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都购物广场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实际控制人为公司向建设银行申请授信额度提供担保
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
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
运作指引》等法规文件以及《新华都购物广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和《新华都购
物广场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等的有关文件规定,张白、戴亦一和黄建忠
作为新华都购物广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秉承实事求
是、客观公正的原则,就实际控制人为公司向建设银行申请授信额度提供担保的
事项出具如下事前认可意见:
公司全资子公司福建新华都综合百货有限公司拟向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福州五一支行申请总额不超过人民币 1.5 亿元的综合授信额度。公司实际控
制人陈发树先生以个人单方面担保方式为公司提供担保。
本次交易涉及关联担保事项,构成关联交易。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及《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已经对公司本次关联担
保事项进行了解和审阅,对公司董事会拟审议的关联担保事项进行了事前审核,
对于将上述关联担保交易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表示认可。
独立董事:张白、戴亦一、黄建忠
2016 年 9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