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鹏飞: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来源:深交所 2016-09-06 18:5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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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关于

深圳市华鹏飞现代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300350)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4011 号港中旅大厦 22-23 楼

22-23/CTS, No.4011,ShenNan Road, ShenZhen, PRC.

电话(Tel):0086-755-83025555. 传真(Fax):0086-755-830250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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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关于

深圳市华鹏飞现代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深圳市华鹏飞现代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的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 (“以下简称《网络投票细则》”)

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市华鹏飞现代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公

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以下简

称“本所”)接受深圳市华鹏飞现代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

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以下简称“本次

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过程进行见证,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

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定文件予以公告,并愿依法

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

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的相关法律事项出具如下意

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经本所律师审查,公司已于 2016 年 8 月 20 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网站上

公告了《深圳市华鹏飞现代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

大会的通知》,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召开日期、时间及地点、网络投票时

间、会议审议议案、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时间及方法、联系方式等事项以公

法律意见书

告形式通知了全体股东。

2、公司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1)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16 年 9 月 6 日下午在深圳市龙岗区坂田街

道南坑社区华鹏飞物流基地二楼会议室如期召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符合会

议通知内容。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张京豫先生主持。

(2)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时间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

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6 年 9 月 6 日上午 9:30 至 11:30,下午 13:00 至

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6

年 9 月 5 日下午 15:00 至 2016 年 9 月 6 日下午 15:00 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履行了法定程序,符合法律、行

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召集人的资格

1、经本所律师见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9]

人。根据本所律师对股东的账户登记证明、个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证明以及深

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等相关资料的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

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9]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109,373,200]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6.8922]%。以上股东均为截至 2016 年 8 月 29 日下午深圳

证券交易所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

东。

除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以外,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还包括公

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之本所见证律师。

2、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在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束后提供给公司

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0]人,代表股份

[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为[0]%。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参加表决的股东

的资格,其身份已由身份验证机构负责验证。

3、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出席人员、召集人的资格符合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1、经本所律师见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就会议通知中列明

的审议事项以现场投票的方式进行了投票表决,并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

行了监票、验票和计票,并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

2、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

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表决权总数和表决结果。

3、本次股东大会投票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本次股东大会现场投票和网

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4、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按照《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网络投

票实施细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通过了董事会提出的议案,各项议案

的表决结果如下:

(1) 议案 1:《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议案》(采用累积投票制)

1.1 选举张京豫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董事

同意:[109,373,2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反对: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1.2 选举徐传生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董事

同意:[109,373,2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反对: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1.3 选举张其春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董事

法律意见书

同意:[109,373,2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反对: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1.4 选举张光明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董事

同意:[109,373,2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反对: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1.5 选举李长军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董事

同意:[109,373,2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反对: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1.6 选举温福君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董事

同意:[109,373,2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反对: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2) 议案 2:《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议

案》(采用累积投票制)

2.1 选举黄劲业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同意:[109,373,2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反对: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2.2 选举郑艳玲女士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法律意见书

同意:[109,373,2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反对: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2.3 选举胡志勇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同意:[109,373,2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反对: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3) 议案 3:《关于监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采用累积投票制)

3.1 选举张书林先生为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监事

同意:[109,373,2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反对: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3.2 选举李元东先生为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监事

同意:[109,373,2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反对: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4) 议案 4:《关于使用募投项目节余资金支付重大资产重组自筹现金对价

的议案》

同意:[109,373,2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反对: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法律意见书

四、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本次股东大会

出席人员、召集人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相关事宜均符

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作出的决议合法有效。

特此见证。

法律意见书

(本页无正文,为《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华鹏飞现代物流股份有限公

司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页)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见证律师:

高 树 张燃 陈 斌

2016 年 9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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