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台基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本次交易符合《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
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的说明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下称
“本次交易”)的方案概要为:湖北台基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拟
以非公开发行股份及现金的支付方式购买樟树市喜马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上海尚世影业有限公司、宋智荣、赵小丁、韩雪、吴琳莉6名股东(下称“交易
对方”)合计持有的上海润金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下称“润金文化”、“目标公司”)
100%的股权,同时向樟树市鼎泰恒达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樟树市宏泰海
容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樟树市海德而立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发行
股份募集配套资金。配套募集资金的生效和实施以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生效
和实施为条件。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董事会对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是否符合《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
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作出审慎判断,认为:
(一) 本次交易的标的资产为目标公司股东持有的目标公司 100%股权,不涉
及立项、环保、行业准入、用地、规划、建设施工等有关报批事项。本次交易涉
及有关报批事项的,公司已经在《湖北台基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
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预案)》中详细披露就本次交
易涉及的报批事项向有关主管部门报批的进展情况和尚需呈报批准的程序,并对
可能无法获得批准的风险作出特别提示。
(二) 交易对方合法拥有本次交易标的资产的完整权利,标的资产不存在权
利限制或者禁止转让的情形;目标公司不存在出资不实或者影响其合法存续的情
况。
(三) 本次交易符合公司的长远发展战略,有利于提高公司资产的完整性。
本次交易完成后,目标公司将成为公司的子公司,其资产完整,合法拥有生产经
营所需的各项重要资产。本次交易完成后,公司在人员、采购、生产、销售、知
识产权等方面保持独立。
(四) 本次交易有利于改善公司财务状况、增强持续盈利能力,有利于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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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强独立性、减少关联交易、避免同业竞争。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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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湖北台基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本次交易符合<关
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的说明》之盖章页)
湖北台基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六年九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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