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尚公律师事务所
关于哈尔滨九洲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与泰来宏浩风力发电有限公司签署的
《泰来风电项目一期(49.5MW)BT 总承包合同》的
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尚公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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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六年九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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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尚公律师事务所 关于九洲电气与泰来宏浩公司签署重大合同法律意见书
致: 哈尔滨九洲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哈尔滨九洲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与泰来宏浩风力发电有限公司签署的
《泰来风电项目一期(49.5MW)BT总承包合同》的
法律意见书
哈尔滨九洲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洲电气”)于2016年8月31日
与泰来宏浩风力发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来宏浩公司”)签署了一份《泰来
风电项目一期(49.5MW)BT总承包合同》(以下简称“《总承包合同》”)。鉴于上
述事项,北京市尚公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九洲电气的委托,依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以下简称“《合同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
第 7 号:日常经营重大合同》(以下简称“《备忘录第7号》”)对《总承包合同》
的签署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基于对事实和《总承包合同》的了解和对法律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并
依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而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法律意见书中不存
在虚假、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九洲电气就《总
承包合同》的签署进行公告的必备文件予以披露,并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
承担责任。
本所已经对与出具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所有文件材料进行审查判断,并据此出
具法律意见如下:
北京市尚公律师事务所 关于九洲电气与泰来宏浩公司签署重大合同法律意见书
一、合同相对方基本情况的真实性
与九洲电气本次签署《总承包合同》的合同相对方为泰来宏浩公司。
经核查,本所认为,泰来宏浩公司作为签约主体是真实存在的。
二、合同相对方签署合同书的资格
经核查,本所认为,泰来宏浩公司具有签署《总承包合同》的合法资格。
三、合同书的签署和内容的合法性、真实性、有效性
经核查,本所认为,《总承包合同》由九洲电气与泰来宏浩公司各自法定代
表人签署并加盖公章,《总承包合同》的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
定,《总承包合同》的签署和合同内容合法、真实、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总承包合同》项下九洲电气与合同相对方泰来宏浩
公司真实存在,其具有签署《总承包合同》的合法资格,并且《总承包合同》的
签署和合同内容合法、真实、有效。
(以下无正文)
北京市尚公律师事务所 关于九洲电气与泰来宏浩公司签署重大合同法律意见书
(本页无正文,此为北京市尚公律师事务所关于哈尔滨九洲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与
泰来宏浩风力发电有限公司签署的《<泰来风电项目一期(49.5MW)BT总承包合
同>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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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 经办律师:
宋焕政 丁 晓 琴
蔡 浦 玲
2016 年 09 月 0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