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煤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相关议案的
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阳煤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章
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 现对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七次会
议所审议的相关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对《关于延长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决议有效期及调整发行方案的议
案》的独立意见
1、公司延长非公开发行股票决议的有效期并调整定价原则,符合相关规章
制度的规定,契合公司的整体利益;
2、在本项议案的表决中,关联董事已按规定回避表决,程序合法合规。本
项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关联股东应回避表决。
3、我们同意将本项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对《关于审议<阳煤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
(修订稿四)>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1、公司按照相关制度规定对该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进行了编写。程序合法
合规、内容真实完整;
2、在本项议案的表决中,关联董事已按规定回避表决,程序合法合规。本
项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关联股东应回避表决。
3、我们同意将本项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对《关于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涉及关联交易的议案》的独立意
见
1、公司延长非公开发行股票决议的有效期并调整定价原则,符合相关规章
制度的规定,契合公司的整体利益;
2、该等关联交易符合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
益的情况;
3、在本项议案的表决中,关联董事已按规定回避表决,程序合法合规。本
项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关联股东应回避表决。
4、我们同意将本项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四、关于对《关于公司与深圳阳煤金陵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公司、北京金陵华
软恒毅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北京金陵华软阳明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签署<附生效条件之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三)>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1、独立董事在对该补充协议进行全文认真审阅的基础上认为,该补充协议
编制过程审慎、协议内容详实、编制程序合规;
2、在本项议案的表决中,关联董事已按规定回避表决,程序合法合规。本
项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关联股东应回避表决。
3、我们同意将本项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专此。
(本页无正文,为《阳煤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七
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的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名:
李海泉(签名) 李端生(签名) 孙水泉(签名)
日期: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