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同益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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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2016 年 9 月 6 日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领导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组成,进一步建立健全公
司董事(非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提名制度,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特设立董
事会提名委员会(以下简称“提名委员会”),作为负责对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
人员的人选、选择标准和程序进行选择并提出建议的专门机构。
第二条 为确保提名委员会规范、高效地开展工作,公司董事会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规则》、《深圳市同益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对董事会负责。
第四条 本细则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董事会聘任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董
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两名。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三分之一以上提名,经董事会表决,过半数以上同意。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报董事会批准,
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提名委员会召集人负责召集和主持提名委员会会议,当召集人不能或无法履
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职权;召集人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
他委员代行职责时,任何一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由公司董
事会指定一名委员履行提名委员会召集人职责。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
提名委员会委员任期届满前,除非出现《公司法》、《公司章程》 或本议事规
则规定的不得任职情形,不得被无故解除职务。期间如有提名委员会委员不再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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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提名委员会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五至第
六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九条 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会予以免除其资格:
(一)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委员会纪律的;
(二)未尽勤勉之责,两次无故缺席委员会会议或三次不能对应审核事项出
具意见的;
(三)本人提出书面辞职申请或任期内因职务变动不宜继续担任委员的;
(四)不宜担任委员会委员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下设提名工作组,专门负责提供公司有关拟被提名人员
的有关资料,负责筹备提名委员会会议并负责提出提名方案。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为:
(一) 研究董事、经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 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和经理人员人选;
(三) 对董事候选人、经理人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四) 对须提请董事会聘任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五) 董事会授权的其它事宜。
第十二条 董事会有权否决损害股东利益的提名方案。
第十三条 股东在无充分理由或可靠证据的情况下,应充分尊重提名委员会
的建议,不能提出替代性的董事、经理人选。如提名工作组的意见与提名委员会
多数成员意见不一致,则将不一致的意见同时报董事会审议。
第四章 会议的召开与通知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在每一个会计年度结束后
的四个月内,提名委员会应至少召开一次定期会议。
第十五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召集人应于事实发生之日起三日内签发召
开临时会议的通知:
(一)董事会提议;
(二)召集人提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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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两名以上委员提议;
(四)董事长提议。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可采用现场会议形式,也可采用非现场会议的通
讯表决方式。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定期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 5 日(不包括开会当日)发出
会议通知,临时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 1 日(不包括开会当日)发出会议通知。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知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地点和时间;
(二)会议期限;
(三)会议议程、讨论事项及相关详细资料;
(四)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五)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可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电话、以专人送达等方
式进行通知。采用电话、电子邮件等快捷通知方式时,若自发出通知之日起 1 日
内未接到书面异议,则视为被通知人已收到会议通知。
第五章 议事和表决程序
第二十条 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做好提名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
公司有关方面的资料:
(一) 提供公司主要财务指标和经营目标完成情况;
(二)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分管工作范围及主要职责情况;
(三) 提供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岗位业绩考评系统中涉及指标的完成情况;
(四) 提供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业务能力情况;
第二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
实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经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
决议后备案并提交董事会通过,并遵照实施。
第二十二条 董事、经理人员的选择程序:
(一) 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经理人
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 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泛搜寻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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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经理人选;
(三) 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
形成书面材料;
(四) 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经理人选;
(五) 召集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经理的任职条件,对初选人员进行资格
审查;
(六) 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经理人员前一至两个月,向董事会提出董
事候选人和新聘经理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 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适用法律法规和公司其
他制度要求的条件。
第二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第二十五条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
决权;会议作出的决定,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
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
第二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可以亲自出席会议,也可以委托其他委员代为
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
应向会议主持人提交授权委托书,委托书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权限
和有效期限,并有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
使委托委员的权利。授权委托书应不迟于会议表决前提交给会议主持人。
第二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列席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邀请公司董事、
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二十九条 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
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三十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讨论有关委员会成员议题时,当事人应回避。
第三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
遵循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办法的规定。
第三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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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备案保存。在公司存续期间,保存期为10
年。
第三十三条 会议记录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会议的人员,受他人委托出席会议的应特别说明;
(三)会议议程;
(四)委员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或议案的表决结果;
(六)其他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说明和记载的事项。
第三十四条 出席会议的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
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第三十六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执行;本工作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本公
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
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七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深圳市同益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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