赛摩电气: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延期复牌的核查意见

来源:深交所 2016-09-06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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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赛摩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资产重组延期复牌的核查意见

二零一六年九月

赛摩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赛摩电气”、“上市公司”或“公司”)

于 2016 年 6 月 27 日发布了《重大事项停牌公告》(公告编号:2016-047),披露

正在筹划重大事项,公司股票自 2016 年 6 月 27 日起停牌;7 月 4 日,发布《筹

划重大资产重组停牌的公告》(公告编号:2016-049),说明筹划的重大事项已构

成重大资产重组,经公司申请,公司股票于 2016 年 7 月 4 日上午开市起转入重

大资产重组事项继续停牌。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大证券”或“独

立财务顾问”)担任本次重组的独立财务顾问,根据《创业板信息披露备忘录第

22 号:上市公司停复牌业务》的有关规定,对赛摩电气本次重组延期复牌事项

进行了审慎核查,核查情况与意见如下:

一、前期信息披露情况

公司股票于 2016 年 6 月 27 日上午开市起停牌。公司已于 2016 年 6 月 27

日发布《重大事项停牌公告》(公告编号:2016-047),于 2016 年 7 月 4 日发布

了《筹划重大资产重组停牌的公告》(公告编号:2016-049),于 2016 年 7 月 11

日发布了《重大资产重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6-051);于 2016 年 7 月 18

日发布了《重大资产重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6-059);于 2016 年 7 月 25

日发布了《重大资产重组延期复牌公告》(公告编号:2016-060);于 2016 年 8

月 1 日发布了《重大资产重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6-062);于 2016 年 8

月 8 日发布了《重大资产重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6-066);于 2016 年 8

月 15 日发布了《重大资产重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6-070);于 2016 年 8

月 22 日发布了《重大资产重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6-072);于 2016 年 8

月 25 日发布了《重大资产重组延期复牌的公告》(公告编号:2016-074);于 2016

年 9 月 1 日发布了《重大资产重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6-080)。

二、本次交易概述

(一)标的资产

本次交易涉及三个标的资产,标的资产 1 为厦门积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积硕科技”)全部或部分股权;标的资产 2 为江苏创新包装科技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江苏创新”)全部或部分股权;标的资产 3 为江苏高科物流科技

股份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高科”)。

(二)交易对方

积硕科技的交易对方为刘永忠、芦跃江、陈向东、陈晴和邓密;江苏创新的

交易对方为方其先和刘月清;江苏高科的交易对方为何志刚、黄裕锋、梁宏、南

通七龙建融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和郭斌。

(三)交易方式

公司拟采用非公开发行股份和支付现金的方式购买积硕科技、江苏创新和江

苏高科等相关交易对方全部或部分股权,并募集配套资金。

(四)标的资产主营业务情况

积硕科技是一家提供定制化局域智能物流传输解决方案的企业;江苏创新是

一家提供个性化自动定量包装、码垛解决方案的企业;江苏高科是一家为客户提

供立体化、智能化仓储解决方案的企业。

目前,公司正就上市重组方案与交易对方进行更为深入的商讨和论证。本次

重大资产重组事项尚存在不确定性,具体交易内容以公司董事会审议并公告的重

大资产重组方案为准。

三、重大资产重组停牌期间开展的主要工作

公司股票停牌期间,公司与交易对方及中介机构反复协商、论证和完善交易

方案。独立财务顾问和法律顾问在配合交易各方论证、完善交易方案的同时,积

极推进标的资产和交易相关方的尽职调查工作,审计及评估机构则正在对相关事

项进行审计、评估等工作。

四、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延期复牌的原因

由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涉及标的较多,且标的资产尽职调查、审计、评估等

工作尚未完成。经交易各方及各中介机构充分沟通并且综合评估,公司预计无法

在进入重组停牌程序后的三个月内披露重组预案。因此,为确保本次重组工作披

露的资料真实、准确、完整,保障本次重组工作的顺利进行,防止公司股价异常

波动,保护广大投资者合法权益,公司股票仍将继续停牌。

五、本次重大资产重组预计复牌时间安排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22 号-上市公

司停复牌业务》的规定,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将

于 2016 年 9 月 21 日召开公司 201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关于继续筹划

重大资产重组事项并申请继续停牌的议案》,公司将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

公司预计自停牌首日起累计不超过 6 个月的时间内,即在 2016 年 12 月 26 日前

披露符合《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6 号——上市公司

重大资产重组》要求的重大资产重组预案或报告书。如公司延期复牌未获临时股

东大会通过或延期复牌申请未获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的,公司股票将于 2016 年

9 月 26 日开市时恢复交易,并自公司股票复牌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再筹划重大资

产重组事项。

六、下一步安排

在公司股票复牌前,公司将继续积极推进重组的各项工作:积极与相关各方

完成重组方案的论证和完善工作;组织相关中介机构对标的资产继续开展尽职调

查、审计、评估等各项工作;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和《 26 号

准则》等有关规定,编制相关信息披露文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每五个交易日发布一次有关事项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所

需的决策审批程序,确保本次重大资产重组顺利实施。在股票继续停牌期间,独

立财务顾问将督促公司根据本次重组的进展情况及时复牌。

七、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经核查,光大证券认为,自公司 2016 年 6 月 27 日发布《关于重大事项停

牌的公告》以来,公司严格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创业板信

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13 号—重大资产重组相关事项》及《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

备忘录第 22 号—上市公司停复牌业务》等法律法规的要求,编制并披露了重大

资产重组进展公告等信息披露文件,披露信息真实、准确。

由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交易事项仍具有不确定性,且重组涉及标的资产较

多,方案较为复杂,方案涉及的相关内容仍在进一步协商、论证和完善,标的资

产审计、评估等工作也尚未完成,因此,预计无法在 2016 年 9 月 26 日前形成可

提交董事会审议的重组预案或者草案并复牌,公司继续停牌具备合理性。本次延

期复牌有利于上市公司进一步细化本次重组相关工作,并能防止公司股价异常波

动,避免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公司本次延期复牌具有合理性。公司申请延

期复牌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信息

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22 号—上市公司停复牌业务》等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中小

投资者利益的情形。本独立财务顾问将督促公司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遵守相

关规定及承诺,协助公司持续推进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项,在本次重组各项工作

完成之后尽快复牌。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赛摩电气股份有限公司重大

资产重组延期复牌的核查意见》之盖章页)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 9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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