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际股份: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的补充法律意见(二)

来源:深交所 2016-09-07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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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天际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

并募集配套资金

暨关联交易的

补充法律意见(二)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 号富凯大厦 B 座 12 层

电话:010-52682888 传真:010-52682999 邮编:100033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天际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

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的补充法律意见(二)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天际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

暨关联交易的

补充法律意见(二)

02F20160008-00007

致:广东天际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广东天际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际股份”)与德恒律师事务

所(以下简称“本所”)签订的法律服务协议,本所接受天际股份委托,就天际

股份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本次重大资产重

组”)事宜,担任天际股份的专项法律顾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

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09 号)(以下简称“《重组办法》”)、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证监会令[2006]第 30 号)、《上市公司非公开发

行股票实施细则》(证监会令第 73 号)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修订)(深证上〔2014〕378 号)(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于 2016 年 6 月

15 日出具了《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天际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

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的法律意见》(以下简称“《法律

意见》”),于 2016 年 6 月 29 日出具了《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证券交

易所对广东天际电器股份有限公司重组问询函的回复意见》(以下简称“《回复

意见》”),于 2016 年 7 月 15 日出具了《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天际电

器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的补

充法律意见(一)》(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一)”》。根据中国证券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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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的补充法律意见(二)

管理委员会于 2016 年 8 月 5 日下发的 161900 号《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

一次反馈意见通知书》以及对《补充法律意见(一)》出具日至本《补充法律意

见(二)》出具日期间(以下简称“补充核查期内”)出现的重大事项进行了核查,

本所现出具《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天际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

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的补充法律意见(二)》(以下简称

“《补充法律意见(二)》”)。

本《补充法律意见(二)》是对《法律意见》、《回复意见》、《补充法律意见

(一)》的补充,并构成《法律意见》、《回复意见》、《补充法律意见(一)》不可

分割的一部分。前述《法律意见》、《回复意见》、《补充法律意见(一)》未被本

《补充法律意见(二)》修改或更新的内容仍然有效。

本所承办律师在《法律意见》、《回复意见》、《补充法律意见(一)》中的声

明事项及所使用的简称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二)》。

本所及承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补充法律意见(二)》

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

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补充法律意见(二)》所认定

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补充法律意见(二)》仅供天际股份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之目的使用,未

经本所及承办律师书面授权,不得用作任何其它目的。

本所承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有关规定,在对本次重大资产

重组相关各方提供的有关文件和相关事实进行充分核查验证的基础上,现出具法

律意见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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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的补充法律意见(二)

第一部分 反馈意见的回复

问题一、【反馈意见 第 1 题】申请材料显示,本次购买的资产总额超过上

市公司资产总额的 100%。不考虑配套募资,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完成后汕头天际

及一致行动人星嘉国际持股 32.43%,新华化工及一致行动人新昊投资持股

29.81%。新华化工和一致行动人新昊投资出具了不谋求上市公司控制权的承诺。

请你公司补充披露:1)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董事的具体推荐安排,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的选聘方式及调整安排,及上述安排对上市公司治理及生产经营的影

响。2)结合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股权结构变化和董事会构成等情况,补充披露

本次交易完成后保持上市公司控制权稳定的措施。请独立财务顾问和律师核查

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董事的具体推荐安排,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

聘方式及调整安排,及上述安排对上市公司治理及生产经营的影响。

1.天际股份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关于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选聘

方式

(1)《公司章程》关于董事、监事的选聘方式规定如下:

《公司章程》第八十五条规定:“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

股东大会表决。董事候选人由董事会、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股份总额 3%以上的

股东提名。股东代表监事候选人由监事会、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股份总额 3%以

上的股东提名。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由公司职工民主推荐产生。股东大会就选

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

积投票制。选举二名以上董事或监事时,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度。以累积投票方

式选举董事的,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的表决应当分别进行。”

(2)《公司章程》关于高级管理人员的选聘方式规定如下:

《公司章程》第一百一十二条第十项规定:“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聘任或

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

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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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章程》第一百三十九条规定:“公司设总经理 1 名,由董事会聘任或

解聘。公司设副总经理 5 名,由总经理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公司总经理、副

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2.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董事的具体安排,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聘

方式及调整安排

根据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方案,以标的资产全部登记于上市公司名下、本次交

易发行的新增股份登记于交易对方及配套资金认购方名下之日起视为本次交易

实施完毕。天际股份第二届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以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任期将

于 2017 年 6 月届满,届时,天际股份将选举第三届的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

并由董事会聘任新一届的高级管理人员。

(1)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的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总人数

安排

①董事会总人数安排

根据天际股份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董事会由 7

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 3 人。如本次交易在天际股份 2017 年 6 月董事会、

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换届选举之前完成,董事会由 7 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

事 3 人;如本次交易在天际股份 2017 年 6 月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换

届选举之后完成,董事会由 9 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 3 人,届时上市公司将

履行修订公司章程的相应程序。

②监事会总人数安排

根据天际股份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监事会由 3

名监事组成,其中包括股东代表监事 2 名和公司职工代表 1 名。本次交易完成后,

监事会总人数保持 3 人不变。

③高级管理人员人数安排

根据天际股份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第一百三十九条规定,公司设总经理

1 名,副总经理 5 名。本次交易完成后,公司设总经理 1 名、副总经理若干名,

届时上市公司将履行修订公司章程的相应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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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具体推荐安

①新华化工及其一致行动人新昊投资关于向上市公司推荐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的安排如下:

根据新华化工及其一致行动人新昊投资于 2016 年 6 月 15 日签署的关于不谋

求上市公司控制权的承诺函,在本次交易完成后,新华化工和新昊投资作为天际

股份的股东,如果向天际股份推荐董事的,则推荐董事的人数将不超过 1 名,不

会利用股东地位谋求对天际股份董事会的控制权。

根据新华化工、新昊投资于 2016 年 9 月 5 日出具的《关于拟向广东天际电

器股份有限公司推荐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说明》,具体安排如下:

“1.在本次交易完成后,新华化工、新昊投资拟共同向天际股份推选 1 名董

事候选人作为第三届董事会的成员,且不向天际股份推选任何监事候选人作为第

三届监事会的成员;如该名董事候选人当选为天际股份第三届董事会的董事,则

该名董事拟向董事会聘任的总经理推荐 1 名新泰材料的管理层成员作为天际股

份的副总经理,并由总经理提请董事会聘任。

2.如本次交易在天际股份 2017 年 6 月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换届

选举之前完成,新华化工、新昊投资将在天际股份 2017 年 6 月董事会、监事会、

高级管理人员换届选举时行使上述第一项内容的安排。

3.如本次交易在天际股份 2017 年 6 月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换届

选举之后完成,新华化工、新昊投资将在天际股份 2017 年 6 月董事会、监事会、

高级管理人员换届选举之后向天际股份行使上述第一项内容的安排。”

②兴创源投资关于向上市公司推荐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安排如下:

根据兴创源投资于 2016 年 9 月 5 日出具的《关于拟向广东天际电器股份有

限公司推荐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说明》,在本次交易完成后,兴创源投

资承诺不向天际股份推选任何董事候选人、监事候选人,且不向天际股份提请聘

请任何高级管理人员。

③汕头天际及其一致行动人星嘉国际关于向上市公司推荐董事、监事、高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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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人员的安排如下:

根据汕头天际及其一致行动人星嘉国际于 2016 年 9 月 5 日出具的《关于拟

向广东天际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推荐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说明》,汕头天

际及其一致行动人星嘉国际拟于在天际股份 2017 年 6 月董事会、监事会换届时,

根据天际股份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所确定的董事会 7 名成员、监事 3 名成员

的情况下,向上市公司推选过半数的非独立董事候选人、股东代表监事候选人;

届时上市公司组成的第三届董事会将按照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等规定聘任新

一届的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不会发生重大变化。

此外,汕头天际及其一致行动人星嘉国际以及新华化工、新昊投资、兴创源

投资关于在本次交易完成后的天际股份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安排,将

按照天际股份的《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等相关

公司制度规定的选聘方式进行选举及聘任。

3.上述安排对上市公司治理及生产经营的影响

(1)本次交易前,天际股份已经通过了《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独立董事工作制度》、《董事会秘书工

作制度》和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工作制度等公司治理制度。在本次交易完成后,上

市公司上述制度将仍然有效,上市公司仍将依据该等制度进行上市公司治理。如

后续发生修订,上市公司将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

易所中小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规定对上述制度进行相应的更新

和修订。

(2)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除拟新增新泰材料的管理层人员作为 1 名

上市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外,没有其他主动更换上市公司现有管理层的重大变更

计划,以保证上市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不会发生重大变化;同时,新泰材料将成

为上市公司的全资子公司,纳入上市公司治理的范畴,天际股份将按照《深圳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各

项规范制度对新泰材料进行管理,除新泰材料与目前的核心管理层签署的《不离

职及竞业禁止协议》中所约定的需要上市公司监督新泰材料辞退其现有核心管理

人员的情形(如核心管理人员因严重违反《劳动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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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性文件以及新泰材料内部规章制度而被解聘等),以及基于对子公司管理的需

要向新泰材料派遣相关管理人员、财务人员之外,天际股份不会对新泰材料目前

的核心管理层进行重大更换。即,在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的管理层及新泰

材料的管理层将保持基本稳定,不会发生重大变化,以维持上市公司及新泰材料

后续生产经营的正常开展。

综上,本所承办律师认为,在本次交易完成后,上述关于上市公司董事的推

荐安排、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选聘及调整安排,将有利于上市公司以及标的公

司的管理层继续保持稳定,不会对上市公司治理及生产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二)结合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股权结构变化和董事会构成等情况,补充披

露本次交易完成后保持上市公司控制权稳定的措施

1.本次交易方案的安排,有利于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保持不变

如不考虑募集配套资金情况,交易对方新华化工及一致行动人新昊投资持有

上市公司 29.81%的股份,汕头天际及其一致行动人星嘉国际持有上市公司

32.43%的股份,两者持股比例相差 2.62%;如考虑募集配套资金情况,根据《关

于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同时募集配套资金的相关问题与解答》要求,剔除

汕头天际本次认购配套募集股份后,交易对方新华化工及一致行动人新昊投资持

有上市公司 28.95%的股份,汕头天际及其一致行动人星嘉国际持有上市公司

31.50%的股份,两者持股比例相差 2.55%。

在上述两种情况下,汕头天际仍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仍为吴锡

盾、池锦华夫妇。为进一步保持上市公司的控制权稳定,汕头天际拟认购天际股

份本次募集配套资金发行的新增股份,认购金额为不超过 28,000 万元,由此将

进一步增加其在天际股份的持股数量。并且,上市公司将本次交易的方案安排为:

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以本次募集配套资金的成功为前提,募集配套

资金的成功与否将影响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的实施。因此,以募集

配套资金 44,000 万元测算,本次交易完成前后,汕头天际及其一致行动人、新

华化工及其一致行动人的持股情况对比如下:

单位:股

股东名称 本次发行前 持股比例 本次发行后 持股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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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天际有限公司 101,377,777 42.24% 123,100,042 27.22%

星嘉国际有限公司 34,200,000 14.25% 34,200,000 7.56%

汕头天际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 135,577,777 56.49% 157,300,042 34.79%

常熟市新华化工有限公司 - - 89,556,633 19.81%

常熟市新昊投资有限公司 - - 35,074,864 7.76%

新华化工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 - - 124,631,497 27.56%

注: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或相减尾数差异,均为保留两位数四舍五入原因所致。

根据上表的数据,本次交易完成后,交易对方新华化工及一致行动人新昊投

资持有上市公司 27.56%的股份,汕头天际及其一致行动人星嘉国际持有上市公

司 34.79%的股份,两者持股比例相差 7.23%。因此,本次交易完成后,汕头天际

仍然为天际股份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仍为吴锡盾、池锦华夫妇,未发生变化。

2.新华化工及其一致行动人将放弃所持天际股份总股本 5%对应的股份之表

决权,以保证汕头天际对上市公司的控制权

为进一步保持上市公司的控制权稳定,新华化工及其一致行动人新昊投资出

具《关于不谋求上市公司控制权的补充承诺函》,承诺“自本次交易完成后 60

个月内,承诺人将放弃因本次交易取得的天际股份总股本 5%对应的股份之表决

权”。因此,本次交易完成后,汕头天际持有上市公司 34.79%股份的表决权,新

华化工及一致行动人新昊投资持有上市公司 22.56%股份的表决权,两者股份表

决权比例相差 12.23%,汕头天际能够保持天际股份控股股东地位。在股东大会

表决权比例上,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汕头天际仍将继续拥有控制权。且,上市公司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仍可通过股东大会的表决权比例决定董事会多数非独立董

事人选,从而在董事会层面具有控制权,进而决定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选聘。

因此,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仍继续拥有对上市公司

的控制权。

3.汕头天际及其一致行动人承诺延长在本次交易前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锁

定期,并承诺不放弃上市公司控制权,以保持汕头天际对上市公司的控制权

为进一步保持上市公司的控制权稳定,汕头天际及其一致行动人星嘉国际于

2016 年 9 月 5 日出具《关于延长股份锁定期的承诺函》,承诺“就汕头天际与星

嘉国际在本次交易前持有的天际股份合计 135,577,777 股的股份,自本次交易完

成后 36 个月内,不得以直接或间接的方式进行转让或委托他人进行管理。如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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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因天际股份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送红股等原因而致汕头天际与星嘉国际合计

持有天际股份前述 135,577,777 股股份相应增加的情形,则相应增加的股份亦应

遵守上述承诺内容。”

汕头天际及其一致行动人星嘉国际于 2016 年 9 月 5 日出具《关于不放弃上

市公司控制权的承诺函》,承诺“本次交易完成后 36 个月内,保证不放弃对上市

公司的实际控制权,并保证不通过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式放弃对上市公司的控制

权:1.直接或间接减持在本次交易前所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以及在本次交易中上

市公司因募集配套资金向汕头市天际有限公司发行的新增股份;2.通过委托、放

弃投票权、协议安排等方式变相放弃对上市公司的表决权。”

因此,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仍继续拥有对上市

公司的控制权。

4.新华化工及其一致行动人新昊投资不会谋求上市公司的控制权

标的公司股东希望通过此次重组,实现与上市公司的对接,利用资本市场的

投融资功能和金融影响力,从而实现快速占领市场、快速发展的目标,新华化工

及其一致行动人新昊投资并无获取上市公司控制权地位的意愿。新华化工及其一

致行动人出具相关承诺函,具体承诺内容如下:

(1)2016 年 6 月 15 日,新华化工、新昊投资出具了关于不谋求上市公司

控制权的承诺函,承诺如下:

“本次交易完成后,承诺人不会单独或与他人共同谋求天际股份第一大股东

或控股股东地位;除相关法律法规所认定的法定一致行动关系外,承诺人不会谋

求或采取与天际股份其他股东一致行动或通过协议等其他安排,与天际股份的其

他股东共同扩大承诺人所能支配的天际股份表决权的数量;不会与任何第三方签

署可能导致承诺人成为天际股份第一大股东或控股股东的一致行动协议或其他

协议安排。本次交易完成后,承诺人如果向天际股份推荐董事的,则推荐董事的

人数将不超过一名,不会利用股东地位谋求对天际股份董事会的控制权。”

(2)2016 年 9 月 5 日,新华化工、新昊投资出具了《关于不谋求上市公司

控制权的补充承诺函》,承诺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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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人承诺本次交易完成后,保证不通过所持上市公司股份主动谋求上市

公司的实际控制权,即保证不通过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式主动谋求控制权:

1.直接或间接增持上市公司股份、通过承诺人的关联方直接或间接增持上市

公司股份(但上市公司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送红股等非承诺人单方意愿形成

的被动增持除外);

2.通过接受委托、征集投票权、协议安排等方式变相获得上市公司表决权;

3.自本次交易完成后 60 个月内,承诺人将放弃因本次交易取得的天际股份

总股本 5%对应的股份之表决权。(本条“天际股份总股本 5%对应的股份”=本次

交易完成后天际股份总股本×5%,计算尾差不足一股的部分按照一股计算)

4.除本次交易方案约定外,在汕头市天际有限公司作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期

间,承诺人不会谋求或采取任何措施主动控制上市公司的董事会。

5.如承诺人违反上述承诺扩大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影响上市公司控制权的,

承诺人应按上市公司要求予以减持,且减持完成前不得行使该等股份的表决权。

本承诺函系承诺人真实、自愿作出,为不可撤销承诺。”

5.就交易对方提名董事进行约定,以保持上市公司董事会的基本稳定

目前,上市公司第二届董事会中的非独立董事成员人数为 4 名,其中 3 名均

由汕头天际向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进行提名。报告期内,吴锡盾先生一直担任天际

股份的董事长、总经理,其提名的议案均经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其在董事

会成员中影响重大。如本次交易在天际股份第二届董事会成员任期届满前完成,

上市公司在第二届董事会成员任期届满前没有主动更换董事会成员的计划。如回

复(一)关于交易对方提名董事情况所述,在上市公司第三届董事会成员中,新

华化工及其一致行动人所推选的董事候选人如能当选为天际股份第三届董事会

的董事,董事人数仅为一名;汕头天际及其一致行动人推选过半数的董事候选人

如能当选为天际股份第三届董事会的董事,汕头天际向天际股份推荐的第三届非

独立董事成员占非独立董事成员总数超过二分之一。因此,本次交易完成后,上

市公司的董事会构成情况不会发生重大变化,将保持基本稳定。

6.就交易对方提名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约定,以保持上市公司管理层的基本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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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回复(一)关于交易对方提名高级管理人员情况所述,本次交易完成后,

上市公司的总经理仍然为吴锡盾先生,除拟新增 1 名新泰材料管理层人员作为上

市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因上市公司的后续生产经营需要对上市公司的高级

管理人员进行必要的且非重大调整之外,上市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上仍然由目前

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等经营管理人员进行管理。因此,

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的管理层不会发生重大变化,将继续保持稳定。

综上,本所承办律师认为,结合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股权结构变化和董

事会构成等情况,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的控制权将保持稳定。

问题二、【反馈问题 第 14 题】申请材料显示,新泰材料部分房产处于抵

押状态。请你公司补充披露上述担保对应的债务总金额、被担保人、担保人、

担保责任到期日及解除的日期和具体方式、被担保人的偿债能力,担保事项是

否可能导致重组后上市公司的资产权属存在重大不确定性。请独立财务顾问和

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二)》出具之日,新泰材料的土地使用权及房产均

不存在对外抵押、担保及权利受限情况。

(一)截至报告期末的土地使用权及房屋建筑物抵押情况

1.2015 年 6 月 12 日,新泰材料与江苏常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山

支行(以下简称“常熟农商行”)签署《最高额抵押合同》(合同编号:常商银福

山高抵字 2015 第 00039 号),具体情况如下:

担保债务 被担 担保 抵押性 被担保债权 担保责任 担保解除日期

抵押物类型

总金额 保人 人 质 发生期间 到期日 及具体方式

“常集用 2016 年 8 月 9

2015 年 6 月 主债权诉

新泰 新泰 (2015)第 最高额 日,新泰材料

1,000 万元 12 日至 2018 讼时效期

材料 材料 00091 号”土 抵押 还清全部债务

年 6 月 11 日 间届满

地使用权 后予以解除

2016 年 8 月 9 日,新泰材料已向常熟市国土资源局办理完毕抵押权的注销

登记(注销常他项(2015)01217 号注销)。经向常熟市不动产登记部门查询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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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的补充法律意见(二)

根据《常熟市不动产登记查询结果》,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二)》出具之日,

“常集用(2015)第 00091 号”土地使用权无他项权利、限制权利。

2.2015 年 6 月 12 日,新泰材料与常熟农商行签署《最高额抵押合同》(合同

编号:常商银福山高抵字 2015 第 00038 号),具体情况如下:

担保债务 被担 担保 抵押性 被担保债权 担保责任 担保解除日期

抵押物类型

总金额 保人 人 质 发生期间 到期日 及具体方式

“熟房权证

2016 年 8 月 9

海虞字第 2015 年 6 月 主债权诉

新泰 新泰 最高额 日,新泰材料

1,946 万元 15000585 12 日至 2018 讼时效期

材料 材料 抵押 还清全部债务

号”房屋所 年 6 月 11 日 间届满

后予以解除

有权

经向常熟市不动产登记部门查询并根据《常熟市不动产登记查询结果》,截

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二)》出具之日,“熟房权证海虞字第 15000585 号”房屋

所有权项下无他项权利、限制权利。

(二)新泰材料的偿债能力

根据大华出具的“大华审字[2016]007396 号”《江苏新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审计报告》(以下简称“大华审字[2016]007396 号”《新泰材料审计报告》),

截至 2016 年 6 月 30 日,新泰材料经审计的财务状况如下:

项目 2016 年 6 月 30 日

总资产 25,268.01 万元

负债 5,233.65 万元

营业收入 24,526.15 万元

净利润 12,329.16 万元

资产负债率 20.71%

流动比率 2.73

速度比率 1.92

从上表中的数据分析,新泰材料的经营状况良好,资产负债率比较低,流动

比率和速动比率处于合理水平,偿债能力较强。

(三)担保事项不会导致重组后上市公司的资产权属存在重大不确定性

综上,本所承办律师认为,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二)》出具之日,上述

“常商银福山高抵字 2015 第 00039 号”《最高额抵押合同》以及“常商银福山

高抵字 2015 第 00038 号”《最高额抵押合同》已解除,新泰材料的房屋建筑物

及土地使用权已不存在抵押情形,上述担保事项不会导致重组后上市公司的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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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属存在重大不确定性。

问题三、【反馈问题 第 16 题】申请材料显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汕头天

际参与认购募集配套资金。请你公司根据《证券法》第九十八条、《上市公司收

购管理办法》第七十四条规定,补充披露汕头天际及其一致行动人本次交易前

持有上市公司的股份的锁定期安排。请独立财务顾问和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

见。

【回复】

(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持有股份的锁定期安排

经本所承办律师核查,汕头天际及其一致行动人星嘉国际对于在天际股份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前合计持有的 54,231,111 股股份,已经作出了《关于所持广

东天际电器股份有限公司锁定和转让限制的承诺书》,锁定期安排如下:

“如果证券监管部门核准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上市事项,发行人股票在证券

交易所上市,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本公司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

管理本公司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首次

公开发行上市中公开发售的股份除外),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公司该部分股份(首

次公开发行上市中公开发售的股份除外)。

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首次公

开发行上市的发行价(如因除权除息等事项致使上述股票收盘价低于发行价的,

上述股票收盘价应做相应调整),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首次公开发行

上市的发行价(如因除权除息等事项致使上述股票收盘价低于发行价的,上述股

票收盘价应做相应调整),本公司所持有的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将在上述锁定期

限届满后自动延长6个月。

在上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本公司每年通过在二级市场减持/协议转让或其

他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发布的监管规则允许的减持方式所转让的

股份不超过本公司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15%,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人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如遇除权除息事项,前述发行价将作相应调整。本公司

保证减持发行人股份时遵守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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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提前三个交易日公告。

如未履行上述承诺出售股票,本公司将该部分出售股票所取得的收益(如

有),上缴发行人所有。”

经本所承办律师核查,天际股份股票于2015年5月28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上市后6个月内未出现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上

市的发行价的情形,亦未出现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上市的

发行价的情形。因此,汕头天际及其一致行动人上市前所持有的天际股份的股份

锁定期为2015年5月28日起 36个月内,且前述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每年解锁数

量为不超过其直接持有股份总数的15%。

(二)汕头天际及其一致行动人取得的天际股份实施的 2015 年度资本公积

转增股本所获新增股份的锁定期安排

天际股份于 2016 年 6 月份实施了 2015 年度利润分配及转增股本,即以截止

2015 年 12 月 31 日公司股本总数 9,600 万股为基数,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按

每 10 股转增 15 股,共计转增股本 14,400 万股。汕头天际及其一致行动人星嘉

国际就取得的因上述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的合计新增 81,346,666 股股份,于 2016

年 9 月 5 日出具《关于股份锁定期的承诺函》,承诺:“在天际股份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并在中小板上市前,汕头天际和星嘉国际已就合计持有天际股份的

54,231,111 股股份作出了锁定期承诺。汕头天际和星嘉国际承诺,基于天际股份

实施的 2015 年度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而合计取得的 81,346,666 股新增股份,该

等股份的解禁时间与汕头天际和星嘉国际在天际股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中

小板上市前所持有的天际股份的股份解禁时间一致。”

(三)汕头天际及其一致行动人因本次交易所作出的股份锁定期安排

为进一步保持上市公司的控制权稳定,汕头天际及其一致行动人星嘉国际于

2016 年 9 月 5 日出具《关于延长股份锁定期的承诺函》,承诺“就汕头天际与星

嘉国际在本次交易前持有的天际股份合计 135,577,777 股的股份,自本次交易完

成后 36 个月内,不得以直接或间接的方式进行转让或委托他人进行管理。如发

生因天际股份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送红股等原因而致汕头天际与星嘉国际合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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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有天际股份前述 135,577,777 股股份相应增加的情形,则相应增加的股份亦应

遵守上述承诺内容。”

同时,汕头天际作为天际股份本次募集配套资金的股份认购方,已于 2016

年 6 月 15 日出具《关于股份锁定期的承诺函》,承诺:“本公司认购的天际股份

向本公司发行的新增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得转让。”

根据《证券法》第九十八条及《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

在上市公司收购中,收购人持有的被收购公司的股份,在收购完成后 12 个月内

不得转让。

因此,本所承办律师认为,本次交易前汕头天际及其一致行动人持有的天际

股份的股份锁定期安排,符合《证券法》第九十八条、《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第七十四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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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 披露内容更新

一、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方案调整股份锁定期的内容

查验原则、方式、内容及过程:本所承办律师对天际股份“本次重大资产重

组方案调整股份锁定期的内容”主要采取了书面审查、列席相关会议等方式;主

要查验了天际股份董事会、监事会、独立董事意见、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方签

署的有关协议,参与讨论、比对、复核《重组报告书》;按照既定查验原则及方

式制作了有关查验笔录;等等。

查验的事实材料:本所承办律师查验了包括但不限于如下事实材料:1.《发

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之补充协议(二)》;2.天际股份第二届董事会第

十六次会议通知、议案、决议、记录;3.天际股份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通

知、议案、决议、记录;4.《重组报告书》;等等。

查验结果:在上述相关核查基础上,本所承办律师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2016 年 9 月 5 日,天际股份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调整交易对方股份锁定期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对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方案

中的新华化工、新昊投资、兴创源投资的股份锁定期进行了调整,以下为调整后

的股份锁定内容:

新华化工、新昊投资、兴创源投资承诺如下:

“自取得天际股份本次向本公司发行的新增股份发行结束之日起 12 个月内

不得转让。自发行结束之日起 12 个月的锁定期届满后,本公司取得天际股份本

次向本公司发行的新增股份按照本公司股份解除锁定的进度不得先于业绩承诺

实际完成进度的原则进行分批解锁,具体安排如下:

1.自发行结束之日起 12 个月的锁定期届满且业绩承诺期间第一年业绩承诺

实现后,本公司的解禁比例不得超过因本次交易持有上市公司总股份数的 12%;

如实际未完成第一年业绩承诺的,本公司所持股份不予解除锁定。

2.自发行结束之日起 24 个月的锁定期届满且业绩承诺期间第一年和第二年

累计业绩承诺实现后,本公司的累计解禁比例不得超过因本次交易持有上市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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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股份数的 47%;如实际未完成第一年和第二年累计业绩承诺的,本公司所持股

份不予解除锁定。

3.自发行结束之日起 36 个月的锁定期届满和三年累计业绩承诺实现且根据

目标公司减值测试报告无需进行资产减值补偿情形的,本公司持有的剩余锁定股

份可全部解禁;如发生业绩补偿或资产减值补偿情形,在确定本公司应向天际股

份承担的应补偿金额后,扣除应向上市公司进行股份补偿后的剩余股份可全部解

禁。

如违反上述承诺的,本公司将自愿转让天际股份股票所得全部上缴给天际股

份,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除上述对新华化工、新昊投资、兴创源投资的股份锁定期进行了调整之外,

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方案的其他内容不作调整,本所承办律师认为,本次调整后的

重大资产重组方案内容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相关协议

查验原则、方式、内容及过程:本所承办律师对天际股份“本次重大资产重

组的相关协议”主要采取了书面审查等方式;主要查验了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签署

的相关协议,天际股份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参与讨论、比对、复核《重组报告

书》;按照既定查验原则及方式制作了有关查验笔录;等等。

查验的事实材料:本所承办律师查验了包括但不限于如下事实材料:1.《发

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之补充协议(二)》;2.《重组报告书》;6.天际股

份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等等。

查验结果:在上述有关核查的基础上,本所承办律师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2016 年 8 月 31 日,天际股份与交易对方、目标公司签署了《发行股份及支

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之补充协议(二)》,该协议除对新华化工、新昊投资、兴创

源投资的股份锁定期进行了重新约定之外其他内容不作调整,于 2016 年 6 月 29

日签署的《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之补充协议》自动废止;约定该协

议为《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发行股份及

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并与《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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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协议》同时生效、同时终止。

本所承办律师认为,《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之补充协议(二)》

的内容及形式均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协议各方具有法

律约束力。

三、标的资产的最新变化情况

查验原则、方式、内容及过程:本所承办律师对“标的资产的最新变化情况”

主要采取了书面审查等方式;主要查验了新泰材料的工商登记资料及其现行有效

的《营业执照》,查验新泰材料的主要资产、重大合同、建设项目立项资料、相

关资质证书、新泰材料审计报告;按照既定查验原则及方式制作了有关查验笔录;

等等。

查验的事实材料:本所承办律师查验了包括但不限于如下事实材料:1.新泰

材料的土地使用权证书、房屋所有权证书、常熟市不动产登记查询结果;2.新泰

材料的销售合同、采购合同等重大合同;3.《企业投资项目备案通知书》;4.《江

苏省企业产品执行标准证书》;5.“大华审字[2016]007396 号”《新泰材料审计报

告》;等等。

查验结果:在上述有关核查的基础上,本所承办律师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根据新泰材料提供的相关资料并经本所承办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

见(二)》出具之日,新泰材料除发生下述变化之外,不存在其他重大变化情况。

(一)目标公司的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二)》出具之日,目标公司拥有的“常集用(2015)

第 00091 号”土地使用权、“熟房权证海虞字第 15000585 号”房屋所有权均已于

2015 年 8 月 9 日与常熟农商行解除抵押,具体情况详见本《补充法律意见(二)》

“第一部分反馈意见的回复”之问题二。

(二)目标公司的主要负债情况

根据“大华审字[2016]007396 号”《新泰材料审计报告》,截至 2016 年 6 月

30 日,新泰材料主要负债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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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金额(元)

应付票据 6,369,150.00

应付账款 9,792,708.36

预收款项 9,002,688.42

应付职工薪酬 2,731,565.73

应交税费 24,435,379.19

其他应付款 5,000.00

其他流动负债 --

流动负债合计 52,336,491.70

非流动负债合计 --

负债合计 52,336,491.70

(三)重大合同

1.销售合同

根据新泰提供的资料,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二)》出具之日,新泰材料

正在履行的重大销售合同如下:

序号 客户 合同标的 合同金额(万元) 签订时间 合同号

汕头市金光高

1 六氟磷酸锂 1,260 2016.4.13 P20160413PP001

科有限公司

上海凯路化工

2 六氟磷酸锂 1,065 2016.8.30 N16PCNA02341

有限公司

北京化学试剂

3 六氟磷酸锂 925 2016.6.29 BICR-20160629002

研究所

深圳市比亚迪

4 供应链管理有 六氟磷酸锂 924 2016.7.29 5901386701

限公司

东莞市杉杉电

5 池材料科技有 六氟磷酸锂 858 2016.3.31 DGSSY160331090

限公司

北京化学试剂

6 六氟磷酸锂 740 2016.8.17 BICR-20160817001

研究所

北京化学试剂

7 六氟磷酸锂 740 2016.8.17 BICR-20160817002

研究所

珠海市赛纬电

8 子材料股份有 六氟磷酸锂 730 2016.7.12 201604-PO-MD-0370

限公司

2.采购合同

根据新泰材料提供的资料,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二)》出具之日,新泰

材料正在履行的重大采购合同如下:

合同金额

序号 供应商 采购标的 签订时间 有效期至 合同号

(万元)

青岛海鑫达

1 锂盐桶 520 2016.8.15 -- 2016080015

不锈钢容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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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公司

江西东鹏新

2 材料有限责 氟化锂 495 2016.8.11 -- DP-XT160811L1

任公司

浙江三美化

SMAHFSJF2016

3 工股份有限 无水氟化氢 490 2016.7.31 2016.10.31

0731001

公司

江西赣锋锂

电池级氟化

4 业股份有限 275 2016.8.11 -- GFXC-160811-06

公司

徐州市建平

5 化工有限公 五氯化磷 122 2016.8.1 -- 20160801

邵武华新化

6 无水氟化氢 105 2016.8.1 2016.12.31 HX14-E1608012

工有限公司

铜山县宏达

7 五氯化磷 61 2016.8.2 -- HD20160802XT

精细化工厂

3.担保合同

根据新泰材料提供的资料,如本《补充法律意见(二)》“第一部分反馈意

见的回复”之问题二所述,新泰材料已于 2016 年 8 月 9 日与常熟农商行解除“常

商银福山高抵字 2015 第 00039 号”《最高额抵押合同》、“常商银福山高抵字 2015

第 00038 号”《最高额抵押合同》。

4.授信合同

根据新泰材料提供的资料,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二)》出具之日,新泰

材料正在履行的授信合同如下:

序号 债权人 授信期间 授信额度 利率 合同编号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 2016.5.13 至

1 8,000 万元 -- NBCB7506GL16005

公司常熟支行 2017.5.13

(四)目标公司的生产经营资质

2016 年 8 月 23 日,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向新泰材料核发了《全国工业产

品生产许可证》(证书编号:(苏)XK13-008-00148),核准产品名称为氯碱(明

细:副产盐酸),有效期至 2021 年 8 月 22 日。

(五)目标公司建设项目的最新变化情况

2016 年 7 月 19 日,常熟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向新泰材料核发了《企业投

资项目备案通知书》(备案号:3205811603638),核准新泰材料的“2016-6106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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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氟磷酸锂(一期)生产线优化工艺技术改造项目”(年新增生产六氟磷酸锂 1080

吨,副产 16%盐酸以及氟铝酸钠 2520 吨)准予备案。

2016 年 8 月 23 日,常熟市环境保护局向新泰材料核发了“常环建[2016]230

号”《关于江苏新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六氟磷酸锂(一期)生产线优化工艺

技术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初审意见》,初审同意该项目报上级苏州市环境

保护局审批。

(六)质量标准

2016 年 7 月 14 日,常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向新泰材料换发《江苏省企业产

品执行标准证书》(证书编号:91320500581094366M),核准新泰材料生产六氟

磷酸锂执行标准号 HG/T4066-2015、副产盐酸执行标准号 HG/T3783-2005、氟铝

酸钠执行标准号 Q/320581GV0001-2016。

四、天际股份的信息披露

查验原则、方式、内容及过程:本所承办律师对“天际股份的信息披露”主

要采取了书面审查等、网络查询方式;主要查验了天际股份董事会决议,查询天

际股份在巨潮资讯网站的相关公告;按照既定查验原则及方式制作了有关查验笔

录、查询笔录;等等。

查验的事实材料:本所承办律师查验了包括但不限于如下事实材料:1.天际

股份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2.查询天际股份在巨潮资讯网站的相关公

告;等等。

查验结果:在上述有关核查的基础上,本所承办律师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1.2016 年 8 月 8 日,天际股份发布《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

查一次反馈意见通知书>的公告》。

2.2016 年 9 月 5 日,天际股份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调整交易对方股份锁定期的议案》、《关于广东天际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与交

易对方签署附条件生效的<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之补充协议(二)>

的议案》等相关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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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本所承办律师认为,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二)》出具之日,天际

股份已依法履行了现阶段的法定信息披露和报告义务;天际股份尚需根据项目进

展情况,按照《重组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继续履行相关

信息披露义务。

本《补充法律意见(二)》正本一式五份,无副本,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经本所负责人及承办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为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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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天际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

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的补充法律意见(二)》之签

署页)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负 责 人:_____________

王 丽

承办律师:_____________

王贤安

承办律师:_____________

王雨微

二〇一六年 月 日

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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