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星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关联自然人向公司提供借款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 证券法》、 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
为龙星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的态
度,基于独立审慎的立场,我们对关联自然人向公司提供借款的相关事项,发表
意见如下:
1、刘美芹女士为公司提供 1.5 亿元借款,是为加快公司业务发展、增强公司
运营资金储备,交易内容合法、交易价格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特
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2、本次借款交易,是为了更好的满足公司日常经营需要,补充公司营运资金,
有助于公司业务进一步发展,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3、刘美芹女士为公司实际控制人刘江山先生的配偶,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其为公司的关联方,此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关联董事刘江
山、魏亮回避表决。
独立董事签名:
董尚雯 史静敏 陈贤忠
二○一六年九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