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益股份:股东大会议事规则(2016年9月)

来源:深交所 2016-09-07 00:00:00
关注证券之星官方微博:

深圳市同益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深圳市同益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2016 年 9 月 6 日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同益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保证股

东大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和《深圳市同益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

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表决程序以及股东大会的提案、决议

均应当遵守本规则。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大会。公司全体董事应

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大会正常召开和依法履行职权。

第三条 股东大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应当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书并公

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和本

规则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二章 股东大会的职责权限

第五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

1

深圳市同益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公司章程》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 30%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或《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

行使。

第六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

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的担

保;

(六)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绝

2

深圳市同益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对金额超过3,000万元人民币的担保;

(七)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由股东大会审议的对外担保事项,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

大会审议。

第七条 公司的对外投资、收购或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委托理

财、关联交易等事项属于以下情形之一的,必须报经股东大会审批决定: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该交

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帐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3000 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300 万元;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3000 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 300 万元。

(六)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单次关联交易金额在人民币 1000 万元以上且占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值的 5%以上的关联交易,以及公司与关联方就同一

标的或者公司与同一关联方在连续 12 个月内发生的关联交易累计金额在人民币

10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值的 5%以上的关联交易;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本款中的交易事项是指:购买或出售资产;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

款、风险投资等);提供财务资助;租入或租出资产;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

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赠与或受赠资产;债权或债务重组;研究与开发项目

的转移;签订许可协议;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上述购买、出售的资

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

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

第三章 股东大会的召集

3

深圳市同益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第八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

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4人时或本章程规定的公司董事总数的2/3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1/3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述第(三)项持股数额以股东提出书面请求日所持股份数额为准。

发生前述第(一)、(二)项规定情形,董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召集临时股东

大会的,监事会或者股东可以按照本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自行召集临时股东大会。

第十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

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

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

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十一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

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

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

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

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

主持。

第十二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

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

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的书面反馈意见。

4

深圳市同益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

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

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

大会,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

主持。

第十三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

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

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十四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

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第十五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公司

承担。

第四章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十六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

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十七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

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

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大

5

深圳市同益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

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十八条 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20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

时股东大会应于会议召开15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第十九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方式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

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

间隔应不多于7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

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

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第二十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将充分

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

案提出。

第二十一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应延期或取消,

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

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2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第五章 股东大会的召开

6

深圳市同益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安全、经济、便

捷的网络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

的,视为出席。

公司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

方式的表决时间以及表决程序。

公司应通过多种形式向中小投资者做好议案的宣传和解释工作,股东大会应

当安排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日召开,且现场会议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投票结

束时间。

第二十三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

大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第二十四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

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

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

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

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

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第二十五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

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同意、反对或弃权票的指

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

表决。

7

深圳市同益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第二十六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

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

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

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

第二十七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

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

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二十八条 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将依照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

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

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

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二十九条 股东大会召开时,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

席会议,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第三十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

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

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

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

持人,继续开会。

第三十一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

向股东大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第三十二条 除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涉及公司商业秘密不能在股东

大会上公开之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应就股东的质询和建

议作出解释和说明。

第三十三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

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

8

深圳市同益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三十四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需要在股东大会上发言

的,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事先填写发言单,发言单应当载明发言人姓名、代表股份数额(含受

托股份数额)等内容,股东代表发言的先后顺序由会议主持人确定;

(二)每一发言人发言,原则上每次不得超过五分钟,但经会议主持人同意

可适当延长;

(三)针对同一提案,每一发言人的发言不得超过两次。

股东大会讨论提案时,会议主持人可视情况决定是否终止讨论。

第三十五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

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

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

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三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股东大会

的严肃性和正常秩序,除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及董事会邀请的人员以外,公司有权拒绝其他人士入场,对于干扰股东

大会秩序、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应当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

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六章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三十七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的1/2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第三十八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9

深圳市同益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

他事项。

第三十九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发行公司债券

(三)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

(四)本章程的修改;

(五)回购本公司股票

(六)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总资产30%的;

(七)股权激励计划;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

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

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

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

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

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

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

限制。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可以出席股东大

会,并可以依照大会程序向到会股东阐明其观点,但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

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

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10

深圳市同益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的提案前提示关联股东对该

项提案不享有表决权,并宣布现场出席会议除关联股东之外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关联股东违反本条规定参与投票表决的,其表决票中对于有关关联交易事项

的表决归于无效。

股东大会对关联交易事项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所

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但是,该关联交易事项涉及本章程第七十七条

规定的事项时,股东大会决议必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四十二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准,

公司将不与董事、总经理和其它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

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第四十三条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如拟选董事、监事的

人数多于1人,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

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股东大会表决实行累积投票者应执行以下原则:

(一)董事或者监事候选人可以多于股东大会拟选人数,但每位股东所投票

的候选人数不能超过股东大会拟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所分配票数的总和不能超

过股东拥有的投票数,否则,该票作废;

(二)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实行分开投票。选举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有权

取得的选票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票数乘以拟选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数,该票数只

能投向公司的独立董事候选人;选举非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有权取得的选票数

等于其所持有的股票数乘以拟选非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数,该票数只能投向公司

的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三)董事或者监事候选人根据得票多少的顺序来确定最后的当选人,但每

位当选人的最低得票数必须超过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股

票总数的半数。如当选董事或者监事不足股东大会拟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应就

缺额对所有不够票数的董事或者监事候选人进行再次投票,仍不够者,由公司下

11

深圳市同益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次股东大会补选。如2位以上董事或者监事候选人的得票相同,但由于拟选名额

的限制只能有部分人士可以当选的,对该等得票相同的董事或者监事候选人需要

单独进行再次投票选举。

第四十四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应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

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应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

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大会不应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

表决。

第四十五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得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

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第四十六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

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四十七条 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第四十八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2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

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

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检验

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四十九条 股东大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

应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涉及的公司、

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五十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

同意、反对或弃权。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

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五十一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

投票数组织点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

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

12

深圳市同益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持人应当立即组织点票。

第五十二条 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名出席会议的股东和

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

方式、每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应当在股东大

会决议中作特别提示。

第五十三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各项决议的内容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忠实履行职责,保证决议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得使

用容易引起歧义的表述。

股东大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限制或者阻挠中小投资者依法行使投票权,

不得损害公司和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

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人民法

院撤销。

第五十四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在

会议结束之后立即就任。

第五十五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

司应在股东大会结束后2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五十六条 主持人根据表决结果决定股东大会的决议是否通过。出席会议

的董事应当在股东大会决议上签名。

第五十七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

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

份总数的比例;

13

深圳市同益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和记录

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五十八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

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

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

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九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规则的任何条款,如与届时有效的法律、行政法

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相冲突,应以届时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六十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超过”、“以内”都含本数,“过”不含本数。

第六十一条 本规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六十二条 本规则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深圳市同益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O一六年九月六日

14

查看公告原文

微信
扫描二维码
关注
证券之星微信
相关股票:
好投资评级:
好价格评级:
证券之星估值分析提示同益股份盈利能力一般,未来营收成长性较差。综合基本面各维度看,股价偏高。 更多>>
下载证券之星
郑重声明:以上内容与证券之星立场无关。证券之星发布此内容的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证券之星对其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保证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数据及图表)全部或者部分内容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时性、原创性等。相关内容不对各位读者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如对该内容存在异议,或发现违法及不良信息,请发送邮件至jubao@stockstar.com,我们将安排核实处理。
网站导航 | 公司简介 | 法律声明 | 诚聘英才 | 征稿启事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 举报专区
欢迎访问证券之星!请点此与我们联系 版权所有: Copyright © 1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