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都购物广场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实际控制人为公司向建设银行申请授信额度提供担保
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
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
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
制度》的相关规定,我们作为新华都购物广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独立董事,经认真审查相关资料后,就实际控制人为公司向建设银行申请授信
额度提供担保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公司全资子公司福建新华都综合百货有限公司拟向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福州五一支行申请总额不超过人民币 1.5 亿元的综合授信额度。公司实际控
制人陈发树先生以个人单方面担保方式为公司提供担保。
上述关联交易是公司融资过程中,根据金融机构要求发生的正常的担保行
为,目的是为了保证公司生产经营活动正常进行,不存在损害企业及中小股东利
益的情形。本次交易涉及关联交易事项的表决程序合法,上市公司关联董事在相
关议案表决时进行了回避,相关审议程序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我们同意上述关联交易。
独立董事:张白、戴亦一、黄建忠
2016 年 9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