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川仪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内部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了规范重庆川仪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行为,依法合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护投资者的合
法权益,根据《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
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指
引》、《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按照《股票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业务
规则的规定,办理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的,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信息存在《股票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
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中规定的暂缓、豁免情形的,可以由公司自行审慎判
断,并接受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公司的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的事后监管。
第四条 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相关信息尚未泄漏;
(二)有关内幕人士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第五条 本制度所称的“可以暂缓披露的信息”是指存在不确定性、
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等情形,及时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
的,可以暂缓披露。
第六条 本制度所称的“可以豁免披露的信息”是指属于国家秘密、
商业秘密等情形,按《股票上市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其
违反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或损害上市公司及投资者利益的,可以豁免
披露。
第七条 本制度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国家有关反不正当竞争法律
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
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本制度所称的
“国家秘密”是指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关系国家安
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
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信
息。
第八条 公司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并采取有效措
施防止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公司拟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知情人
以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履行以下基本义务:
(一)在公司上述信息未被确定为可以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前,公
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员有责任确保将该信息的知情
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二)公司相关责任人应确保报送的拟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内容真
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三)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泄露上述信息;
(四)鉴于暂缓、豁免事项可能带有一定的敏感性,如需进行相关业
务咨询的,应在当日 15:00 收盘后的非交易时间段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
出,并在咨询过程中注意不要透露拟暂缓、豁免事项的具体内容。
第九条 公司决定对相关信息作暂缓披露、豁免披露处理的,应履行
如下内部审核程序:
(一)申请暂缓或豁免披露的部门(或单位)应填写《信息暂缓/豁
免披露审批表》(详见附件一),列明申请暂缓、豁免信息披露事项的内容、
原因、依据及期限;
(二)审批表应由相关申请部门(或单位)负责人、公司董事会办公
室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审核签字,并经董事长签字核准后交由公司董事会
办公室存档;
(三)相关内幕知情人员应签署《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及承诺函》,
并交由董事会办公室存档。
第十条 已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被泄露或者出现市场传闻的,公司
应当及时核实相关情况并对外披露。
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者期限届满的,公司应当及时公告
相关信息,并披露此前该信息暂缓、豁免披露的事由、公司内部登记审核
等情况。
第十一条 公司确立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责任追究机制,对于不
符合上述条款规定的暂缓、豁免情形的或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
及期限届满,未及时披露相关信息致使公司信息披露工作出现失误或给公
司带来损失的,应查明原因,依照情节轻重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第十二条 公司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的其他事宜,须符合《股票
上市规则》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
第十三条 公司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参照本制度执行。以前制度若有
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
第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
日起实施。
附件一
重庆川仪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审批表
申请部门
申请日期
申请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事项
申请缘由和依据
暂缓披露的期限
有关内幕人士是否已签署《内幕
是 否
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及承诺函》
申请部门(或单位)意见
董事会办公室意见
董事会秘书意见
董事长意见
附:暂缓或豁免事项的知情人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