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控科技:2016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来源:深交所 2016-09-06 17:1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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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0370 证券简称:安控科技 公告编码:2016‐185

北京安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2016年8月19日,北京安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控科技”或“公

司”)董事会以公告方式向全体股东发出召开2016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

知。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由董事长俞凌先

生主持。其中,现场会议于2016年9月6日下午14:00在北京市海淀区地锦路9号院

6号楼公司会议室召开;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6年9

月6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

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年9月5日15:00至2016年9月6日15:00的任意时间。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10人,合计持有股份57,765,086股,占公

司股份总股的10.7815%。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股东代表及代理人6人,

代表8名股东,合计持有股份57,748,086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0.7783%;参加网

络投票的股东2人,合计持有股份17,0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0032%。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律师列席了现场会议。会议的召集、

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的方式,审议了以下议案并形

成本决议: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向银行申请并购贷款暨公司股东提供关联担

1

保的议案》;

审议议案(一)时,关联股东俞凌、董爱民因为公司向银行申请并购贷款

提供关联担保而回避表决本议案,回避表决股数为 175,759,026.00 股,议案(一)

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为 57,758,086 股。

表决结果:同意57,758,08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79%;

反对7,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21%;弃权0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

其中,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比例低于 5%的股东表决结果:同 意

57,758,08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879%;反对 7,000 股,占出

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21%;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浙江安控科技有限公司申请综合授

信暨公司股东及公司提供关联担保的议案》;

审议议案(二)时,关联股东俞凌、董爱民因为全资子公司浙江安控科技

有限公司申请综合授信提供关联担保而回避表决本议案,回避表决股数为

175,759,026.00 股,议案(二)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为 57,758,086 股。

表决结果:同意57,758,08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79%;

反对7,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21%;弃权0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

其中,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比例低于 5%的股东表决结果: 同 意

57,758,08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879%;反对 7,000 股,占出

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21%;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为全资孙公司杭州安控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申请综

合授信暨公司股东及公司提供关联担保的议案》。

审议议案(三)时,关联股东俞凌、董爱民因为全资孙公司杭州安控环保

科技有限公司申请综合授信提供关联担保而回避表决本议案,回避表决股数为

175,759,026.00 股,议案(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为 57,758,086 股。

表决结果:同意57,758,08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79%;

2

反对7,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21%;弃权0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

其中,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比例低于 5%的股东表决结果: 同 意

57,758,08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879%;反对 7,000 股,占出

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21%;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大地律师事务所康爱军、孟喆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进行现场见

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安控科技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

员资格、召集人资格、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

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安控科技本次会议所审议通过的决议合

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一)北京安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二)北京市大地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北京安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北京安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6 年 9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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