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代码:603868 股票简称:飞科电器 编号:临 2016-032
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6]542 号”《关于核准上海飞科
电器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核准,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
普通股(A 股)股票 43,600,000 股,每股发行价格为 18.03 元,募集资金总额
786,108,000.00 元,扣除发行费用 58,381,400.00 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
民币 727,726,600.00 元。上述募集资金于 2016 年 4 月 11 日全部到位,已经立
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出具信会师报字[2016]第 112685 号
《验资报告》。
二、招股说明书承诺募投项目情况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披露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
资项目及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如下:
项目投资金额 募集资金计划投资金额
序号 项目名称
(万元) (万元)
1 个人护理电器松江生产基地扩产项目 17,500.00 17,500.00
2 个人护理电器芜湖生产基地扩产项目 18,500.00 18,500.00
3 研发及管理中心项目 24,000.00 24,000.00
4 个人护理电器检测及调配中心项目 12,800.00 12,800.00
合计 72,800.00 72,800.00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前,公司将根据项目实际建设进度以自筹资金预先投
入,待募集资金到位后予以置换;若实际募集资金未达到上述项目计划投入金额,
则资金缺口由公司自筹解决;若实际募集资金超出上述项目计划投入金额,则超
出部分资金将用于公司投资发展及其他与主营业务相关的营运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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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增加实施主体并提供无息借款情况
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和 201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
《关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个人护理电器松江生产基地扩产项目”增加实施主体
的议案》,同意将本公司的全资子公司上海飞科美发器具有限公司增加为“个人
护理电器松江生产基地扩产项目”的实施主体。
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
提供无息借款实施募投项目的议案》,董事会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向上海飞科
美发器具有限公司提供 2,000 万元无息借款专项用于实施“个人护理电器松江
生产基地扩产项目”,借款期限为一年,自实际借款之日起计算。借款到期后,
可滚动使用,也可以提前偿还。2016 年 9 月 4 日,公司与上海飞科美发器具有
限公司签订了《借款协议》。
详见公司公告临 2016-021、临 2016-025、临 2016-026 和临 2016-031。
四、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和《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等法律、法规
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目前,上海飞科美发器具有限公司已在中
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松江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账号为
1001739629000028087。
2016年9月5日,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松江支行、中信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飞科美发器具有限公司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
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四方监管协议》”),前述《四方监管协议》内容与
上海证券交易所制订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
差异,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甲方: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松江支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人)(以下简称“丙方”)
丁方:上海飞科美发器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丁方”)
鉴于丁方系甲方全资子公司,丁方系甲方募投项目“个人护理电器松江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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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地扩产项目”的实施主体。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
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等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
金管理办法》的规定,甲、乙、丙、丁四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丁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情况如下:
账号为 1001739629000028087,截至本协议签署日,专户余额为 2,000 万
元(大写:贰仟万元整),丁方保证该专户仅用于甲方“个人护理电器松江生产
基地扩产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截至本协议签署之日,丁方未以存单的方式存储募集资金。如以存单方式存
储募集资金,各方将另行签署补充协议约定存单方式的募集资金存储及监管事宜。
二、甲乙丁三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
人员对甲方、丁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
甲方、丁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乙方和丁方
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丁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
查专户存储情况。
四、经甲方认可,丁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苏健、董文或丙方指定的
其他工作人员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丁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
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丁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
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丁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
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 10 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
并抄送给丙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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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丁方 1 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且达到
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 20%
的,丁方及乙方应当在付款后 5 个工作日内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
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
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四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
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
情形的,甲方、丁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
金专户。
九、丙方发现甲方、乙方、丁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
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十、本协议自甲、乙、丙、丁四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
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
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十一、本协议任何一方因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本协议项下的任何规定而给其
他方造成损失的,违约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并赔偿守约方因此而遭受
的所有损失和费用。
十二、本协议项下所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首先应在争议各方
之间协商解决。如果协商解决不成,争议各方应提交位于北京市的北京仲裁委员
会,并按其提交仲裁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最终裁决。仲裁应用中文进行。仲裁
裁决为终局裁决,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五、备查文件目录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6 年 9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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