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云投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与
云南省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附生效条件的股份认购合同之补充合同
附生效条件的股份认购合同之补充合同
本附生效条件的股份认购合同之补充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以下双方于
2016 年 月 日在云南省昆明市签订:
甲方:云南云投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槐璋
乙方:云南省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赟
甲乙双方已于 2015 年 9 月 26 日签署了《附生效条件的股份认购合同》(以
下简称“《股份认购合同》”),约定在中国证监会核准甲方本次非公开发行股份后,
乙方将根据《股份认购合同》约定的条件、数量及价格,认购甲方本次非公开发
行的股票。现双方在平等、自愿、诚信的基础上,经友好协商,就乙方认购甲方
本次发行股票的相关事宜,达成本合同如下:
一、对《股份认购合同》相关条款的修改
1.1 将《股份认购合同》之“第一条”、“第二条”第 1 项改为:
“第一条 定义
“定价基准日”指甲方召开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非公开发行方案决议公告日
(2015 年 09 月 28 日)。
“深交所”指深圳证券交易所。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指甲方拟向乙方非公开发行的 53,239,703 股的
股票。
“对价”指乙方拟以现金作为认股出资的 646,330,000 元人民币。
“登记公司”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第二条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约定
1.甲方同意向乙方非公开发行的 53,239,703 股股票,乙方同意以对价认购
甲方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
1.2 将《股份认购合同》之“第三条”之第 2 项、第 3 项改为:
“2.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为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甲方股票
交易均价的 90%,(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甲方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甲方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甲方股票交易总量),
即每股 12.14 元。如甲方的股票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除权、除息的,甲方
有权按照有关规定相应调整发行价格。
若上述发行价格低于发行期首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的 70%,则发
行价格调整为发行期首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的 70%。(注:发行期首日
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发行期首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发行期
首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
3.本次甲方向乙方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数量为 53,239,703 股,如甲方的股票
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除权、除息或发行价格低于发行期首日前 20 个交易
日股票交易均价的 70%,甲方有权按照有关规定相应调整发行数量。”
1.3 将《股份认购合同》之“第三条”之第 8 项改为:
“8.如甲方的股票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除权、除息或发行价格低于发
行期首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的 70%,乙方认购标的股票的认购价格及
认购数量将依甲方决定作相应调整,但认购款总金额不作调整”
二、其他事项
2.1 本合同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各自公章之日起成立,
并自《股份认购合同》约定的各项生效条件均获得满足之首日生效。
2.2 本合同作为《股份认购合同》的组成部分,与《股份认购合同》共同构
成各方就本合同项下事宜的完整合同。本合同有约定的,以本合同为准;本合同
未约定的,继续执行《股份认购合同》有关条款。
2.3 如无另行说明或本合同另行修改的,本合同所使用的用语或定义具有与
《股份认购合同》中同一用语及定义相同的含义。
2.4 本补充合同一式陆份,双方各执贰份,其余留存公司或报政府有关部门。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云南云投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云南省投资控
股集团有限公司附生效条件的股份认购合同之补充合同》之签字盖章页。)
甲方:云南云投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乙方:云南省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