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080 证券简称:中材科技 公告编号:2016—080
中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公告不存在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会议时间:2016年9月6日下午14点
会议地点:北京市海淀区板井路69号商务中心写字楼12Fa公司会议室
会议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会议召集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
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薛忠民先生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
14 人,代表股份 546,021,92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7.6783%。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 3 人,代表股份
506,840,38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2.8218%。
通过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共 11 人,代表股份 39,181,543 股,占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4.8565%。
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以下简称“中
小投资者”)共 13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60,024,522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7.4399%。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及律
师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议案
3须经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审议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关于 2015 年董事长薪酬的议案》
该项议案总有效表决股份数为 546,021,928 股。同意 545,897,428 股,占出席
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72%,反对 124,5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0228%;弃权 0 股,该议案获通过。
其中,出席会议的除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
他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 59,900,022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99.7926%;反对 124,5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2074%;弃权 0 股。
2、审议《关于 2016 年中期利润分配的议案》
该项议案总有效表决股份数为 546,021,928 股。同意 545,906,228 股,占出席
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88%,反对 115,7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0212%;弃权 0 股,该议案获通过。
其中,出席会议的除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
他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 59,908,822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99.8072%;反对 115,7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1928%;弃权 0 股。
3、审议关于泰山玻纤与其子公司间融资担保的议案》
该项议案总有效表决股份数为 546,021,928 股。同意 545,913,328 股,占出席
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01%,反对 89,0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0163%;弃权 19,6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36%;该
议案获通过。
其中,出席会议的除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
他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 59,915,922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99.8191%;反对 89,0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1483%;弃权 19,6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27%。
4、审议《关于聘请 2016 年度公司审计机构的议案》
该项议案总有效表决股份数为 546,021,928 股。同意 545,913,328 股,占出席
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01%,反对 108,6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0199%;弃权 0 股,该议案获通过。
其中,出席会议的除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
他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 59,915,922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99.8191%;反对 108,6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1809%;弃权 0 股。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由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魏小江律师、李洪涛律师现场见证,
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
规、《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及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均合法
有效,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2016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中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第四
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中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六年九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