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264 证券简称:新华都 公告编号:2016-086
新华都购物广场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1、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已于 2016 年 8 月 26 日以书面和邮件
形式发出通知。
2、会议于 2016 年 9 月 6 日下午 14:30 以通讯方式召开。
3、本次会议应参加董事 7 名,实际参加董事 7 名。
4、会议由董事长上官常川先生主持。
5、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新华都购物广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新华都购物广场股份有
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等有关规定。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经与会董事认真审议,本次会议以投票表决方式表决通过了以下决议:
(一)以 7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表决通过了《关于向建设银行申请综
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为满足公司全资子公司福建新华都综合百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建新华
都”)经营的资金需求,福建新华都拟向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五一支
行(以下简称“建设银行五一支行”)申请总额不超过人民币 1.5 亿元的综合授
信额度,具体内容以福建新华都与建设银行五一支行所签订的相关授信业务合同
内容为准,授信期限为自授信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公司董事会授权福建新华都
法定代表人陈志勇先生全权代表公司办理、签署上述授信额度内的有关合同、协
议、凭证等各项法律文件,由此产生的经济和法律责任由公司承担。
(二)以 5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表决通过了《关于实际控制人为公司
向建设银行申请授信额度提供担保的议案》。
公司实际控制人陈发树先生以个人单方面担保方式为福建新华都向建设银
行五一支行申请总额不超过人民币 1.5 亿元的综合授信额度提供担保,担保有效
期限为自授信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
本议案涉及关联担保事项,陈耿生先生、刘国川先生属于关联董事,已回避
表决,其余五名参会董事参与表决并一致同意该议案。
公司独立董事对该议案进行了事前审核,同意提交董事会审议,并发表了独
立意见。
《关于实际控制人为公司向银行申请授信额度提供关联担保暨关联交易的公
告》同日刊登于《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
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供投资者查阅。《独立意见》同日刊登于巨潮资
讯网(www.cninfo.com.cn),供投资者查阅。
三、备查文件
1、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董事会决议;
2、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和独立意见;
新华都购物广场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