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聘任副行长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银监会《商业银行公司治
理指引》、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
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贵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独立董事需对相关事项
发表独立意见。本人作为贵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
独立董事,对本行第三届董事会 2016 年度第三次会议聘任副行长发
表如下意见:
一、关于本行梁宗敏先生和张伟先生的提名和聘任程序符合有关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经审阅梁宗敏先生和张伟先生的简历等资料,我们认为,梁
宗敏先生和张伟先生符合担任本行副行长的任职资格,不存在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不适合担任
本行副行长的情形;
三、同意聘任梁宗敏先生和张伟先生担任本行副行长。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