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富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
湖北富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
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
理办法》)、《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 1-3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本次预留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人员名单进
行了核实,并发表如下意见:
1、激励对象名单符合《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所确定的
激励对象范围。
2、激励对象的基本情况属实,不存在虚假、故意隐瞒或致人重大误解之处。
3、激励对象均为公司实施本次预留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时在公司任职并对
公司经营业绩和未来发展有直接影响的核心技术(业务)人员,不包括独立董事、
监事。
4、上述人员均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第八条所述的
下列情形:
(1)最近三年内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
(2)最近三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的;
(3)具有《公司法》规定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5、公司持股 5%以上的主要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以及持股 5%以上的股东或
实际控制人的配偶及直系亲属均没有作为激励对象。
6、激励对象未同时参与两个或两个以上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
监事会对本次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的激励对象是否符合授予条件进行核实
后,认为:
本次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 证券法》、 公司章程》
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
法》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情形,符合《湖北富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
司本次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的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湖北富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2016 年 9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