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汇金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
司章程》等相关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河北汇金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汇金股份”或“公司”)独立董事,本着对全体股东和公司负责的原则,
基于实事求是、独立判断的立场,坚持科学严谨的工作态度,对汇金股份第三届
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向控股股东借款暨关联交易事项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本次关联交易系控股股东鑫汇金为公司(包含控股子公
司)提供借款,用于补充公司流动资金。本次关联交易依据公平原则,借款利率
参照银行等金融机构同期贷款利率水平,并根据控股股东实际融资成本确定,利
息费用公允、合理,对公司本期以及未来财务状况、经营成果无负面影响,不会
对公司独立性产生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在公司董
事会表决过程中,相关关联董事已依法回避表决,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
的要求。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向控股股东借款事项。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独立董事对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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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董事:
张维 杨志军 刘淑君
2016年9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