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电广通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重大资产重组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
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及相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我们作为中电广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对全体股东认真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客
观判断的原则,对公司于 2016 年 9 月 4 日召开的第八届董事会第七
次会议审议的《关于重大资产重组继续停牌的议案》、《关于签署<重
大资产重组框架协议>的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重大资产重组继续停牌的独立意见
1、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停牌期间,相关各方严格按照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组织有关各方研究、论
证并推进涉及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各项工作;同时,公司在股票停牌
期间充分关注事项进展并及时履行披露义务,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
产重组管理办法》及《上市公司筹划重大事项停复牌业务指引》的有
关规定,在股票停牌期间每 5 个交易日发布一次重大资产重组进展情
况公告。
2、由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所涉及的尽职调查、审计、评估等工
作尚在进行中;同时,根据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涉军企事业单位改
制重组上市及上市后资本运作军工事项审查工作管理暂行办法》(科
工计[2016]209 号)的相关规定,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在召开董事会前
涉及履行军工事项审查程序。为确保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披露的相关资
料真实、准确、完整,保障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工作的顺利进行,防止
公司股价异常波动,维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筹划重大事项
停复牌业务指引》等相关规定,公司召开董事会会议对继续停牌事宜
进行审议,并拟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公司股票自 2016 年 9 月 21 日
起继续停牌,预计继续停牌时间不超过 2 个月。我们认为该事项不存
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3、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关于重大资产重组继续
停牌的议案》时,关联董事已按有关规定回避表决,表决程序符合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决议合法、有效,
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4、我们同意公司继续筹划重大资产重组并申请公司股票继续停
牌,亦同意将申请继续停牌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签署《重大资产重组框架协议》的独立意见
1、为推进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工作进程,公司拟与中国船舶重工
集团公司、中国电子信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就本次重组事宜签署《重
大资产重组框架协议》,对涉及本次重组的整体方案、交易方式等内
容进行原则性的约定,我们认为该事项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特别
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2、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关于签署<重大资产重组
框架协议>的议案》时,关联董事已按有关规定回避表决,表决程序
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决议合法、
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3、我们同意公司与相关交易对方签署《重大资产重组框架协议》。
(以下无正文,为独立董事签字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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