
e 如果瑞丰成长未履行上述减持意向,瑞丰成长持有
的九强生物股份自瑞丰成长未履行上述减持意向之日起
6 个月内不得减持。
B、程辉、周晓燕持股意向及其声明
a、如果在锁定期满后,本人拟减持股票的,将认真
遵守证监会、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结合公
司稳定股价、开展经营、资本运作的需要,审慎制定股
票减持计划,在股票锁定期满后逐步减持;
b、本人减持公司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
的规定,具体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
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c、本人减持公司股份前,应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
告,并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
露义务;
d、如果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本人拟减持股票的,
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指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
发行价格,如果因公司上市后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
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证
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锁定期满后两
年内,减持发行人股份不超过发行时所持股份的 50%;
e、如果本人未履行上述减持意向,本人将在股东大
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
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f、如果本人未履行上述减持意向,本人持有的公司
股份自本人未履行上述减持意向之日起 6 个月内不得减
持。
六、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合规性的承诺
本公司承诺:在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
是 不适用
板上市过程中,不存在向本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
人员、承销商及上述人员的关联方(公募基金除外)配
售股票;不存在采取操纵新股价格、暗箱操作或其他有
违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的行为;不存在劝诱网下投资
者抬高报价但不向其配售股票的行为;不存在通过自主
配售以代持、信托持股等方式向其他相关利益主体输送
利益或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情形。
七、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
2013 年 , 扣 除 非 经 常 性 损 益 后 的 公 司 净 利 润 为
17,695.83 万元,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加权平均净资产
收益率为 39.17%、每股收益为 1.77 元,盈利能力较强。
本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的净资
产将大幅增加,总股本亦相应增加。如果在此期间公司
的盈利能力没有大幅提高,则公司存在净资产收益率下
降的风险。虽然本次募集资金项目投产后,预计未来几
年净利润仍将保持增长,但募集资金项目从投入到产生
效益,需要一定的时间,建设期间股东回报还是主要通
过现有业务实现。在公司股本和净资产均增加的情况下,
如果 2014 年公司业务未获得相应幅度地增长,每股收益
无 不适用
和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等指标将出现一定幅度地下
降。
为降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摊薄公司即期回报的影
响,公司拟通过以下措施提高销售收入,增加未来收益,
实现可持续发展,以填补回报:
(1)提升公司整体实力,为未来做大做强奠定基础;
(2)公司将加快募投项目投资进度,争取募投项目
早日达产并实现预期效益;
(3)加大人才引进和完善公司治理,为企业发展提
供人才保障和制度保障;
(4)坚持技术创新,继续加大新技术、新产品的研
发投入,加快研发成果转化步伐,迅速丰富产品线,从
而增加销售规模和公司业绩;
(5)以市场为核心,扩大销售队伍,加强市场宣传
和推广力度,整合销售渠道,进一步提高市场覆盖率和
占有率;
(6)坚持勤俭节约原则,进一步完善相关管理制度,
严格控制各项成本和费用,杜绝铺张浪费,力求为股东
创造最大效益。
八、关于关联交易的承诺
邹左军、刘希、罗爱平、孙小林、程辉、周晓燕及瑞丰
成长关于关联交易承诺如下:
本人/本公司作为北京九强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九强生物”) 持股 5%以上股份的股东,为规
范和减少与九强生物之间的关联交易,本公司特向九强
生物承诺如下:
1.本公司和本公司的关联方(含义同《企业会计准则
第 36 号--关联方披露》)将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尽量
规范和减少与九强生物之间的关联交易; 是 不适用
2.不以拆借、占用或由公司代垫款项、代偿债务等任
何方式挪用、侵占九强生物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不
要求九强生物违法违规提供担保;
3.对于能够通过市场方式与独立第三方之间进行的
交易,支持九强生物与独立第三方进行;
4.对于与九强生物之间确有必要进行的关联交易,均
将严格遵守公平公允、等价有偿的原则,公平合理地进
行;关联交易均以签订书面合同或协议形式明确约定,
并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关联交易制度等相关规定,履行各
项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切实保护九强生物和九强
生物其他股东利益;5.本公司保证遵守上述承诺,不通过
关联交易损害九强生物及九强生物其他股东的合法权
益,如因违反上述承诺而损害九强生物及九强生物其他
股东合法权益的,本公司及本公司的关联方自愿赔偿由
此对九强生物造成的一切损失。
九、分红承诺
九强生物就公司分红事项承诺如下:(一)股利分
配原则:公司实行连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的
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
可持续发展,在考虑公司盈利情况和发展战略的实际需
要的前提下,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机
制。公司股利分配方案由董事会制定,方案制定过程中
应注意听取并充分考虑公众投资者、独立董事、监事的
意见。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股利分配方案后报股东大会
审议批准。(二)利润分配形式:公司可采取现金、股
票或者二者相结合的方式分配利润,现金方式优先于股 是 不适用
票方式。公司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采用现金分红
进行利润分配。公司当年度实现盈利,在依法提取公积
金后进行现金分红。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
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
等因素,公司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
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在保证公司股本规模和
股权结构合理的前提下,基于回报投资者和分享企业价
值的考虑,从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公司股
价与公司股本规模的匹配性等真实合理因素出发,当公
司股票估值处于合理范围内,公司可以在实施现金分红
的同时进行股票股利分配。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
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公司可以
根据公司盈利及资金需求情况进行中期现金分红。(三)
利润分配的具体比例:1、如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
支出发生,公司应当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公司每年
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
的百分之二十。若公司有扩大股本规模需要,或者公司
认为需要适当降低股价以满足更多公众投资者需求时,
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股利分配之余,提出股票股利分配
预案。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指以下情形之一:
(1)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
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超过 5,000 万元;(2)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
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根据公司章程关于董
事会和股东大会职权的相关规定,上述重大投资计划或
重大现金支出须经董事会批准,报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方可实施。 2、公司董事会未作出现金分配预案的,应
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原因,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
意见。3、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
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四)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1、董事会在考虑对全体股
东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基础上,经与独立董事、外
部监事充分讨论后,制订利润分配方案; 2、独立董事、
外部监事应对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审核并独立发表审核意
见,监事会应对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
3、董事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方案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批准,在公告董事会决议时应同时披露独立董事、外部
监事及监事会的审核意见;4、股东大会审议利润分配方
案时,公司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等方式以便股东参与股东
大会表决;5、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利润分配方案后,公司
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结束后两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
的派发事项。(五)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程序:如
公司确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应通过修改《公司章程》
关于利润分配的相关条款进行利润分配政策调整,决策
程序如下:1、董事会制订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方案,并
作出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2、独立董事、外部
监事应对上述议案进行审核并独立发表审核意见,监事
会应对上述议案进行审核并发表审核意见;独立董事可
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
事会审议;3、董事会审议通过上述议案后报股东大会审
议批准,公告董事会决议时应同时披露独立董事、外部
监事和监事会的审核意见;4、股东大会审议上述议案时,
公司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等方式以方便股东参与股东大会
表决,该事项应由股东大会特别决议通过;股东大会对
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接听投资
者电话、公司公共邮箱、网络平台、召开投资者见面会
等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
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
东关心的问题。5、股东大会批准上述议案后,公司相应
修改《公司章程》,执行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
保证现行及未来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以下原则:1、
如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发生,公司应当采取
现金方式分配股利,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
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二十;2、调整后的利润分配
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除
上述规定外,公司制定了《北京九强生物技术股份有限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对上市后三年内的股利分配作了进一步安排。
十、股东一致行动承诺
邹左军、刘希、罗爱平、孙小林股东一致承诺如下:
1.四方为北京九强生物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九强生物”)的股东,发行上市前分别持有九强生物
10.38%、19.83%、18.19%以及 14.44%的股份,合计持有
其 62.84%的股份;2.通过四方签署的《一致行动协议》,
四方合计享有和控制的股份达到九强生物全部股份的
62.84%;3.九强生物拟在境内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并在
创业板上市,需要确认其实际控制人。据此,四方经友
好协商,就九强生物实际控制人的确认事宜,达成协议
如下: 第三条 关于所持九强生物股份转让等事宜,四
方同意:(一)除各方另有约定外,四方应始终一致确保各
方合计持有九强生物的股份比例不下降;(二)未经四方事
先做出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采取任何单方行动,包
是 不适用
括但不限于以转让、质押等方式处理自己持有的九强生
物股份。各方同意,在九强生物面临各方之外的其他九
强生物股东或第三方收购,各方应一致维护九强生物的
稳定和持续发展;(三)任何一方确需转让股份的,经四方
事先做出书面同意决定,则该方应按四方决定优先转让
给本协议其他各方或各方一致同意的第三方。除各方另
有约定外,此类股份转让不得导致各方合计持有九强生
物的股份比例下降;(四)自九强生物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
月内不直接或间接转让九强生物股份。 第四条 四方承
诺,就九强生物的任何董事会、股东大会职权事项的决
策,四方都将始终保持“意见一致”,并将该等“意见一致”
体现为在九强生物召开审议相关事项的董事会、股东大
会会议时,四方作为董事、或四方作为股东所投的“赞同
票”、“反对票”或“弃权票”保持一致。上述事项包括但不
限于下列事宜:(一)各方在九强生物的股东大会会议上选
举董事、监事,应保持意见一致;(二)各方在九强生物的
董事会会议上聘任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
理人员,应保持一致意见;(三)九强生物提交董事会、股
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各方在九强生物的各
董事会、股东大会职权事项进行审议决策前,应事先沟
通协商,形成一致意见;如意见不一致时,应再充分沟
通协商,努力达成一致意见;四方中,三方以上(含三
方)形成的意见为各方最终意见,如仍未形成最终意见
的,则以当时董事长的意见作为各方最终意见,各方需
按最终意见行使股东权利和董事权利。 第六条 保障条
款 (一)四方同意遵守上述约定,任何一方违反上述约定
的,且在收到其他任何一方要求其予以纠正的通知后十
个工作日内仍未纠正的,则该方应将其所持有的九强生
物的股份按本协议其他方当时的持股比例或其他方确定
的其他比例转让给其他各方,转让价格按九强生物经审
计的上一年度净资产或上述通知期限届满日的市场价格
这两者中较低者来确定;(二)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第三条
规定,未经各方达成同意意见而擅自以转让、质押等方
式处理自己持有的全部或部分股份的,则应向其他各方
支付相当于其持有的全部股份的价值一倍的违约金,股
份价值按九强生物经审计的上一年度净资产或当时的市
场价格这两者中较高者来确定。 第七条 四方保证,上
述承诺事项将不因九强生物发生更名、增资扩股、合并、
分立、资产重组等事项而发生改变。 第八条 未经四方
书面协议,本协议不得修改。 第九条 本协议有效期五
年,自双方签字之日起计算。在本协议的解释和履行过
程中,如发生争议,协议各方首先应协商解决,如协商
不成,任何一方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条 本协议正本一式六份,自四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各份协议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四、 其他事项
报告事项 说明
1.保荐代表人变更及其理由 无
2.报告期内中国证监会和本所对保荐机构或
者其保荐的公司采取监管措施的事项及整改 无
情况
3.其他需要报告的重大事项 无
(本页无正文,为《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北京九强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上市
持续督导 2016 年半年度跟踪报告》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名: 李文涛 崔萍萍
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 9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