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成股份:监事会工作条例(2016年9月)

来源:深交所 2016-09-06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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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成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工作条例

(经二〇一六年九月五日召开公司二〇一六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审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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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成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工作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保障监事会依法独立

行使监督权,中成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依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中成进出口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公司依法设立监事会,行使监督权,保障股东权益、公

司利益和员工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对股东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二章 监事会的职权

第三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

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的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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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

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相关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

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

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

担。

第四条 监事会应向全体股东负责,对公司财务以及公司董事、

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合法合规性进行监督,维护公司

及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 监事会发现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存在违

反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行为,可以向董事会、股东大会反映,也

可以直接向证券监管机构及其他有关部门报告。

监事会对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违法行为和重大失

职行为,经全体监事一致表决同意,有权向股东大会提出更换董事议

案或向董事会提出解聘总经理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建议。

第三章 监事

第六条 监事会由三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主席一人。监事会主

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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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

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第七条 监事每届任期三年,可以连选连任。监事任期届满前,

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股东担任的监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职工

担任的监事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或更换。

第八条 监事一般应当具备下列任职条件:

(一) 具有法律、会计等方面的专业知识或工作经验;

(二) 能够维护公司、公司股东及职工的权益;

(三) 坚持原则,清正廉洁,办事公道。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监事:

(一)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 因犯有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罪或者破坏社

会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其他犯罪被

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三) 担任经营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

并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

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 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

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

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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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十条 公司违反上述第九条规定选举的监事,该选举无效。

第十一条 监事连续二次不能亲自出席监事会会议的,视为不能

履行职责,股东大会或职工大会应当予以撤换。

第十二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

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

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监事除依照法律规定或经股东大会同意外,不得泄露公司的秘

密。

监事依法行使监督权的活动受法律保护,公司应采取措施保障监

事的知情权,为监事正常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协助,任何人不得干预、

阻挠。监事履行职责所需的合理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三条 监事有权了解公司的经营状况,有权检查公司财务状

况,审核账簿和文件,有权请求董事会或总经理提供有关情况报告,

并承担相应的保密义务。监事会可以独立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

见。

监事有权对董事会于每个会计年度所造具的各种会计表册(包括

营业报告书、资产负债表、财产目录、损益表等)进行检查审核,将

其意见制成报告书经监事会表决通过后向股东大会报告。

监事有权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和监事会的委托,行使其他监督

权。

第十四条 监事应当参加监事会组织的绩效评价,并采取自我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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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与相互评价相结合的方式。

第十五条 监事会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二) 代表监事会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三) 列席董事会或委托其他监事列席董事会。

第十六条 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

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七条 任期内监事不履行监督义务,致使公司利益、股东利

益或者员工利益遭受重大损害的,应当视其过错程度,分别依照有关

法律、法规追究其责任;股东大会或持股职工可按规定的程序解除其

监事职务。

第十八条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

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

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第十九条 如因监事的辞职导致公司监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

数时,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监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监事会时生效。该

监事的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监事填补因其辞职产生的缺额后方能生

效。

第二十条 监事提出辞职或者任期届满,应向监事会办妥所有

移交手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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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在三年内仍然有效。

第二十一条 任职尚未结束的监事,对因其擅自离职使公司造成

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行使职权时,必要时可以聘请律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给予帮助,由此发生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五章 监事会监督程序

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监事在有正当理由

和目的的情况下,有权要求监事会召集人召开临时监事会。监事会会

议应如期召开,因故不能如期召开,应公告说明原因。

监事会例会的决议与临时会议的决议均属监事会决议,具有同等

效力。

公司召开监事会会议,应当在会议结束后 2 个交易日内将监事会

决议报送公司上市的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备案,经交易所

登记后公告。监事会决议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以及是否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说明;

(二)亲自出席、缺席的监事人数、姓名以及缺席的理由;

(三)每项议案获得的同意、反对、弃权票数,以及有关监事反

对或弃权的理由;

(四)审议事项的具体内容和会议形成的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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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在监事会会议召开十日以前、临时会议召开三日

前,应当将会议通知书面送达全体监事。

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

限、事由及议题、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二十五条 监事会会议应由二分之一以上的监事本人出席方

可举行。监事会会议应当由监事本人出席,监事因故不能出席的,可

以书面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

委托书应当载明代表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权限和有效期限,并

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

代为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监事的权利。监事未

出席监事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

权。

第二十六条 监事会决议由出席会议的监事以投票方式表决。每

一监事享有一票表决权。监事会决议必须经全体监事的过半数表决通

过方为有效。监事应当在监事会决议上签字。

监事会认为必要时,可要求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内部及外部审计人员出席监事会会议,回答监事会所关注的问题。

第二十七条 监事会会议应有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和记录人,

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

做出某种说明性记载。监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秘书按

照公司档案制度的有关规定予以保存,保存期限为 15 年。

第二十八条 监事应对监事会决议承担责任。监事会决议违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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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监事对

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示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

的,该监事可以免除责任。

第二十九条 监事会的决议由监事执行或监事会监督执行。对监

督事项的实质性决议,如对公司的财务进行检查的决议等,应由监事

负责执行;对监督事项的建议性决议,如当董事或总经理的行为损害

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或总经理予以纠正的决议,监事应监督其执

行。

第三十条 监事会的监督记录以及进行财务或专项检查的结果

应成为对董事、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评价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一条 建立监事会决议执行记录制度。监事会的每一项决

议均应指定监事执行或监督执行。被指定的监事应将决议的执行情况

记录在案,并将最终执行结果报告监事会。

第三十二条 公司在出现下列情况时,公司应召开但逾期未召开

临时股东大会的,监事会可以决议要求董事会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 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

数三分之二时;

(二) 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不含投票代理权)以上

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第三十三条 监事会不干涉和参与公司日常经营管理和人事任

免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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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条例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

章程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条例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监事会负责

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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